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關於民國的《六法全書》
延續了幾千年的中國封建世襲帝國(關於對中國歷史朝代如何定性的問題現在仍有分歧,此處不議)終於在公元1911年結束,而一個「民主共和」的時代開啟了,中華民國。但這個民國來的太快太突然,幾千年的法統一夜間被打斷,社會一片動蕩,各種勢力紛紛崛起且都想幹涉司法,而法律體系自然也是搖搖欲墜,不堪一擊。如何讓社會有秩序地進行下去,是這個時期統治階層費心費力要考慮的事情。
公元1928年,蔣介石率領的北伐軍統一了南北,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立法院也隨之成立。從這時起,國民政府借鑑歐洲和日本的立法情況,開始編纂一部適應這個時代、這個社會的法典——《六法全書》。至公元1946年,《六法全書》所構架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備和成熟。
所謂「六法」,學術界普遍認為應該是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這六種法律。但也有學者認為,所謂「六」並非具體數字,而是指涵蓋之廣,如東南西北上下。
《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主要借鑑甚至複製了來自德國、法國、瑞士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典。但有意思的是,其中很多內容卻是間接來自於明治維新後正奮發圖強的日本,如憲法、刑法、民法、國際公法、律師、法庭、原告、被告、仲裁等等這些現代法律詞彙、法律概念均是來自於日語中對歐洲西方相應詞彙、概念的翻譯。可以認為,《六法全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西方思想被引介的法律法典。(晚晴時的《欽定憲法大綱》、《大清憲法典》草案沒有生效,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又過於倉促和簡短。)
公元1946年時,美國一位法學家龐德(Roscoe Pound,公元1870年-1964年)
到中國考察,併兼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顧問。龐德曾說:「我盛讚國民政府時期的新法典,以後中國的法律不必再追求外國的新學理,中國的法律已經極為完美,以後的職責是闡發其精益,而形成中國的法律」。顯然這位龐德先生對《六法全書》給予了高度認可。
公元1949年,中國共產黨逐步奪取全國政權。這年2月22日,中共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4月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華北人民政府發出廢除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法律的訓令。《六法全書》遂逐漸地在中國大陸被廢止。
蔣介石的國民政府被趕到臺灣,《六法全書》也隨之過去並沿用至今。
如今,在中國境內大致有三套不同的法律體系在運作:1、大陸地區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臺灣地區沿用《六法全書》的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羅馬法體系)的德式支系;3、香港地區採用的法律體系為英美海洋法系(普通法體系)的英式支系。
麥修寫於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