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不足被採取監管措施 安心財險「不安心」

2021-01-18 中證網

  銀保監會近日向安心財險下發監管函,告知該公司因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被採取三項監管措施,包括責令其增加資本金,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限制董事、監事、高管薪酬水平。

  2020年10月末,安心財險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遠低於監管劃定的合格線。分析人士稱,安心財險償付能力短時間內急劇惡化的重要原因,是保證保險業務計提了大量準備金。安心財險若想擺脫償付能力困境,亟需增資「補血」。

  三項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近日向安心財險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發文號顯示,這是2021年第一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銀保監會依法向安心財險告知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安心財險沒有在告知書要求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此次,銀保監會對安心財險採取了三項監管措施,包括責令其增加資本金,責令其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責令其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1年薪酬(稅前)應在2020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稅前)的基礎上進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

  強化剛性約束

  「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企業,要持續保持充足償付能力來滿足理賠、兌付和退保支出,應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某保險分析人士指出。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2020年7月,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風險綜合評級≥B類三個指標同時滿足,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算達標。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即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按照上述規定,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

  對安心財險採取的三項監管措施中,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屬於必須採取的措施;增加資本金、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則屬於根據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體原因選擇採取的措施。

  從達標到不達標

  安心財險償付能力充足率可謂經歷了「驟降」。

  中保協披露的償付能力報告顯示,2020年第三季度末,安心財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09%,較上一季度有所增長;最近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B。彼時,安心財險的償付能力還在達標險企範疇之內。短短一個月後,其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跌為負值。

  保證保險業務成為「罪魁禍首」。保險業內人士坦言,安心財險為保證保險業務計提大量準備金,導致償付能力短時間內急劇惡化。

  近期,不少保險公司通過增資、發債等形式「補血」。安心財險曾多次計劃增資。如2020年9月,安心財險發布公告稱,擬引進正大製藥進行增資。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此次增資計劃進展並不順利。安心財險的增資問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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