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原標題:還能這麼操作?投張學友演唱會基金,資金竟被移用申辦陳奕迅巡演主辦權
明星演唱會也可以作為投資標的!
5月6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因投資明星演唱會基金而導致的糾紛。
陳某某花200萬元投資張學友演唱會基金,然而,期滿後卻並未按時兌付,原因竟是資金被移用至申辦陳奕迅巡演項目主辦權。
為要回投資本金及收益,陳某某訴至法院。法院給出的一審判定是,張學友演唱會基金管理人應歸還陳某某200萬元本金,以及按年化24%計算的收益。
上證報注意到,該判決書還詳細披露了明星演唱會各參與方的投資、對賭、收益分配等情況。
買入張學友演唱會基金200萬元
2018年10月23日,Y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Y公司)與陳某某籤訂《張學友演唱會投資基金認購協議》。
根據協議,基金的投資範圍為2018年11月17日、18日張學友巡迴演唱會寧波站。投資期間為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89天)。A類基金認購人為固定收益類投資人,預期年化收益24%。
2018年10月22日,陳某某依約分別轉帳匯入Y公司指定帳號200萬元,為該基金A類認購人。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Y公司未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涉案的「張學友演唱會基金」沒有進行登記備案,也未進行信息披露。
不久之後,Y公司又與其他方籤訂了張學友演唱會基金投資協議。從中可以看出演唱會投資基金的操作套路:
同年11月13日,張學友演唱會承辦方、Y公司與梁某共同籤訂《張學友演唱會投資合約書》。合約書約定,Y公司投資張學友巡迴演唱會寧波站2018年11月17日、18日兩場。活動成本預算為3750萬元,超出預算外的支出由承辦方自行負責。承辦方保證本活動淨收入不低於4125萬元。Y公司出資本活動成本3750萬元,應於2018年10月26日前將投資款3750萬元支付至承辦方指定帳戶。
那麼收益如何分成?
雙方約定,無論本活動是否盈利,Y公司先取回總出資額3750萬元,並優先獲得375萬元保底利潤。如活動產生盈利,總收入超過4125萬元以外的部分,Y公司佔80%,承辦方佔20%。
資金被移用申辦陳奕迅巡演項目主辦權
投資期滿第一天,也就是2019年1月19日,Y公司向張學友演唱會承辦方發送《催款函》。
函件稱,Y公司所投資演唱會項目張學友海口站、寧波站已順利演出結束,但票房款至今未結算。上述未結算項目合計投資本金6000萬元,均已嚴重逾期,請儘快結算。
同年6月24日,Y公司、演唱會承辦方向投資人發送了《關於張學友演唱會項目結算解決方案》。
方案稱,因張學友主辦方將Y公司所投2018年張學友演出項目部分結算款,移用至申辦陳奕迅巡演項目主辦權,導致張學友演出項目結算延期。
經審慎考慮並結合部分投資人意見,現提出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全部轉投/部分轉投,投資人可優先結算原張學友項目收益,轉投本金直接轉投至陳奕迅項目;另一種是放棄轉投,待陳奕迅巡演項目轉讓後結算本金及收益。
法院判Y公司歸還陳某某200萬元及收益
陳某某向Y公司催討投資款本金及收益未果,致糾紛發生,經法院組織調解未果。
陳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Y公司支付原告本金200萬元以及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應得收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訴請Y公司返還投資本金並支付投資收益,具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依約應承擔的管理費應在投資本金數額中予以扣減。
原告訴請Y公司股東承擔相應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Y公司抗辯其無需承擔責任的理由均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一審判決顯示,被告Y公司應返還原告陳某某投資款200萬元並支付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的收益。被告如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
編輯: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