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辦法》,並在第三十三條中強調: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那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都查些什麼?依據哪些法律條款來自查?作為在醫療機構上班的醫療從業者又該如何繞開雷區、做好自我防護呢?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被強制要求成立「自查辦」網友怎麼看?業內人士怎麼評?化解以藥養醫、醫患糾紛的難題,破洞在哪裡?系列問題,長文詳說……
以法律為準繩自律自查:
醫療機構是否全部依了這些法?
站在醫療機構的層面與立場上來看,主要就是自查醫療機構的資質、診治範圍、執業手續,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與服務範圍,醫療質量,內部人員管理、藥品管理、設備管理以及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是否公示公開等方面的內容。自查時應該依據哪些法律呢?筆者就此諮詢了醫療界與法學界人士。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查重點就是要看自己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辦理校驗,還有自己的經營範圍是否和實際匹配相符,是否用假藥劣藥,是否誇大藥品療效、過度包裝生產技藝、抬高藥品價格來矇騙患者,是否以行醫名為名騙取患者錢物等,這些處罰都是較嚴重的,所以自查時應該重點核查。
另外,依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現實中,有部分中醫診所為了混淆糊弄患者,往往在執業行醫過程中以「國醫館」、「國醫堂」等為名自居自稱,同時藉助網際網路新形態公開宣傳愚弄患者,這些應該也是自查自糾的重點。有業內人士表示,這種醫療執業行為其實已經嚴重違背了誠信原則,對於不知情的患者來說,已經構成隱瞞與欺騙,監管機構應該重點排查嚴打。
再一個就是與藥有關的自查問題了。要依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嚴格自查,從2002年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到2011年修訂後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法規司還在2020年9月3日發布的《國家衛生健康委2020年部門規章立法計劃》中再次提到「加快研究論證,力爭年內完成草案起草的項目」,其中就有《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的起草,說明藥事管理一直是高層關注的焦點,醫療機構的自查更應該引起重視。
業內人士告訴筆者,醫療機構同時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藥品調劑質量管理規範等法規文件做好自查工作。
業界人士指出,在剛剛過去的「世界精神衛生日」中我國以「弘揚抗疫精神,護佑心理健康」為主題進行宣傳,失眠抑鬱、狂躁焦慮等心理精神健康問題頻發,有不少民辦、私營、社辦醫療機構開始瞄準這塊蛋糕,做心理疏導、做指導治療、賣藥賣服務的名頭項目便應運而生,這是好事,但醫療機構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自查自糾,看自己的資質是否齊全、診治範圍是否涵蓋此類診治。
有的醫療機構可能要涉及到教學、手術、儀器設備、醫療廢物、用血和透析等方面的問題自查,這些醫療機構還要依據《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基本標準(試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範》、《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範》等法規文件。
最後,還要依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文件自查自己是否超範圍接診,有些公開信息牌是否向公眾開放。除了醫療機構自查外,作為醫療機構的主要從業者醫護人員更應該做好自查,這樣才不至於淪為醫療商人「賣藥的工具」……
醫療從業者如何才能不踩雷?
新型醫藥銷售代表=持醫師證賣藥
剛剛考出醫師證、護士證的職場新兵,如果在這波自查行動中缺乏知識儲備,很有可能進入「雷區」,讓自己受傷。
簡單的說就是,要自查自己的執業資格,對比自己的實際工作,看看自己的工作是否越規違法?同時要了解自己執業的醫療機構資質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正規。比如,有些醫師只是助理醫師,沒有單獨給人看病開處方的權力,是否被醫療機構誇大宣傳、過度包裝了?比如,有些醫師開的藥明明和市場上同類同批號的藥一樣,卻為了拿到醫藥提成,在自己合法身份的掩護下硬是把這個藥吹上了天?
業內人士告訴筆者,醫護人員如果不注意保護自己,往往容易成了「幫兇」,尤其是剛剛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職場新人。雖然國家一直強調醫藥分開,杜絕以藥養醫,但這種現象往往更容易遷徙至民營、私營和社會辦醫療機構中,很多執業醫師在高提成的誘惑下、在國家允許多點執業的政策利好下,容易成為某些醫療機構套取患者錢財的「誘餌」,同樣成份、同樣批號、同樣藥品名稱、同樣廠家的藥,在商業環境下貼個牌就上天了,關鍵是執業醫師在行醫過程中也賣力的向患者鼓吹這藥的生產工藝、專病專治甚至專利等很多「獨特之處」,從而在成交後,實現「賣藥」拿「提成」,與業績掛鈎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