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司法力量,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
因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民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時常遭受違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擊報復。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
2019年2月1日,公安部正式施行《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以來,象山縣公安局共查處侵害民警執法權威案件63起,其中9人因妨害公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判刑,58人因阻礙執行職務被治安拘留等處罰。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一)受到暴力襲擊的;
(二)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
(三)被聚眾哄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
(七)被惡意投訴、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
(九)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分、處理的;
(十)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第二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施行。
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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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汪丹榮
【來源:寧波象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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