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自由戀愛到一紙婚約
男婚女嫁,一般以婚約為先,自古以來就有「三書六禮」一說,如今三書六禮的婚俗禮儀雖然已經化繁為簡,但結婚給付彩禮的婚俗,仍然比較普遍。關於彩禮的一系列糾紛也隨之而來。近日,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申請人笙歌(化名)因與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被申請人(吳偉廷)婚約財產一案,不服當地相關部門作出的結果而再次向當地市相關部門、當地省相關部門提起抗訴申請。
第一,當申請人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時,到當地市相關部門、當地省相關部門,可他們給出的「回應」竟是不予受理,還說不管,這幾個字的回應,聽了著實讓人揪心。本來申請人是去反映情況,結果被當成是「鬧事」,還揚言說要關押申請人,說說這世道的「天理」何在?難道只能認命?現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又何在?讓人還能相信法律?單憑被申請人親屬的一方證言、證詞,甘肅相關部門就能下達判決,申請人表示疑惑,被申請人是否和相關部門存在什麼「貓膩」呢?如果被申請人和當地相關部門沒什麼「貓膩」,那麼當地相關部門為何如此果斷判決案件?難道沒有一個上級相關部門來管下級相關部門人員、辦案人員的程序違法的問題?難道相關部門的人員可以拿著國家的權利來徇私舞弊的處理案件?再平凡的人都有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希望廣大網友、媒體朋友及當地相關部門看到這篇文章能引起高度關注和重視,只為求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事實及理由
1、本案一審程序違法,給予了申請人書面答辯期限,在答辯期滿前通知開庭,又未嚴格按照程序開庭,僅僅調解後即作出判決。
2、二審法院以申請人在一審時未提出書面答辯的要求為由,認為一審程序存在瑕疵而非違法,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能讓申請人信服。
(圖為)判決書內容
圖為)判決書內容
一審對上述問題根本沒有查清,僅憑被申請人吳偉廷舅舅李峰和姑姑吳伏花的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認定被申請人姑姑吳伏花為介紹人,從而以介紹人的證言認定案件事實,太過於草率。二審又忽略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在查明一審被申請人姑姑吳伏花並未參與婚約締結彩禮商議的重要程序的情形下,依然維持原判,明顯證據不足、判決不公。
(圖為)判決書內容
(圖為)判決書內容
綜上,申請人認為本案一審證人證言與二審當事人本人陳述以及鄉規民約互相矛盾,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維持錯誤的判決,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申請貴院依法對本案提出抗訴,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事情原由
申請人笙歌(化名)和被申請人吳偉廷是自由戀愛,二人於2019年6月份開始談婚論嫁,雙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進行了會親、換手、看家、訂婚等儀式。因締結婚約給付彩禮的雙方當事人(案件主體)、給付2000元以上大額彩禮的時間、地點、給付經過、具體給付數額、給付的彩禮款項的來源等婚姻財產糾紛問題。
(圖)彩禮清單
這一系列的過程,幾次禮金給付均有記錄下來,但禮金具體給了多少,又給了誰,說不清道不明,在雙方協商未果後,採取了當地相關部門處理。
(圖)一審
(圖)一審
一審對調取的證據不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程序違法;也未嚴格按照程序走,使得當事人認為相關部門是在居中調解案件,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對於申請人笙歌(化名)對於來講,處理過於草率。
(圖)二審
( 圖)二審
申請人笙歌(化名)對判決結果提出疑問:為何明顯證據不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就能給出這樣的結果?請廣大網友和各位媒體朋友們說說看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婚姻締結過程中,女性處於弱勢地位,其權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由於年齡、觀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往往處於較不利的地位。據了解,相關部門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過程中首先對婚約財產進行分類並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然後引入過錯責任規範婚姻財產返還制度,在無過錯責任下側重保護婦女權益、重視善良風俗和調解。
調解過程中,充分尊重習俗、習慣法。由於彩禮、禮金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及文化性,各地風俗人情又不同,所以更需要結合習俗、文化,努力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婚約財產糾紛產生後,儘量理智去對待,不要激化矛盾,做不成朋友,也無需去惡言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