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者明知道對方有了家庭,還故意去插足,擾亂正常的家庭情感關係,看似不懷好意,有破壞家庭穩定的嫌疑。
但是這樣的行為並不是違法行為,只是違背情感倫理的道德問題,當然這個問題有可能上升到法律層面,要看第三者介入的深度,或者後期共同生活的證據等等。
第三者插足婚姻本身並不違法
感情是一個奇怪的東西,夫妻間總要經歷些風雨洗禮,不是來自於夫妻內部的生活和情感融合問題,就是來自外界的第三者的影響。因為人並不是生活在只有二人的世界,不可避免地要與其他人打交道。
所以就接觸到其他的男女,那麼這個過程中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或者是第三方就有了重新產生感情動心的可能,給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機會。
但是這些都是基於人性活動和感情的需要發產生的交流,即使第三者插足進了婚姻,這是違背道德和社會風評的行為,但卻不是違法行為。因為法律不可能也不會禁止人作為個體的感情的延伸和擴展。
如果第三者與婚姻一方同居就涉嫌違法
對第三者插足婚姻的處罰,目前只有刑法上的重婚罪,對這類情節惡劣的行為直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
但是要構成重婚罪,就需要第三者在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還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但實踐中,直接跑去領取結婚證的人並不多,相反只能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一項來追究責任。而要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困難得多,需要法定的證據和事實的證據,光收集證據就是一項很困難的事情。
比如,長時間同居一起的水電開支,以夫妻名義出席活動,在單位登記,醫療及其他有關需要配偶身份的地方的登記上,明確記載有夫妻登記信息的。以及生活周圍的證人證言之類,總之並不容易獲得關鍵證據。
為什麼第三者插足婚姻責任這麼輕呢?
第三者可以說是許多家庭都很討厭的行為,這些行為害得許多家庭破碎,不再有幸福的模樣,但是法律在此的規定上卻顯得寬容得多,這是為什麼呢?
其實感情更多時候是兩個人的事,但當第三者插足後,如果沒有動手婚姻的基本秩序,那麼就沒有侵害到婚姻的保護權益。
最主要的還是婚姻中的一方同樣要為此負擔責任,如果刑事處罰過於嚴厲,那麼許多家庭中的孩子都會背上一個罪犯子女的罵名,而且法律作為理性的規範,如果強行介入感情糾紛過深,反倒失了生活中感性生活的需求。
結語
雖然大家都不喜歡第三者的行為,但這卻僅僅是道德範疇的事情,很難涉及到法律下進行調整。
而且以後也不會在這方面加強立法,因為現在的重婚罪要麼免予刑事處罰,要麼就是判處緩刑,已經很少有判處實刑的案例,所以自己的人,還要是自己看住才最為可靠,期望用法律來嚴懲感情問題,總體來說並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