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40多歲的臺灣男子在上海帶領詐騙團夥,網上下載別人的照片,冒充帥哥、型男,通過一家婚戀交友網站,專騙海內外富有的中年華人單身女性。他們打著結婚和高回報投資的幌子,僅從李某華一人身上,就騙走88.1萬餘美金和427.9萬元人民幣。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對該詐騙團夥的二審判決結果:團夥首領臺灣地區居民周某煌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處罰金50萬元;臺灣地區居民林某德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並處罰金。
兩臺灣男子操縱詐騙團夥,網上專騙中年富有女性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決書【(2019)粵刑終1064號】,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開始,此案原審被告人周某煌、上訴人林某德糾合劉彬(化名)、劉銳(化名)等多人,通過在國內某婚戀網站發布單身男性尋找婚戀對象信息的方式,騙取海內外單身華人女性信任後,以投資高額回報的項目為誘餌,伺機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周、林、劉銳三人為主犯。
法院查明,周某煌1977年出生,林某德,1976年出生,兩人均是臺灣居民,高中文化,案發前暫住上海市。
劉彬等另4名男子均為湖南或湖北人,案發前均暫住上海市。
判決書顯示,據周某煌交代,他和林指示團夥其他成員,要專門尋找四、五十歲的富有單身女性,一旦發現對方沒錢,要趕緊拉黑或自動消失,不要浪費時間。2014年以來,已落實清楚的案件中,該團夥詐騙金額最大的一起,為詐騙李某華案。
「網戀」5個月尚未見面 澳洲李女士被騙走美金88.1萬餘元、人民幣427.9萬元
據查明,2016年6月,該團夥成員劉銳化名為「沈國棟」,通過某婚戀網結識身在澳大利亞的女子李某華。
劉銳自稱是香港盛中投資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主任,並在平時網聊時,經常提到自己的領導「徐振東」很照顧自己,其實「徐振東」為該團夥的林某德假冒。
據法院判決書顯示,受害女子李某華陳述稱,沈國棟(實為劉銳)主動聯繫她時,自稱1970年7月出生,香港戶籍,老家是湖南張家界人。他說其妻在2009年因心臟病去世,現在沒有小孩。「沈國棟」還給李留了手機號,事發前一直通訊正常。
李女士說,初步了解後,她覺得這個人還不錯,就在當年7月與「沈」互相加了微信進行進一步了解。
而劉銳(假冒沈國棟者)落網後向法院交代,這其實就是他們的一種」話術」和套路:摸清李女士「經濟基礎比較雄厚」之後,至少要用一個月時間來和對方培養感情、談情說愛,讓女方逐漸放鬆警惕。
這期間,他還常在聊天中看似無意地多次提起自己的投資工作。
法院查明,2016年8月,劉銳告訴李某華:他們公司有一個投資項目,收益很可觀,但因制度限制他自己不能投資。
雖然尚未見過面,但此時兩人已基本確立戀愛關係。劉銳便遊說李女士出錢投資,前兩次都被李拒絕了。
李女士向法院證明說,其後劉銳又懇求她不要坐失良機,並說為了他們未來的家庭,就幫他以李某華的身份投資。
這時,劉的「好領導」徐振東(實為林某德)也適時出現。
林某德主動聯繫李女士,說他是「沈國棟」的老闆,看在李是沈的女朋友的情面,同意李去投資。
加上劉銳幾個月來的情感攻勢,李女士就相信了他們。期間,劉銳還催促說這個投資截至9月下旬就結束,讓李女士儘快打款。
環環相扣一騙再騙 「男朋友」以「高回報投資」等各種理由騙走巨款
之後,李女士按照劉銳給的指定帳號,作為「投資款」首批分四次匯去了36.2317萬美金。
之後的2016年10-11月間,劉銳和林某德串通,接連以「開通境外兌付需要手續費」「財務處理出現漏洞,要補交所得稅」等各種理由,分多次又騙走李某華美金51.88萬餘元,人民幣共計427.9萬元。李女士被騙走的錢,美金共計881117元,另有人民幣427.9萬元。
李女士提交法院的證言顯示,匯完錢後,當年11月16日她就聯繫不上「沈國棟」和「徐振東」了。
可當天下午,她卻接到一個自稱是「徐振東的助理」的男子的電話,對方說「沈國棟」和「徐振東」涉嫌內部黑幕交易,已被香港廉政公署帶走調查,目前無法與她聯繫。
李女士稱,11月17日下午,「沈國棟」和「徐振東」都與她通了電話,說問題不嚴重,但要李女士去他們公司總部上海做個說明。
李女士說,這時她突然感到自己被騙了,而後沈國棟的電話就打不通了,微信號也停用註銷了。
直到這時,「網戀」5個月,李女士仍未與「沈國棟」見過面。
此前,「沈國棟」曾說自己住在香港灣仔區李節街一號某某花園20B。李女士遂急忙於2016年11月18日,趕到香港報警。可港警調查後告訴她,這個地址是商業區,不是住宅區。
次日,李女士趕到到深圳市公安局筍崗派出所報案。
團夥首領落網後交代:他們下載他人照片假扮帥哥,其「話術」和套路周密、來自臺灣
2016年11月21日,公安偵查機關對此案立案偵查。
同年12月29日,周某煌、林某德、陳功、劉彬、宋明(化名)、劉銳均被警方抓獲。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該團夥騙取李女士的巨額款項,被通過非法途徑提取後,由周某煌控制並分配給林某德、劉銳各數十萬元、劉彬5萬元,部分用於購買作案工具、團夥日常開支以及小額分給團夥成員。
周某煌向法院供稱,2015年3、4月份,該團夥開始轉戰到上海,先後在該市雲潤家園、象嶼名城等多處住宅區租住房屋實施詐騙。
周指使其團夥成員,虛構個人信息並通過找網上的帥哥、型男照片作為頭像註冊帳號,或將這些照片展示在個人資料或微信朋友圈中。
團夥成員劉銳、陳功等人向法院交代:這些照片都是他們從別人的博客或朋友圈裡下載的,老闆周某煌、林某德還提醒他們:不要只找帥的,也要找一些英俊、成熟、穩重的男性照片,要摸準中年女性的心理,投其所好,與她們交流時也要表現得成熟、靠譜。
周、林指導他們通過微信、SKYPE等聊天軟體,以婚戀的名義與女性聊天。
周某煌、陳功等人向法院交代,該集團的詐騙套路基本分三步:
一是噓寒問暖,每天都要聯繫;
二是加深印象,騙取對方的信任和感情,同時有意無意地吐露正在運作的高回報項目、某某高管對自己很照顧等信息;
三是慢慢開始以投資高額回報的方式讓女方匯錢,數額看對方經濟情況而定。
周某煌向法院稱,這些套路和話術都是從臺灣流傳過來的。
詐騙團夥:並非每次都能得手 在菲律賓白扔了上百萬
法院審理查明,這一詐騙團夥並非每次都能得手。
團伙頭領周某煌向法院交代:2016年3月前後,他曾出錢安排林某德帶著劉彬、劉銳等7人去了菲律賓,想開個點兒大幹一番,以同樣方式詐騙內地女性。
周某煌交代,「員工」們在菲律賓做了兩三個月,「業績」並不好,每個月都要花銷五六十萬,最後騙的錢都和開銷相抵了,他覺得不划算,就忙讓「員工」撤回國。
陳功加入該團夥後,通過某婚戀網結交多名女性,累計發送詐騙信息18246條。2016年12月29日,陳功誘騙馬來西亞的駱某琴投資,向駱某琴索要5000美元,但被拒絕。
上訴人宋明向法院交代,加入該團夥後,他累計發送詐騙信息54455條。他曾通過婚戀網和聊天軟體誘騙澳大利亞的王某及另一名加拿大女性各投資1萬美元,均未得逞。
團伙頭領周某煌:以前做「車夫」幫詐騙團夥取現,後轉行帶人做「機子手」施騙
法院判決書顯示,周某煌落網後向法院交代,他們騙取的贓款,是通過他認識的臺灣人「旺哥」取現後轉給他的。「旺哥」的角色他們叫「車夫」,他每次拿詐騙金額的45%。因「旺哥」在境外且都沒有他的聯繫方式,「旺哥」至今尚未落網。
周某煌向法院交代稱,他們的詐騙一般分兩個大階段:首先是騙取女方匯錢過來,黑話叫「機子手」;然後是取錢,黑話叫「車夫」或「馬夫」。
周某煌稱,他在2004年就參與了類似詐騙,當時他做「車夫」。後來他聽說自己因此在臺灣被通緝了,就留在大陸不再回去了,後來,他就開始嘗試做詐騙的「機子手」,直至2016年底案發後落網。
一審判決兩名臺灣主犯分別獲刑十二年、十一年 林某德上訴否認自己犯罪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於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7)粵03刑初853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周某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被告人林某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三、被告人劉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四、被告人劉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五、被告人宋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六、被告人陳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七、凍結、扣押在案的贓款及非法所得發還被害人李某華;責令六名被告人繼續退賠被害人李某華的損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等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後,被告人林某德、劉彬、劉銳、宋明、陳功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其中林某德上訴否認犯罪。劉彬等人上訴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等理由,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二審判決:林某德定罪、量刑均維持原判,劉彬、陳功系從犯減輕處罰
上述5人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
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5名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人周某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結夥實施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在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周某煌、上訴人林某德、劉彬、劉銳是主犯,應按照其實施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訴人陳功、宋明是從犯,依法可予減輕處罰。上訴人劉彬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劉彬有立功表現,對陳功量刑過重,應予糾正。劉彬、陳功上訴請求改判的理由成立,應於採納;其餘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遂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林某德、劉銳、宋明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項對原審被告人周某煌、上訴人林某德、劉銳、宋明的定罪量刑、第三、第六項對上訴人劉彬、陳功的定罪部分,以及該判決第七項。(即對周某煌、林某德的定罪和量刑均維持原判,對劉彬、陳功的定罪也維持原判等等)
二、撤銷原審判決第三、第六項對上訴人劉彬、陳功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劉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四、上訴人陳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此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