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公職解說
你確定完全了解公文處理的相關規定嗎?如果不小心違反了有關規定,輕則需要糾正錯誤後再走程序,重則會被通報,甚至因報送文件不規範、不及時而延時誤事的,將自行承擔責任。
黨政公文是黨政機關在公務、業務活動中必用的文書載體,熟練掌握處理黨政公文是對各級黨政機關幹部和文秘工作者的基本工作要求。
雖然我們深知公文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也不會故意違反有關規定,但作為新晉公務員或工作幾經轉崗的老同志,可能不太熟悉2012年出臺的最新公文處理辦法,只是部分內容模糊了解,難以全面掌握具體細節。
下面,@公職解說就將結合工作實際,為您重新對《條例》進行解說,強調具體工作中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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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中辦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條例》的發布施行,該條例將黨政兩大系統公文處理工作予以統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規範性文件,對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那麼《條例》總共說了哪些內容?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全文共8章42條
第一章 總則:目的、適用範圍、概念、負責機關等
第二章 公文種類:明確了15種黨政機關公文文種
第三章 公文格式:對公文的格式作出規定。在《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作了詳細規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行文的原則和規定等
第五章 公文擬制:擬制公文的程序、方式等
第六章 公文辦理:對收文、發文、整理歸檔作出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對公文日常管理、保密、撤銷、移交等作出規定
第八章 附則:對執行時間、解釋機關等作出規定。
總則略過不談,主要講解以下內容。
一、公文文種
2012年《條例》注重繼承保留,文種數量相對減少;最終新《條例》確定黨政機關公文主要文種15個,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2012年《條例》去掉了「指示」、「條例」、「規定」,增加了 「決議」和 「公報」,同時將 「會議紀要」改為「紀要」。同時對部分文種的適用範圍表述有一定變化。對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通告、通知、通報、報告、紀要等9個文種適用範圍作出修改,在概念上略有調整。其餘6個文種公告、意見、請示、批覆、方案、函在概念上保持不變。
下面以圖表方式展現黨的機關文件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上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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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格式
2012《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籤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
格式要素的應用有以下變化:
(1)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2)規定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
(3)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4)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標註發文機關;
(5)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與之前要求不同,2019年《條例》①取消了主題詞:②要求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③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④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⑤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⑥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⑦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三、行文規則
1. 行文總規則
(1)要求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一般不得越級行文 ,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包括了向上和向下行文兩種情況。
2. 上行文規則
(1)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如「若無不妥,請予轉報」的文件。
(4)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5)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3. 下行文規則
(1)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經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出規範性文件。
(2)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4.平行文和聯合行文規則
(1)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各聯合行文機關行政層級應相當;有共同管理的事項或者有關聯的事項;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應當明確主辦機關,主辦機關一般排列在前。
(2)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四、公文制定
2012年《條例》在「起草」環節強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審核」環節強調,「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
在「籤發」環節強調,「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籤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授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籤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籤發。」
五、公文辦理
2012年《條例》主要從運轉角度,以流程為主線,從「收、發、歸檔」三個方面闡述公文辦理相關內容。
1.收文中的「審核」:
(1)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
(2)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常見問題有:文件內容有明顯錯誤的;請示中一文多事;請示件、報告件沒有標明籤發人姓名或沒有籤署單位公章的;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將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原文轉報上級機關;黨委、政府辦公廳(室)之外的業務部門擅自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
(3)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突出問題是:上行文(報告)未標註「籤發人」。
(4)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籤。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未經協商就報文;已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且沒有說明情況就報文等。
(5)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要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可以在退文時附退文單註明退文原因,或者將退文原因電話告知來文單位。
2. 擬辦: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幾點體會:掌握文件內容,搞清表述事項。把握政策規定,領會有關意圖。查找檔案資料,對照先例比較。尊重部門意見,注意協商協調。擬辦有根有據,建議完整準確。用語規範簡潔,答覆簡明得體。
3. 傳閱(運轉、送批、送閱)
(1)正傳:按閱批人排序由前往後依次傳閱,一般多用於閱知類公文;
(2)倒傳:按閱批人排序由後往前依次傳閱,一般多用於請示類公文;
(3)分傳:對於保密要求特別嚴格的公文,採用專傳的方式,即指定專人負責將公文在規定時間內送機關有關負責人閱批完畢。
傳閱中注意事項:
一要隨時掌握公文傳閱去向和進度。
二要控制公文傳閱周期。
三要嚴格公文傳閱範圍。
四要確保傳閱安全保密。
五要適時將已傳閱完畢的文件收回歸檔。
六、公文管理
公文管理貫穿於公文處理工作全過程,是公文處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以安全保密和充分發揮公文效用為原則,在公文形成、傳遞、運轉、存儲、利用、整理歸檔、清退銷毀等環節中所進行的規劃、組織、控制、監督、保管、整理、統計、提供服務的職能活動。
2012年《條例》規定,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部分單位設立了保密文件製作室,但使用頻率不高;機要閱文室按要求逐步設立。
《條例》規定: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根據《保密法》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縣級機關、單位不再擁有定密權。
以上就是結合工作實際,對《條例》的簡單解讀,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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