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廣東佛山林鏡泉等16人重大涉黑案,因檢方同時對其中9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訴訟索賠近30億元備受關注,這一索賠金額被媒體稱為「全國最高」。
11月下旬,此案在廣東佛山市順德區法院開庭審理。據順德區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順德區人民法院」披露,12月24日,順德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鏡泉等16人涉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串通投標罪,非法採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林鏡泉等9人被判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餘元。
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河砂開採
順德區法院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開始,林鏡泉通過在佛山市三水區經營漁港、夜總會、洗滌用品廠,積累經濟實力,並招攬社會閒散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其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0年開始,該組織在北江幹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開採河砂,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形成對涉案流域河砂開採行業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該組織又與陳志輝(另案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淑華(另案處理)團夥勾結,在北江幹流清遠河段大肆非法開採河砂,共同非法獲利超10億元。
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組織賣淫、串通投標、非法採礦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斂取巨額財產,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以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鏡泉等人的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徵,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林鏡泉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對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林鏡泉等9人共同實施非法開採河砂的侵權行為,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當地生態的損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多名接受行賄的官員被追責
據起訴書,林鏡泉1965年出生,為原佛山市三水恆福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因犯非法採礦罪被廣東肇慶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4年4月,因犯行賄罪被廣東廣寧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於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拘。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案的被告人共有16人,該組織實施的犯罪事實有尋釁滋事、聚眾鬥毆、行賄、串通投標、非法採礦、組織賣淫和高利轉貸,個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有尋釁滋事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
據起訴書,破案後,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共凍結該組織成員等人名下涉案銀行帳戶135個,凍結資金人民幣45589526.33元、港幣23367.87元;扣押現金人民幣6719695元、港幣5345460元,汽車15輛,玉石擺件76箱,玉石首飾若干;查封不動產222處;凍結佛山市恆福興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企業股權共62項。
一審判決顯示,林鏡泉等16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串通投標罪,非法採礦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林鏡泉等人長期向部分時任當地黨政領導及公安、稅務等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為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尋求庇護和便利。起訴書指控,林鏡泉共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2810.6萬元、港幣279萬元;另一名被告人李健洪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10.6萬元、港幣26萬元。
如2001年至2005年,林鏡泉請託時任三水市(註:後改為區)委副書記、三水市委政法委書記陸卓清(另案處理)、三水市水利局局長蔡汝文(另案處理)、三水市委政法委副書記蔡汝文(另案處理)為其組織在北江幹流三水河段蘆苞段、大塘段非法開採河砂提供幫助和保護,林鏡泉於2001年至2017年送給陸卓清900萬元、何洲二(三水區原水利局局長)900萬元、蔡汝文900萬元,共計2700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11月下旬,陸卓清、蔡汝文、何洲二接連被佛山紀委監委通報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陸卓清、蔡汝文、何洲二均在三水地區任職多年,分別於2012年1月、2011年3月、2014年7月退休。
12月4日,佛山市紀委監委官方微信公眾號「廉潔佛山」通報稱,經查,陸卓清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陸卓清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陸卓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29.6億餘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順德區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佛順檢民行刑附民公訴【2020】Z1號)顯示,公益訴訟人為順德區檢察院,被告有林鏡泉等9人,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均在佛山三水區。檢方指控稱,自2000年開始,林鏡泉糾集其餘被告大肆非法開採河砂,還通過向具有監管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實施暴力恐嚇等手段驅趕競爭對手等,形成對流域河砂開採行業的非法控制。
起訴書顯示,林鏡泉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三水轄區非法採砂共計1238.2503萬立方米,順德區檢察院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結論顯示,林鏡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數額匯總為296441.11萬元。其中,1、非法採礦行為導致河流生態系統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地質環境治理、河岸加固及土地復墾)共782.4萬元;2、修復被破壞環境系統價值核定、量化計算(恢復生態系統為主)共295099.81萬元;3、非法採礦行為導致的生物被破壞的價值量化共558.9萬元。
公益訴訟請求為:1、判令林鏡泉等9人對佛山市三水地區的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當地的生態損害費用共296441.1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判令林鏡泉等9人對本案的生態損害評估費用9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判令林鏡泉等9人分別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林鏡泉等9人共同實施非法開採河砂的侵權行為,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當地生態的損害程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林鏡泉等9人被判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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