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天通過,一批熱點問題得到明確回應

2020-12-27 北京日報客戶端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我國於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形成了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1997年以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為基礎,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完善。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主要圍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安全生產、金融市場秩序、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一)獲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針對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關注。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確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符合幾個條件:一是犯的罪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二是結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三是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要求情節惡劣;四是程序上要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最後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愛立表示,作出這樣的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如何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姦淫幼女、猥褻兒童,以及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

對於姦淫幼女犯罪,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對於猥褻兒童犯罪,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中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對於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加規定: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拋物等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為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行明確規定。

對於高空拋物犯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犯罪,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運輸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

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範圍做出調整後,同步調整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以便於行刑銜接。二是增加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犯罪,將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適用性。

強化公共衛生刑事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公共衛生安全加大保護力度,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王愛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

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於本罪調整範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防範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相銜接,增加三類犯罪,即非法從事人類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犯罪和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犯罪。

此外,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相銜接,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發生。

完善非法集資犯罪規定

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網際網路金融名義從事網絡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時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個人和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

這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設立25年來進行的一次「大動」。

此外,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其他方面,此次修正還加大了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和修訂後的證券法相銜接,對欺詐發行犯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完善洗錢犯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規定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

對智慧財產權犯罪修改較多

王愛立介紹,這次刑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後第一次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智慧財產權犯罪條款8條,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智慧財產權犯罪中除了假冒專利罪一條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還補充了一條。修改較多、變化較大。

此次修正,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等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

比如適當提高六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根據實踐需要,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以及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損失修改為情節。

與此同時,增加規定了「商業間諜」犯罪,並進一步明確單位犯罪。「主要考慮是根據當前情況,打擊境外針對我境內的商業間諜行為,保護我企業商業秘密。」王愛立解釋說。

明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上學構成犯罪

針對社會關注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上學等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犯罪。

明確對於有上述犯罪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犯罪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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