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合謀使用透視藥牌做籠子,在「炸金花」賭局中贏了對方1萬多元錢。後遭對方恐嚇,兩人承認了做籠子的事實,答應退還所贏的錢,反被敲詐2萬元。被逼無奈的兩人,情急之下報了警,才知道原來自己也犯法了。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7年6月4日13時許,鄭某(男,時年23歲,荊門人)和朋友廖某(男,時年23歲,荊門人)邀約劉某、劉某甲到深圳大道某酒店進行「炸金花」賭博,鄭某先到酒店登記開房,將酒店裡的兩副撲克牌換成了網購的可透視藥牌,然後將換藥牌的事情告訴了廖某,合謀玩牌時通過暗號交流來贏兩名劉姓男子的錢,贏錢後兩人五五分帳。
在玩牌時,鄭某因戴了與藥牌相配的隱形眼鏡,能看到紙牌的花色和數字,與廖某贏得了兩名劉姓男子的現金共1.05萬元。
賭博結束後,一直輸錢的兩名劉姓男子覺得打牌過程中鄭某、廖某的行為舉止很蹊蹺,懷疑鄭某在玩牌時出老千,遂打電話叫來張某和張某甲,四人商量將鄭某和廖某帶到漳河嚇唬一番。隨後,四人對鄭某、廖某謊稱將到別處玩,將兩人騙上車進行言語恐嚇,鄭某承認「炸金花」時使用了藥牌,並願意退還所贏的錢,但兩名劉姓男子提出額外補償。
當車行駛至漳河副壩,劉某、劉某甲將鄭某帶下車繼續恐嚇,張某甚至從車上拿下一把鐵錘,說要錘斷鄭某的手。迫不得已,鄭某妥協,答應在退還所贏的錢後,再補償兩名劉姓男子2萬元。當晚,鄭某與廖某共退還8500元。鄭某無錢再支付,於是劉某、劉某甲扣押了鄭某的吉利轎車,並逼迫鄭某寫下一張金額為2.2萬元的借條。
2017年6月5日中午,鄭某退給劉某2000元,劉某告誡鄭某,若當日不還2萬元,扣押的車輛將不再歸還。無奈之下,鄭某以被人敲詐勒索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如實交代了自己利用可透視牌夥同他人詐騙兩劉姓男子的犯罪事實。因賭博,鄭某、廖某被公安機關處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被劉某、劉某甲扣押的吉利轎車,發還給鄭某,並扣押了鄭某退還給劉某的詐騙違法所得10500元。之後,劉某、劉某甲、鄭某等人被提起公訴。
經掇刀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劉某甲、張某、張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敲詐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四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理。鄭某、廖某共同詐騙並實際取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既遂。鑑於自首、坦白等情節,遂判處劉某、劉某甲、張某各有期徒刑7個月,並各處罰金6000元;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鄭某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廖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之後,張某甲、劉某、劉某甲均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近日,經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報案時,鄭某、廖某都還沒意識到兩人合謀做籠子贏了對方的錢,屬於詐騙行為。」案件的承辦法官告訴晚報記者,兩人在人身財產受到危害時,尋求警方和法律保護是沒有錯的,但之前游離於法律之外的「出格」行為,法律也不會縱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要)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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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姚福輝 核稿/李春新 許強 編輯/寧琳 校對/木宏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