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一審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路×司
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張佳麗(化名)
01
案件還原
張佳麗、路×公司先籤訂《M1計劃合作協議》、《M3計劃合作協議》,約定:路×公司為房東提供全方位的精品民宿管理服務,張佳麗同意加入M3計劃並籤約上線40套符合標準的房屋,每套房屋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否則須新增其他房屋補足;路×公司按每套2000元收取合作保證金共計80000元;如張佳麗未達成協議內容,則構成違約,其不再享受保證金優惠,須按標準補足合作保證金;路×公司收取管理費的標準為按房屋總收入的8%收取。鑑於雙方合作關係,路×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給予管理費優惠,即按8%收取管理費後於次月15日前返還管理費的35%給張佳麗;若一方嚴重違約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履行成為不必要,守約方立即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協議。
此後,路×公司、張佳麗分別籤訂10份《房屋管理協議》,約定由張佳麗委託路×公司全權管理10套房屋,期限為五年。當張佳麗單方解除本協議,或非因路×公司原因而導致房屋不具備經營條件及經營環境時,張佳麗構成違約,路×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罰沒合作保證金,同時張佳麗應向路×公司賠償可得利益損失並向路×公司支付本協議約定的相關費用和給予的合作優惠。
02
一審
張佳麗向法院起訴:
1.解除雙方籤訂的《M3計劃合作協議》和十份《房屋管理協議》;
2.返還計劃款和保證金共計50000元。
路×公司向法院反訴:
張佳麗賠償經濟損失費169495.24元。
法院:
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哪一方負有辦理經營民宿所涉證照的義務,造成合同解除的責任在哪一方,及如何確定損失數額。
對於經營證照的辦理,上述協議均未明確約定或提及,屬約定不明。但作為專業的線上民宿經營主體的路×公司和投資人張佳麗,均應知曉房屋的商業經營和自住使用性質不同,即商業經營性用房因涉及公共安全和市場管理,應當辦理相關合法的經營證照後方可經營,而本案中所涉的民宿均未辦理任何經營證照,雙方對此均負有一定過錯。
而較之投資人一方,路×公司作為專業經營機構對於房屋的運營及所需證照應負有更審慎的注意義務,理應在履約過程中指引、協助投資者辦理相關證照,並提示相應風險,故法院酌情認定路×公司與張佳麗對合同解除所應承擔的過錯責任比例為6:4,雙方應按此比例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鑑於協議已實際解除,而解除的後果並非張佳麗單方違約造成,張佳麗請求返還已收取的保證金並無不當,予以支持。路×公司基於其過錯責任,對於主張的有關合作優惠、減免的履約保證金、免收的籌建費用及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損失均應自行承擔,對該部分反訴請求不予支持。至於實際經營中所欠管理費部分,法院院對張佳麗拖欠管理費96.97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判決:
一、路×公司向張佳麗返還50000元;
二、張佳麗向路×公司支付管理費96.97元;
三、駁回張佳麗、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03
二審
路×公司上訴:
1.改判路×公司無需向張佳麗返還保證金50000元;
3.改判張佳麗賠償免收的優惠款15000元、可得利益損失132709.29元。
事實和理由:
第一,一審判決對訟爭雙方的合作模式、關係性質認定不清,對民宿這一新興產業認識不足,導致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訟爭雙方是委託或代理關係,即張佳麗將自有或租賃的房屋經裝修改造成民宿後,委託路×公司管理,路×公司代管房屋期間所實施行為的後果依法應由張佳麗承擔。
其次,民宿是新型的共享住宿產品,定性為「網約住宿」,共享住宿業模式發展較快,而法律法規滯後,相關部門對此尚未出臺具體規定,缺乏制度化、法治化和長效化的協同監管機制,在其發展過程中必然出現諸多問題。按「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民宿作為新興產業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後,一審在未全面了解民宿這一新興產業的情況下,認定訟爭雙方對所經營的民宿所需證照因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路×公司過於苛刻。若民宿必須按傳統模式辦理全部證照後才可進行線上線下經營,必將挫傷社會公眾發展新興產業的積極性。目前工商部門並未將民宿納入管理範圍,即便路×公司為張佳麗提供指引或協助,也無法辦到相關證照,路×公司對此不存在過錯。
第二,一審未審查案涉協議實際解除的原因,依經營民宿所涉辦理證照義務認定協議解除的原因並據此劃分責任,屬認定事實不清。按訟爭雙方協議約定,張佳麗應在相應期限內提供50套符合路×公司標準的房屋,並保證每套房屋的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但截至一審立案之時,張佳麗仍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案涉協議無法正常履行及解除的原因是張佳麗私自更換了房屋門鎖,脫離了路×公司的平臺管理,使得路×公司無法代管房屋,其行為構成單方違約。
第三,張佳麗以路×公司無證經營、未為房屋辦理證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主張解除案涉協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路×公司與張佳麗是委託關係,張佳麗有責任為其房屋辦理相關證照,路×公司只是受託管理方,可以協助但無義務為其房屋辦理相關證照。而且如同前述,民宿作為新興產業目前並無具體的辦證照規定,現在在線運營的其他民宿幾乎都未辦理相關證照,相關證照的缺失並不必然導致案涉協議無法履行。張佳麗未提供案涉房屋被執法部門查處的處罰決定,其解除協議的真正原因是在合作過程中了解路×公司的商業模式後,脫離路×公司的管理,自行經營協議所涉房屋,逃避承擔解除協議的違約責任。
第四,因張佳麗單方違約,其應承擔違約責任。路×公司已為張佳麗提供了全面的房屋運營及管理服務,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資金成本。張佳麗單方違約解除協議行為給路×公司造成了一系列經濟損失。即使路×公司未盡到提示、協助辦證照義務,其也不應承擔百分之六十的過錯責任。張佳麗逃避履行協議義務,還違約單方解除協議,卻只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一審認定比例顯失公平。
張佳麗辯稱:
案涉協議解除的過錯在於路×公司。路×公司主張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經營民宿需要辦證,同時又稱辦證責任在於張佳麗,前後矛盾。
法院:
路×公司述稱協議解除的原因是張佳麗將房屋返還給業主或更換門鎖等導致路×公司無法管理,部分房屋在路×公司平臺上線後又在其他平臺上線。張佳麗述稱協議解除原因在於其接到周圍居民關於民宿擾民、非法經營的投訴後要求路×公司處理但其未處理,路×公司還亂扣錢,不處理房屋漏水問題,管家擅住民宿,管理混亂。
經查明,雙方在協議履行期間產生了爭議,現雙方均確認協議已於2019年5月8日解除。對於協議解除的原因,雙方各自提供了不同解釋,卻均未提供相應客觀證據予以證實。鑑此,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導致協議解除的過錯方,應視為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後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協議,故應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協議解除後的財產返還及損失賠償問題。
張佳麗根據協議約定向路×公司支付了保證金50000元,在協議經合意解除後,張佳麗要求路×公司返還該保證金,一審判決正確,予以維持。
路×公司主張張佳麗尚欠管理費,張佳麗確認欠管理費96.97元,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至於路×公司上訴主張張佳麗賠償免收的優惠款15000元及可得利益損失132709.29元問題,因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佳麗對合同解除存在過錯,路×公司基於張佳麗存在過錯為由主張其賠償上述損失,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啟示
1、託管平臺提供的合同模板中明顯對證件辦理權責隻字不提(也無法說明),為後續扯皮撕逼預留空間。
2、平臺的邏輯:錢我們一起賺,風險全部你(房東)來擔,我們一起愉快的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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