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證」合一是種子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的實質合併。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企業註冊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按權限核發,其餘種子生產地、種子銷售地無需重複核發同類型許可證。同時,由於我國種子生產尤其是雜交種子生產,普遍存在異地制種的情形,生產的品種往往也會逐年更新,致使生產品種、地點極易頻繁變更。如果這些變更事項按原有許可程序進行變更登記,不僅會給種子企業帶來大量負擔,也會消耗許可機關大量行政資源。為此,《許可辦法》將許可證分為主證、副證,主證註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至、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事項;副證註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及審定(登記)編號、種子生產地點等內容。主證、副證是一個有機整體,副證載明的作物種類和品種不得超越主證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許可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但原有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只要有一個許可證到期,種子企業就應當按新辦法重新申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從事種子進出口或分裝經營種子業務且不進行種子生產活動的,許可證只印製主證、不印製副證,申請人可不提交《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種子生產條件相關材料,也可不提交種子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責任發布:王芙蓉)
【來源: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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