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對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19〕28號
一、當事人情況
孔祥欣,女,住所:***。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本機關依法於2019年5月23日對山東康惠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惠公司)涉嫌實施原料藥壟斷行為開展反壟斷調查,當事人系該公司員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5月23日上午9時許,本機關執法人員進入康惠公司經營場所進行調查,出具《調查通知書》,並出示執法證件。下午16時許,執法人員進入康惠公司資料室進行調查取證時,發現了大量關鍵證據材料(包括購銷合同、財務單、發貨記錄單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組織、指揮公司員工及社會閒散人員暴力搶奪證據材料,不顧執法人員阻攔,將有關證據材料強行隱匿、轉移。在執法人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時,相關人員對執法人員進行暴力阻撓,嚴重阻礙了調查工作。當事人作為康惠公司員工參與了阻礙執法。
以上事實,有執法記錄儀等記錄的影像資料、現場調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為證。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對原料藥經銷企業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是預防和制止原料藥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當事人作為康惠公司員工,對本機關依法開展的調查不予配合,嚴重影響了執法工作。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構成了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隱匿、轉移證據,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萬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6月28日(責任編輯: 李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