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8日,剛剛刑滿釋放的曾春亮在江西樂安縣山碭鎮山碭村潛入受害家庭康家,殘忍殺害康家父母康啟國、熊小美,並導致康家外孫重傷。8月13日其又在山碭鎮厚坊村村委會報復殺害扶貧幹部桂高平。
相關媒體報導:入康家行兇前的7月22日,曾春亮就曾偷偷進入了康家三樓,攜帶有「手套、手電筒、螺絲刀」等工具,並同康女士母親、哥哥發生衝突,而後逃匿。此事發生後,康家人向當地警方報案。「8月8日潛入我們家,殺害我的父母,致我小侄子重傷,就是出於報復的目的,覺得我們不該報警。」康女士說,這次庭審或將直面曾春亮,「想要弄明白他為何這麼殘忍。」
宜春市檢察院公訴指控曾春亮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建議法院判處其死刑。被告曾春亮對於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且兩次提到「希望早點把自己槍斃」。
12月21日,曾春亮案在江西省豐城市看守所開庭審理。2020年12月21日中午,曾春亮案庭審完畢,法院表示擇日宣判。
《民法典》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雖然在行為結果、犯罪主體、罪過形式方面相同,但是侵害的客體不同、犯罪的目的不同、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因此,區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不能單純地看行為結果。如果行為人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
這樣一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典,就在《民法典》通過的第二天,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集體學習。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要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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