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爬大廈墜亡,自甘冒險者之死誰來擔責?

2021-01-09 民主與法制網

作者:秦風

核心提示:兩年前,被稱為國內「極限高空運動第一人」的吳永寧,在徒手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從62層的高樓失手墜落身亡。

兩年前,被稱為國內「極限高空運動第一人」的吳永寧,在徒手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從62層的高樓失手墜落身亡。此後,吳母何女士將直播平臺告到了法院,以其對用戶發布高度危險視頻沒有盡到審查和監管義務,欲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此案備受社會關注。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定音,吳永寧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但直播平臺不能因其自甘冒險而免除責任,適當賠償死者親屬損失3萬元。 

挑戰極限成網紅

老家在湖南省寧鄉市農村的吳永寧,自幼酷愛爬山和長跑運動。他年少時喪父,與母親何女士相依為命。   何女士長年患病,2012年春節後,正在讀高中二年級的吳永寧突然輟學,他對親戚說:「我要掙很多的錢,給媽媽治病。」但他無一技之長,找工作屢屢碰壁。吳永寧跟著別人到浙江省東陽市尋找打工機會。   在東陽市並沒有立刻上手的工作,一次,吳永寧去橫店影城閒逛,正好有劇組需要一個攀爬高樓的替身演員,要求膽大、心細、動作靈活,吳永寧當場報了名,拍攝的當天,他拿到了1200元的報酬。吳永寧心想,在橫店做群眾演員或許能抓到改變命運的機會。2015年,他自費到山東臨沂的一所影視培訓基地學習。2016年國慶節後,吳永寧帶楊文到橫店當武打演員。他們籤約了同一家影視公司,一起拍的第一部劇叫《硬骨頭》,吳永寧扮演一名日本特種兵,主要負責打槍、拼刺刀。   吳永寧勤奮習武,攀爬和遊走高樓,夢想成為一名職業演員。但是,橫店的劇組雖然很多,一次只有幾十元的群演又不能滿足他的願望,開價較高的替身機會也比較少,吳永寧意識到自己很難夢想成真。   不過,吳永寧通過刻苦訓練,也成就了他高空運動的「絕活」。隨著各種極限挑戰運動的流行,有人駕車飛越黃河,有人踩鋼絲跨越峽谷等,吳永寧從中發現了出名和賺錢的捷徑。   從2016年直到墜樓前,吳永寧全身心投入戶外極限挑戰短視頻拍攝。他先後在重慶、長沙、武漢、寧波、上海多地,攀爬各種辦公樓、鐵塔、煙囪等高空建築,從100米至468米高度不等,並在頂端或邊緣處表演行走、跳躍、翻轉、懸空身體,進行高空危險性表演。並自拍三百多段挑戰視頻,在各大網絡平臺發布的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這些視頻越來越危險,越來越嚇人,也越來越被粉絲叫好,吳永寧也因此被稱為國內「無保護高空極限運動第一人」,還受到各大直播平臺的青睞,關注吳永寧直播的粉絲達上百萬人。   自吳永寧從事高空極限挑戰後,其廣告收入遠比直播中粉絲的打賞收穫多,在極限挑戰中,他穿戴著廣告商指定品牌的鞋子、頭套、衣服、裝備,喝一些指定的運動飲料,在挑戰的時候展示客戶的品牌。   意想不到的熱度和名氣以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驅動著吳永寧不停追求極限。在「吳詠寧」的微博中他聲稱:「我一定是玩得最狠的那一個,因為我每天在爬,每天在玩兒命。」 

徒手攀爬墜亡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通過張某給付吳永寧酬勞2000元,邀請吳永寧推廣旗下的直播平臺6.0版本。數日後,吳永寧在網上發布消息稱,他將徒手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大樓。   華遠國際中心位於長沙市的繁華地帶。隔著一條湘江大道,便是著名景點橘子洲頭。這是長沙市的地標建築,共有62層樓,樓頂與地面相距263米。   在網絡的炒作下,吳永寧引起眾多粉絲的矚目。他為了迎接這場生命中最高難度的挑戰,預先進行了多次熱身和準備。2017年11月8日上午10時45分,他背著運動背包、三腳架和自拍杆,雙手扒在玻璃牆壁外簷,艱難地爬上了62層高的樓頂。他支好了三腳架,把蘋果手機放在自拍杆上,然後鳥瞰了腳下的長沙,拍下了最後一個視頻,發布在「吳詠寧」的微博上。   視頻裡,吳永寧做了兩個引體向上的動作,單手拉住樓頂邊緣,擺出了悟空遠眺的造型,伴隨著呼嘯的風聲,他的眼神透著嚴峻。不一會兒,吳永寧兩腿晃動,體力已明顯不支。他雙腳貼著玻璃,試圖發力往上攀爬,但沒能成功。隨著「呯-咔」的聲響,驚心動魄的一幕發生了,吳永寧的手從邊緣上滑脫,他「啊」地叫了一聲,墜落在距離頂層16米的附屬建築平臺上。   吳永寧墜落的位置有一根鏽跡斑斑的鐵棒,從鐵棒上黑紅的血跡可見,他並沒有當場死亡,在平臺上還爬行30多米,掙扎爬向的方位似乎是附屬建築安全通道的門,然而這個門緊鎖著。等大樓的清潔工發現吳永寧時,他已永遠停止了呼吸。吳永寧的生命在瞬間定格,他在凝視深淵,深淵也在凝視著他,最終吞沒了他。正如他生前在微博中所言:「我會做一些看起來『作死』的動作。」一語成讖!   事發後,警方通報稱,吳永寧系失手墜亡,排除他殺可能。   吳永寧的母親何女士因病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她的監護人和親屬第一時間找到大樓物業管理部門展開追責和追償。他們認為,吳永寧爬到事發大樓樓頂需要經過倉庫門,這個門成為責任認定的因素之一。經過多次協商,物業公司拿出7萬元作為補償。這7萬元,除去親屬在長沙的生活費用和吳永寧的喪葬支出,已經所剩無幾。   

追責直播平臺

吳永寧墜亡事件引起輿論廣泛關注,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副教授周如南表示,吳永寧的墜亡,讓他想起兩個概念,即「景觀社會」和「娛樂至死」。在景觀社會中,人們處於資本邏輯下的景象消費之中,而娛樂至死精神則進一步消解生活意義本身。在直播技術進步的前提下,網紅經濟、獵奇心態、圍觀消費糅合在一起,讓死亡變成圍觀者的狂歡,而死者生命消逝本身也成為一種消費主義下的宿命和隱喻。   吳永寧的母親何女士系三級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獨子吳永寧之死,讓她失去了撫養人,無疑是這場娛樂狂歡的受害者。在監護人的幫助下,她聘請了律師,對多家直播平臺提起了訴訟。北京某網絡公司是其中之一。   在原告何女士與被告北京某網絡公司的一審訴訟中,原告訴稱:被告旗下的直播平臺是知名媒體,其明知吳永寧發布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明知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意外導致生命危險,但被告為了提高其網絡平臺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等從而獲取更大的盈利,不僅不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而且予以鼓勵和推動,被告實質上是以吳永寧的生命危險為代價而獲取更大的自身利益。被告應當對吳永寧發布的系列危險動作視頻不予以審核通過,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但是被告卻沒有盡到上述義務,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吳永寧的權益。另外,吳永寧墜亡時,與被告旗下平臺處於籤約期內,吳永寧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也正是為了完成籤約所規定的任務,因此被告對吳永寧的墜亡存在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係。吳永寧在一如既往的拍攝並準備發布危險動作視頻的過程中墜亡,和被告沒有對吳永寧盡到監管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對吳永寧死亡的侵權責任。   何女士主張網絡公司賠償原告6萬元,賠禮道歉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針對何女士的訴訟請求,被告網絡公司辯稱,直播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並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吳永寧的直播帳號是其本人申請註冊並使用,上傳的視頻為其自發上傳。被告僅有義務對該帳號裡發布的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的信息進行審查及處理。吳永寧使用視頻記錄自己極限挑戰並且上傳,其行為及內容不違法,不侵犯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被告沒有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的法定義務及合法事由。此外,被告在雙方具體推廣合作中並未實施不法加害行為。雙方在吳永寧已經成功完成大量挑戰、成為網絡名人的背景下合作,被告未對吳永寧所選擇的時間、地點和所做動作等作任何要求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更未要求其不得採取保護措施,具體細節均由吳永寧自行選擇和安排。而吳永寧身亡是在大樓樓頂攀爬未作保護措施,失手墜亡。吳永寧的挑戰行為被告沒有參與其中,不具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期間,經法庭要求,網絡公司調取了「吳詠寧」微博帳號的相關信息及帳號中的視頻內容。原告方提交的帳號信息也顯示,吳永寧的粉絲數為9618個,其微博帳號收到打賞共計170.7元,其中小視頻打賞36.3元,直播打賞0.5元,私信禮物打賞133.9元。依據網絡公司的陳述,對於粉絲給吳永寧的打賞,其收益是由直播平臺與吳永寧按照比例進行分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可推知網絡公司是明知吳永寧上傳視頻中可能含有危險內容,且在拍攝視頻過程中會導致生命風險,故其理應對這些視頻內容進行審查,並在發現風險後對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措施。儘管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非法律法規禁止內容,但大部分為高空危險動作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基於生命權應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並且安全保障義務的本質就是一種危險防免義務。因網絡公司未對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具體措施,屬於並未完全盡到危險防免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但是,吳永寧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主觀上應能夠完全認識到其所進行的冒險活動具有高度危險性,其亦應能認識到拍攝這些冒險活動的視頻會對其健康、生命安全產生重大風險,進而其也就能預見到會產生相應的損害結果。而本案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在實體空間內對吳永寧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吳永寧的冒險活動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進行,完全由其個人掌控,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並無法實際控制吳永寧在實體空間進行的危險活動。因此,吳永寧對其自身死亡的後果應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被告承擔的責任是次要且輕微的。   2019年5月21日,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網絡公司賠償原告何女士經濟損失3萬元。   網絡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吳永寧進行的高空極限挑戰行為屬於自甘冒險,其對於因自甘冒險導致的墜亡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開庭時,網絡公司對自甘冒險規則進一步提出辯論觀點,即自甘冒險又稱風險自負或自擔風險,正在編撰的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二審稿第954條確認了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自甘冒險規則解決了公民個人的行為自由,有利於在司法審判中妥善處理糾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案中,吳永寧進行的高空極限挑戰運動屬於具有異常風險的特殊活動。現代漢語詞典將極限運動定義為:某些帶有冒險性與刺激性的體育運動,如攀巖、高山滑板、滑水、激流皮划艇、摩託艇、衝浪、蹦極等。這類運動的共同點在於帶有高度的冒險性和刺激性,具有較高的產生實際損害後果的發生概率。而吳永寧攀爬各種辦公樓、鐵塔、煙囪等高空建築或在高空建築頂端或邊緣進行行走、跳躍、翻轉、懸空身體等動作,屬於極限挑戰運動的一種,運動本身具有高度的風險性。他敢於參與這種運動,並非是對生命健康的輕視,恰恰是體現了這類運動的冒險精神。   本案中,吳永寧作為一名專業的高空極限挑戰運動人員,其對自身從事的高空極限挑戰運動具有高於普通人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對於行為後果具有更強的預見能力和防範能力。也就有比普通人更充分的選擇權,若其選擇不進行該項運動,則損害後果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反之,若其選擇進行該項運動,則就要承擔風險造成的實際損害,不能把責任推卸給他人。   因此,吳永寧自願進行高空極限挑戰運動,並且在明知異常風險的情況下,對於一旦產生的損害後果是願意接受的,吳永寧的墜亡與其過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他對於是否進行高空極限挑戰運動具有充分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沒有人逼迫、誘導或欺騙其從事這種運動。   此外,吳永寧上傳視頻多達一百多個,對應的一百多次活動都是自願的,同時也是一種完全自主的行為,其有權決定運動的時間、地點,尤其是對自身安全的保障負有高度的注意責任,網絡公司不加幹涉也無權幹涉。因此,吳永寧的墜亡與其本人未採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過高估計自己的專業能力等個人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針對網絡公司關於本案應適用自甘冒險規則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上訴意見,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吳永寧從事的高空建築物的攀爬活動並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且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自甘冒險規則,網絡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   二審法院還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吳永寧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在國內不同城市的地標性建築物上進行過攀爬,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永寧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網絡公司可以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網絡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具體案情酌定網絡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依法予以確認。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專家點評:「自甘冒險規則」沒有明文規定

自甘冒險規則源自於羅馬法的格言:「對自願者不構成傷害。」即當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我國法律對自甘風險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已有學者對此進行探討。如梁慧星教授認為:「考慮到參加體育競賽都有風險,因此,體育競賽當中,運動員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損害,原則上是免責的。」本案中,吳永寧從事攀爬高空建築物活動並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況且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自甘冒險規則,網絡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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