藝人的商業價值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作為代言人的價值,某些品牌商鋌而走險,在未獲得藝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藝人的姓名、肖像,使得大眾誤以為藝人為其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近日,歌手毛不易因自己藝名被註冊商標上熱搜,引發粉絲、路人的討論。毛不易,原名王維家,2017年參加選秀節目出道。
商標局網站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7月19日,有關毛不易的商標申請目前為44件,其中,申請人為哇唧唧哇娛樂(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請只有14件,還有5件為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申請,其餘25件均來自於其他公司。被搶註的毛不易商標類別包括16類辦公用品、33類酒、43類餐飲住宿、44類醫療園藝、35類廣告銷售、29類食品等,涉及國內多家公司。在這些商標申請中,並非所有商標都成功註冊。16項商標申請被認定為無效,20項商標申請處於「等待實質審查」階段,6項商標處於「初審公告」階段,只有2項商標已完成註冊。
一家西安的酒店管理公司申請「毛不易掉」商標,類別是21廚房潔具,商標申請的商品/服務包括:電動牙刷、電動牙刷替換頭、非電動牙刷、化妝刷、化妝用刮板、化妝用具、手動牙刷、牙刷、牙刷盒、牙刷架等。目前,該商標還處於「等待實質審查」階段。
此外,還有網友發現,搶註毛不易商標的還有一個公司——史丹利。查詢顯示,史丹利塑業有限公司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共141條,包含史丹利、毛不易、十六福、抖音、小豬佩奇 PEPPA PIG、佩奇、佩奇社會人、紅牛、懂車帝、你我您社區、輕顏相機等商標。
明星名被當作商標搶註,毛不易不是第一人,此前楊冪、黃渤、周冬雨、林志玲等都曾遇到過。
藝人的藝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將其註冊為商標使用容易被消費者識別和記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迅速打開市場,一些市場主體正是打起了這一「如意算盤」,利用藝人自身的品牌效應,將其姓名或暱稱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來「傍名牌」「搭便車」。那麼藝人的姓名或藝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此行為是否違法?
針對這一備受爭議的話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姓名權是民法中的人格權,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同時,當自然人的姓名能夠發揮出引導消費者做出消費決定的作用時,就具有了商業標識的意義,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自然人姓名的保護是民法姓名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延伸,其側重製止引起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權利人的財產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姓名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名,也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筆名、藝名,其既具有一定財產屬性,又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在市場競爭中,當具有商品來源意義的自然人姓名、藝名等被他人假冒,足以引起市場混淆時,權利人可以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結語:很多藝人、「網紅」在自身知名度不斷提升的同時,有的因為沒有及時進行布局而被他人鑽了空子搶先註冊商標,有的則是在尚未布局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被他人惡意搶註商標。面對這種情況,藝人往往會陷入兩難的境地,被迫改名或高價購買商標。為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當事人應隨時關注是否有人搶註,在公告期對涉嫌搶註商標提出異議、進行狙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