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申請執行人參加被執行人財產變現競拍,可以債權衝抵拍賣款

2020-12-23 騰訊網

作者:初明峰 劉磊 鄭夢圓

歡迎朋友圈轉發!轉載請註明作者及出處!

裁判概述

申請執行人參與被執行人財產拍賣過程,其應受清償債權金額高於競得被執行人名下拍賣財產的成交金額,且被拍賣財產上無其他在先權益人的,可直接以申請執行人應受清償的執行債權抵付應當交付的拍賣餘款即可,無需再另行籌資交納拍賣價款。

案情摘要

1. 申請執行人德信公司參與被執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權的拍賣程序,並成功競拍。

2. 另查明,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成交金額在申請執行人德信公司額度內,且申請執行人德信公司為首封,土地使用權之上也未設立其他任何擔保物權。

3. 案涉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後,在申請執行人德信公司未交拍賣餘款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直接裁定將涉案土地使用權歸申請執行人所有。

爭議焦點

申請執行人競買案涉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後是否還應交拍賣價款?

法院認為

在申請執行人德信公司未交納拍賣成交款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精神,在申請執行人應受清償債權金額高於其競得被執行人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成交金額時,以其應受清償的執行債權抵付應當交付的拍賣餘款,實質上是執行債權人以其應受清償的金錢債權履行了交付拍賣餘款的義務。此種交付拍賣餘款的方式,與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交付拍賣餘款後再由該院向其支付應受償債權金額的方式,均能實現債權得以受償、債務相應消滅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較後者更為高效便捷,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亦不損害執行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在拍賣程序中的合法權益,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案例索引

(2020)粵執復629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實務分析

作為申請執行人可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變現競拍無爭議,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不交納保證金。但執行實務中,拍賣所得價款一般首先滿足評估費、拍賣費用及執行費,所以部分法院仍要求申請執行人交納保證金以保障上述費用。同時部分法院認為,既然是拍賣,理論上講最終的成交價款上限是不確定的,在拍賣結束前無法判斷申請執行人和成交價款的高低,要求申請執行人交納保證金是必要的。筆者對此持贊同立場。

同時,對於拍賣結束申請人競的拍賣物,且確定的成交價款低於申請執行人債權數額的,申請執行人是否應當足額繳納拍賣款項再經法院過付的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實務中,部分法院以法律並未規定申請執行人可在執行中以債權衝抵應交的拍賣價款為由,要求申請執行人籌資交齊拍賣價款再由法院過付相關款項。筆者認為這實則多此一舉。正如本文援引判例所表述:「此種交付拍賣餘款的方式,與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交付拍賣餘款後再由該院向其支付應受償債權金額的方式,均能實現債權得以受償、債務相應消滅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較後者更為高效便捷,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亦不損害執行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在拍賣程序中的合法權益。」,本觀點和做法在實務中值得推行,特推薦本判例。

微信搜一搜

金融審判研究院

相關焦點

  • 一審裁判申請執行人對共有財產代位析產訴訟,二審法院如何審查
    我們已推出多篇執行案例,輔助執行實務操作。本期與您分享執行異議之訴案例。感謝您瀏覽閱讀,分享是美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或微信群盡情轉發。提示:2016年作者參與江蘇高院對本案的二審訴訟。執行非夫妻共有財產,共有人提出執行異議,一審認為停止執行共有財產並引導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二審法院如何審查。
  • 山東高院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 山東高院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 民事執行程序財產拍賣程序簡述
    近期有多位當事人向筆者諮詢:官司打贏了,進入執行程序了,被執行人也有財產,那麼法院什麼時候可以拍賣對方的財產、拍賣的時候作為申請執行人能不能參與競拍、起拍價怎麼確定、拍賣不成能不能以物抵債等一系列相關問題。鑑於此,筆者對民事執行程序財產拍賣程序進行一個簡單的梳理,以期在各位讀者遇到類似問題時能有所幫助。
  • 問:銀行債權轉讓後法院並未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是否應當中止執行程序?
    問題補充:我行將一筆進入執行的債權轉讓給了第三人並通知了債務人,我行與受讓人申請法院變更申請執行人未獲準許。債務人認為債權已經轉讓,應當變更申請執行人,在此期間應當中止債權執行。此種情況下,債權轉讓協議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條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協議履行等,只是債權轉讓雙方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問題,對執行程序無直接影響,本案拍賣程序並不中止。被執行人主張案涉債權已轉讓,而對債權人是否仍作為申請執行主體存在疑問。對此種疑問,執行法院只需向其釋明即可,不需要按照異議程序立案受理。
  • 關於強制執行,你所關心的問題基本都在這!---來自高院執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 實務丨山東高院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 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執行人陳靜仲裁執行...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 知 書(2020)粵01執2115號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陳靜:  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執行人陳靜仲裁執行一案本院於2020年4月29日立案執行。  在執行中,本院於2020年9月16日將被執行人陳靜名下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興南大道398號廣州雅居樂花園俊園22幢102房拍賣得款3090580元。
  • 「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新規發布(附修改要點+全文)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異議是否有效?
    若夫妻名下僅有的一套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配偶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請求法院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二是案件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是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三是異議支持率較低。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對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缺乏正確的認識,對如何依法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
  •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執行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北京石景山區法院海特花園1號樓15年執行案,吉林延邊林區中院再造綠水青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江蘇泰州中院560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執行案,福建高院、寧德中院澳泰房地產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甘肅林區中院蘭天學生公寓執行案,湖南高院、株洲中院聯合為競拍人騰退園區執行案,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大額股票執行案,海口海事法院4.033億元拍賣「光匯寶石」油輪執行案,寧波海事法院聯合
  • 如何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多分配錢,這1點很重要
    前面幾篇文章我們說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的財產分配,包括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法院如何分配。這篇文章將和大家聊另一個十分關鍵的、牽涉眾多債權人利益的問題,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數。作為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想必大家都知道,肯定是被執行人的資產已經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這種情況下,就好比眾多債權人分一塊蛋糕。如果人多,我們能分到就越少。
  • 高院詳解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12大核心熱點問題
    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作出變更裁定的,是否可以排除債權人的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答:關於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可以認定為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在執行實踐中,為提高執行效率,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發生轉讓,不一定要債權人負責通知,可以由執行法院在執行中一併通知。
  •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流程(附申請書範本)
    很多人打贏了官司 卻還是拿不回錢 這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在此情況下,可以採取扣留提取的辦法,由執行員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發給被執行人單位,由單位勞資部門或者財務部門辦理相關協助手續,每月為被執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費(一般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後逐月扣除。申請執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請求時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 最高法院: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的,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能否要求法院先析產再執行?
    張靜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二審亦被駁回。五、張靜仍不服,以法院應先析產再執行為由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1.關於執行張靜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的規定,本案中對張靜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符合規定。但在對張佳勳、張靜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拍賣時,應在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內對張佳勳所享有財產份額進行處分,不得損害張靜的財產份額。
  • 法院執行費應該怎麼收,能否直接從執行款中扣?
    ●二是對執行後交納理解不一致。《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 北京二中院:夫妻一方是被執行人,另一方如何保護個人財產?(附典型...
    上述執行裁決案件中,7件異議主體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24件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異議請求均為申請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執行。 實體方面:第一,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執行程序中無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執行人,按照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 執行程序中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方法
    申請執行人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以從雙方往來文件中發現對方財產的蛛絲馬跡,如:雙方籤訂合同,可以從合同中查找對方的銀行帳戶信息、開戶行地址等信息;如有款項往來,可以從銀行流水、支付寶帳戶等查找對方帳戶信息;此外,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詢對方的股權信息、土地信息、探礦權等有變現價值的財產資質等
  • 為保住自家房產竟惡意競拍,法院:沒收保證金,罰款一萬!
    基本案情2018年,許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成為被執行人,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將許某名下房屋進行拍賣,起拍價格為431萬元。拍賣時,該房產競拍報名人數多達8人,共競價75次,最終買受人王某以659萬元的最高價競得該房產,房屋溢價228萬元。
  • 「執行新規」北京高院:關於執行工作中案外人異議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次承租人以在租賃期限內不應騰交該不動產為由提出異議的;(四)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影響其債權受償為由提出異議的;(五)被執行人的共同居住人未對被執行人的房屋主張實體權利而僅以執行該房屋影響其生活為由提出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