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
江蘇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
事故處理民警吳冰,
從蘇北醫院司法鑑定所
拿到了一份乙醇含量檢測報告書。
檢測結果顯示,
駕駛摩託車人員王某
血液酒精含量為177.7mg/100mL
(酒後駕駛的標準是20mg/100mL,
醉酒駕駛的標準是80mg/100m)。
妥妥的嚴重醉駕,
這個檢測報告坐實了他的醉駕行為。
吳冰表示,
王某(男,45歲,興化人)除了承受自身的傷痛,
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事故現場的摩託車
王某醉駕發生的時間是10月28日晚間22時許。當晚,王某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無證、挪用號牌的摩託車,於22點18分行駛至平山堂東路時,撞上路邊綠化隔離帶後,連人帶車自摔在路邊倒地不起。大約過了十分鐘左右,過路行人發現了躺在路地上的王某,報警求助。
蜀崗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其傷情較重,聯繫救護車將其送到市中醫院搶救,同時又聯繫上交警四大隊,移交該起事故處理工作。四大隊民警吳斌、杭健分別趕到現場和醫院勘察和調查情況。在與王某接觸的過程中,杭建聞到了王某身上濃濃的酒味。面對民警詢問,王某堅持不承認自己喝了酒,並堅稱自己沒有開車。
後經醫院診斷,王某在這起事故中受傷嚴重,摔斷了七根肋骨,頸椎摔骨折,頭上撞了個大包,但是顱腦未損傷,由於其帶了頭盔。這個頭盔在事故發生時撞裂成兩瓣,以犧牲自己的方式,拯救了王某的頭顱,保護住了王某的生命。
來源▕ 通訊員 祝雋、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記者 陳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