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宣化區人2020年5月5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夥同李某乙(另案處理)在張家口市橋東區東升大酒店,以飯菜中有石子崩傷李某乙的牙齒,著急離開需趕緊解決為由,要求酒店賠償人民幣3000元,後東升大酒店支付李某乙人民幣2000元,免除飯費人民幣200元;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夥同李某乙(另案處理)在張家口市橋西區金鼎商城廣場東口香飯店,以飯菜中有石子崩傷李某乙的牙齒,著急離開需趕緊解決為由,要求飯店賠償人民幣2000元,後東口香飯店支付李某乙人民幣2000元;
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夥同李某乙(另案處理)在張家口市經濟開發區悅私椒飯店,以飯菜中有石子損傷李某乙牙齒,李某乙帶著爺爺遺像需要趕緊離開為由,要求飯店賠償人民幣3000元,後悅私椒飯店支付李某乙人民幣2700元,支付檢查費用人民幣100餘元,免除飯費人民幣200餘元。
圖片與本文章無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王某某、閆某某等人的陳述;
3.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4.辨認筆錄;
5.微信交易記錄、銀行交易明細等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夥同他人多次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