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13年十大刑事案件 薄熙來案居首

2021-01-09 中國網

    回顧2013年,不論是公開審理的貪汙腐敗大案,還是社會影響惡劣的熱點案件,一個個備受關注的重大刑案在社會上掀起了一股「法」熱。這一年,檢察機關公訴了許多讓人記憶深刻、在人們心目中留下烙印的刑事案件。這裡選擇的10個案件,有人從高處跌落,有人財富夢化為泡影,有人再難和家人相見,有人後悔已太遲……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在2013年法治事件中留下了沉悶的「足音」。

    1 薄熙來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原市委書記薄熙來一案。

    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並以微博直播等方式公開。

    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點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薄熙來一案的審理,表明了我們黨和國家依法懲治腐敗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到開庭審理,再到法院宣判,整個過程彰顯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義。

    2 劉志軍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

    案情簡介:2013年7月8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劉志軍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3年6月9日,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對此案一審開庭,檢方指控,從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先後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11人6460.54萬元。

    開庭時,劉志軍哭訴十多分鐘,表示「相信法律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我不會上訴」。眾所周知,在劉志軍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正值我國高鐵建設提速,鐵路基礎設施大幅改善之際。劉志軍的辯護人在辯護中表示,應該考慮劉志軍對中國高鐵建設的貢獻。法院沒有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點評:劉志軍案的判決,再次敲響了反腐倡廉的警鐘:對於腐敗分子,不論是誰,不管職務有多高,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例外。

     3 新疆「6·26」暴力恐怖案

    公訴機關:新疆吐魯番地區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6月26日凌晨5時50分許,新疆吐魯番地區鄯善縣魯克沁鎮發生暴力恐怖襲擊案件,多名暴徒先後襲擊魯克沁鎮派出所、特巡警中隊、鎮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燒警車,持刀瘋狂砍殺公安民警和無辜群眾,造成24人死亡,其中維吾爾族16人、漢族8人,2名女性。另有21人受傷。處置過程中,警方當場擊斃暴徒11人,擊傷並抓獲4人,繳獲刀具、汽油桶等作案工具若干。

    2013年9月12日,新疆吐魯番地區中級法院對鄯善縣「6·26」暴力恐怖案件中艾合買提尼亞孜·斯迪克等4名被告人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刑,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點評:暴力恐怖犯罪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對新疆社會安全穩定造成嚴重危害,給新疆各族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是對社會秩序和基本人權的嚴重踐踏,是對法制尊嚴的嚴重破壞。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聲。

    4 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她在海澱區一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內的五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於9月26日一審以強姦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尊重事實、敬畏法律,是法治社會人們應有的思維。法官判案,秉公執法,既不受「爹是誰」的影響,也不受輿論聲音的影響,彰顯了司法的成熟與進步。

    5 顧春芳17億集資詐騙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

    案情簡介:顧春芳,1972年出生,有常熟「第一美女」之稱。2013年10月23日,備受關注的「美女老闆」顧春芳集資詐騙案一審宣判,顧春芳因犯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間,顧春芳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從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資煤炭生意、投資股票需要大量資金的事實,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7.68億餘元。

    點評:集資詐騙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涉案金額巨大,被害人人數眾多,由此引發諸多家庭和社會矛盾。不少業內人士呼籲,探索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的動作必須快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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