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三年
用貨櫃運毒
偽裝成水果攤攤主
持槍開車衝撞辦案民警車輛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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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萊塢大片般的情節
如今在現實中真實上演
近日,海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組織三亞市公安局和澄邁縣公安局抓獲了一名在逃三年並偽裝成水果攤攤主的大毒梟。
2018年7月3日,三亞市公安局破獲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中,抓獲涉案人員20名,繳獲海洛因11.7公斤。
∆藏有林某毒品的貨櫃
但該案主犯林某當時
持槍開車衝撞辦案民警車輛拒捕
隨即逆行並逃離了現場
雖然林某並未開槍
但林某開車衝撞
給民警車輛造成一定車損
∆繳獲林某販賣的毒品
為了早日將林某歸案
辦案民警不分晝夜尋覓林某蹤跡
2021年1月份,海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得到可靠消息:該案件主犯林某為了方便回家(長流鎮拔南村),近期活動在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鎮。
辦案民警利用該線索展開調查,並對林某的社會關係進行梳理,最終確定了林某的落腳點:林某在其老丈人家(東水村,距離林某老家僅15公裡)。
∆繳獲林某販賣的毒品
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發現林某真的為了偽裝自己的身份在澄邁老城鎮販賣水果維生,並且他時刻保持著反偵察意識,出行的時候都是帽子口罩不離身。
2021年2月24日,待抓捕時機成熟,海南警方一舉將在老城鎮在逃三年毒品犯罪嫌疑人林某抓獲歸案。
在抓到林某時,林某仍不承認自己是大毒梟,最後在海量證據面前,啞口無言。
∆抓獲林某現場
林某警惕性再高,反偵查意識再強,最終也難逃天羅地網。
據悉,林某的犯罪同夥因販賣毒品數量巨大已經被判死刑,等待林某的必將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