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的一天,劉曉、劉小姐兄妹倆在市中心萬達廣場逛街,兩人在公共區域椅子上坐著休息。
誰料,一隻鹹豬手突然伸向了妹妹劉小姐的胸部,劉小姐嚇得趕緊跳起來,被嚇得夠嗆。這個猥瑣男馬上又伸手想摸劉曉的胸部,已有防範的劉曉快速躲開,並在旁邊拿起一根掃把阻止。
猥瑣男郭某並沒有後退的意思,當時時間還早,飯點未到,休息區人並不多,劉曉姐妹倆趕緊跑,郭某緊隨其後,多次趕推劉小姐,導致劉小姐在逃跑過程中跌倒受傷。劉曉拉起妹妹劉小姐繼續往前跑。
姐妹倆跑到門口看見一輛的士,就馬上鑽進車裡,然後報警。郭某追上來打不開車門,就對著的士發了一頓逛。的士司機看郭某把他車後視鏡砸壞,就下車制止並報警。郭某就這樣被抓獲歸案。
經過鑑定,劉小姐受傷,構成輕傷二級。鑑定報告還特別指出,目前已經達到輕傷二級,是否達重傷,待傷情恢復穩定後再補充鑑定。
這個案件,公安機關以猥褻犯罪立案,檢察機關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劉曉兩姐妹就不明白了:為什麼是尋釁滋事?明明就是襲胸的鹹豬手,就應該是猥褻!
當然,律師給她們簡要分析一下,這個案子會怎麼定,怎麼判?
1、如果定尋釁滋事,根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所以,郭某定尋釁滋事,三年以下量刑。
2、如果定故意傷害,根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所以,郭某定故意傷害,二年以下量刑。
3、如果定為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像這種犯罪情節,估計也會判很輕。
問題的關鍵是:為啥定不了強制猥褻罪?只能定尋釁滋事罪?
最主要原因在於:雖然身體有觸碰一下,現場監控並沒有拍到明確的襲胸動作,並不能明顯得出襲胸的結論。
監控錄像卻清晰看到郭某有追趕劉小姐並推她的動作,在劉曉、劉小姐急促離開現場時,郭某緊隨其後追趕。各方證言也都相互證實,郭某有追趕的事實和推的動作。
所以,強制猥褻罪確實是很難定,定尋釁滋事比較容易!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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