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方正富邦天璇混合A :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
證券投資
基金
招募說明書
(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工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201
9
年
11
月
7
日證監許可
[
201
9
]
2213
號文
準予
註冊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
20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稱「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證《
方
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
招募說明書
」
或
「
本招募說明書
」
)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和
市場
前景
做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
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
、期貨
市場,基金淨值會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等因素產
生波動,投資者
在投資本基金前
,
應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承擔基
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
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
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
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其他風險
等。
本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
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
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
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
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
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具體風險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
章節的具體內容。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
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
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但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
,
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
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
使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
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槓桿風險、期貨
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淨值
的波動性。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
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銷售機構
認
/
申購
和贖回基金。本基金
在募集期內按
1.00
元面值發售並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投資者按
1.00
元
面值購買基金份額以後,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跌破
1.00
元從而遭受損失的
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
買者自負
」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
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技術條件不允許
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與基金託管人相關的基金信息已經與基金託管人覆核。
除特別說明外,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11
日,有關財務
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
20
年
9
月
30
日(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87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26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
《基金
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運作辦法》
」
)、《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
風險管理
規定》」)
和其他有關
法
律法規
及《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
基
金合同
」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
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
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
工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8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方正富邦天
璇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
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正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
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
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
公
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
《流動性
風險管理
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港股通:指
內地
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
買賣規定範
圍內的香港聯
合
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1
6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7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
員會
18
、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9
、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
、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
2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
3
、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
5
、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6
、
銷售機構:指
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7
、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2
8
、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方正富邦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9
、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
、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
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
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
2
、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
4
、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5
、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8
、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
該
交易
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
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業務
3
9
、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
交易
的時間段
40
、
《業務規則》:指《
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
1
、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2
、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3
、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4
、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5
、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6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
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7
、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
8
、
元:指人民幣元
4
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
、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
1
、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2
、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3
、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
4
、
指定媒
介
: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
5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
、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
6
、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根據認購
/
申購費用
、銷售服務費
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
用,而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
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5
7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
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5
8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
投資
人
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
9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
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東側
8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11層02-11房間
設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何亞剛
聯繫人:
蔣金強
電話:
010
-
57303
969
註冊資本:
6.6
億元
人民幣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
許可
〔
2011
〕
1038
號文批准設立。
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亞剛先生,董事長,碩士。現任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執行委員會
主任、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方正和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證
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證券業協會會長,瑞信
方正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董事。曾任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總經理,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總裁助理,
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助理總裁,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方正
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
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監事、董事,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副主任、總裁、營運長(COO),
代行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史綱先生,副董事長,博士。現任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
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社團法人亞太公私合夥建設(PPP)發展協會理事,富邦麥格
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富邦數位音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總經理、臺灣中央大學教授,臺灣國際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顧問、
副總經理,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
邦康宏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富邦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閩
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證券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
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明州先生,董事,碩士。現任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富
邦康宏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中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任專員,中實企管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襄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
司總經理,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監察人。
李長橋先生,董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工學碩士。現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總裁、北
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
國際投資部總經理,兼任方正富邦創新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方正富邦科技
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曾任職於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歷任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
務部副總經理,零售業務部總經理,零售與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理,公司助理總裁,
分管財富管理業務、投資顧問業務、
金融科技等。
邱慈觀女士,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
臺灣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曾任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聖荷西分校助理教授,美國CSI公司研究分析師,臺灣中
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祝繼高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教授及博
士生導師,北京
萊伯泰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醫藥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副教授、講師,青木數位技術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北京
木瓜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慶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東方安貞(北京)醫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吉林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職員,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眾一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及律師,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總裁,北京安
貞東方醫院(籌備)投資總監。
2
、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程明乾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現任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券英
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閩投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臺灣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公益董事,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富邦證
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區部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部長,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閩投創業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社團法人臺灣金融教
育協會監事,臺灣上市櫃公司協會理事。
雍蘋女士,監事,碩士。現任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方正證券投資有限公司監事,
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瑞信
方正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監事,湖南
方正證券匯愛公益基金會理事長。曾任浙江理工大學經濟管理
系講師,
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部總經理,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審計部總經理,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兼)、行政負責人,
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瑞信
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
主席。
畢薇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
經理兼戰略發展部總經理,MD(董事總經理)。曾任
國金證券人力資源部經理、四
川營銷中心銷售總監,
方正證券人力資源部高級副總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監、D(董事)、ED(執行董事)。
錢鵬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薪
酬福利崗,VP(副總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人事助理、
專員、薪酬主管、薪酬經理、薪酬福利高級經理。
3
、公司高管人員
何亞剛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李長橋先生,總裁,簡歷同上。
向祖榮先生,督察長,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團總公司職員、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歷任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上市公
司協會籌備組成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部門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
代表人。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長。
潘英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兼)
,
學士。曾任浙江申浙
汽車職員、杭州弘一計算機有限公司軟體工程師、
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技
術經理、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術部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總監、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職工監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
事。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兼)。
4
、本基金基金經理
吳昊先生,北京郵電大學
工學碩士
,
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於華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任副總裁;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於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任部門副總
經理(主持工作);
2019
年
6
月至今於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任部門總經理。
2018
年
6
月至今,任方正富
邦中證
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
富邦深證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11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中證
5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1
月
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證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3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證
5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5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紅利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睿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滬深
3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滬深港通大灣區
綜合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證主要消費
紅利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2020
年
1
月至今,任方正富
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創新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創
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12
月至
今
,任方正富邦中證
500
指數
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聞晨雨先生,
美國雪城大學金融學
碩士
,
2015
年
12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研究部任研究員,
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在專戶投資部任擬任投資經理,
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9
月在專戶投
資部任投資經理,
201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在權益投資部任擬任基金經理。
2019
年
11
月至
今
,任方正富邦信泓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2
月至
今
,任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年
12
月至
今
,任方正富邦策略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
、
基金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李長橋先生,總裁、國際投資部總經理(兼)兼基金經理。
委員:
崔建波先生,首席投資官、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兼)兼基金經理;
區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總經理;
王靖
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聯席總經理;
吳昊先生,指數投資部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張璞先生,交易部總經理;
何萍女士,權益研究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田業鈞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
程同朦先生,基金經理;
肖英俊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
6
、上述人員之間無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
編制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
;
7
、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8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9
、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
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
3
)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
7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
11
)故意損害基金投資者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
12
)以
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
14
)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
15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
、
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行為的承諾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
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
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
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於本基金,
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
,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
六、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
1
)權威性原則:公司頒布實施的各項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公司所
有員工行為及所有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循的準則。
(
2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公司的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層次,
貫穿了業務流程的所有環節,覆蓋了公司所有的部門、崗位和風險點,消滅控制
盲點的存在。
(
3
)有效性原則:各項內控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之相抵
觸: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切實可行。
(
4
)獨立性和相互制約原則:要作到公司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獨立和
分離,公司各職能部門中關鍵部門、崗位的設置獨立和分離,形成權責分明、相
互牽制的局面,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降低各種內控風險的發生。
(
5
)及時性原則:公司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在發生機構調整、新業
務開辦等情況時,首先建章立
制,將其納入內控體系;同時,公司根據法律法規
和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修改、增補和完善各種內控制度。
(
6
)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運作嚴格分離,
基金投資、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物理上適當隔離。
(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將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廣大員工的工作積
極性,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內部控制的內容
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
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
1
)
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
的
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
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
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
2
)
公司
逐步
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權益。
(
3
)
公司
設置
的組織結構
充分
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
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
逐步
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
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
效、嚴謹的業務執
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
4
)
公司設立
了
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
)
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
前均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
)
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
監督制衡。
3
)
公司督察
長
和
合規與風險管理部
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
5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
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
和專業勝任能力。
(
6
)
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
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
7
)
授權控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
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
構和公司員工在各自的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能;
3
)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遵從公司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
工作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
4
)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須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經
授權人籤章確認後下達到被授權人,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
5
)公司對授權的實施情況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
已
不適用的授權
及時修改或取消。
(
8
)
公司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
沒有
人員的重疊
,
重要業務
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
9
)
公司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
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
(
10
)
公司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
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
(
11
)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
長
和獨立的
合規與風險
管理部
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
落實。
3
、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
1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的責任。
(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
3
)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成立時間:
198
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
萬元
聯繫電話:
010
-
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212
人,平均年齡
33
歲,
95%
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
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自
1998
年在國內首家提供
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
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
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
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
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
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
QFII
資產、
QDII
資產、股權投
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
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
專戶資產、
ESCROW
等門類
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
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
20
20
年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共託管
證券投資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七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
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73
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
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
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
評
。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
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
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
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
來做。從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
ISAE3402
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
方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
,
也
證明中國
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
國際先進水平。目前,
ISAE3402
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
、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
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
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
有
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
、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
工商銀行稽核監
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
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
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
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
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
1
)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
2
)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
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
部門、崗位和人員。
(
3
)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
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
章制度。
(
4
)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
金資產和其他
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
5
)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
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
6
)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
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
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
、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
1
)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
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
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
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
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
2
)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
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
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
3
)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
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
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
心競爭力。並
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籤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
與控制理念。
(
4
)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
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
)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
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
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
6
)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
據傳輸
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
7
)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
於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
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
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
、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
1
)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
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
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
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
2
)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
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
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
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
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
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
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
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
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
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
4
)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
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
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
作為工作重點。隨
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
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
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及聯繫人
1
、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的
直銷櫃檯
。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層
02
-
11
房間
郵編:
100101
電話:
010
-
57303850
、
0
10
-
57303803
傳真:
010
-
57303716
聯繫人:
趙靜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0990
(免長途話費)
網址:
www.founderff.com
2
、
其他銷售機構
(
1
)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
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耀庭
聯繫人:王一彥
電話:
021
-
20333333
傳真:
021
-
50498825
客服電話:
95531
或
400
-
8888
-
588
網址:
www.longone.com.cn
(
2
)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
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108
聯繫人:陳海靜
電話:
010
-
85156499
傳真:
010
-
65182261
網址:
www.csc108.com
(
3
)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層
-
64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層
-
64
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
-
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
021
-
58991896
聯繫人:王陽
王超
網址:
http://stock.pingan.com
(
4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
183
-
187
號大都會廣場
43
樓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5
、
18
、
19
、
36
、
38
、
41
和
42
樓
法定代表人:
孫樹明
客服電話:
95575
聯繫人:劉珂
電話:
020
-
66336116
傳真:
020
-
87553600
網址:
www.gf.com.cn
(
5
)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
號
華西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
號
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客服電話:
95584
聯繫人:謝國梅
電話:
010
-
52723273
傳真:
028
-
86150040
網址:
www.hx168.com.cn
(
6
)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辦公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電話:
021
-
20315197
客服電話:
95538
網址:
www.zts.com.cn
(
7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電話:
010
-
6
0838888
郵編:
100020
客服電話:
95548
公司網址:
www.cs.ecitic.com
(
8
)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
號龍翔廣場東座
5
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聯繫人:焦剛
電話:
0531
-
89606166
傳真:
0532
-
85022605
網址:
http://sd.citics.com
(
9
)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
128
號前海深港基金小
鎮對衝基金中心
406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招商銀行大廈
40
-
42
層
法定代表人:李強
聯繫人:王雯
聯繫電話:
0755
-
83199599
客服電話:
4008323000
公司網址:
www.csco.com.cn
(
1
0
)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
903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
號
同花順大樓
4
層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服電話:
4008
-
773
-
772
聯繫人:吳強
電話:
0571
-
88911818
傳真:
0571
-
86800423
網址:
www.5ifund.com
(
1
1
)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電話:
400
-
8219
-
031
聯繫人:寧博宇
電話:
021
-
20665952
傳真:
021
-
22066653
網址:
www.lufunds.com
(
1
2
)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號
2
號樓
6153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
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
400
-
820
-
5369
聯繫人:許付漪
電話:
021
-
65370077
傳真:
021
-
55085991
網址:
www.jiyufund.com.cn
(
1
3
)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
其實
聯繫人:潘世友
聯繫人電話:
021
-
54509977
客服電話:
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網址:
www.1234567.com.cn
(
1
4
)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
1305
室、
14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
1305
室、
14
層
法人代表:張皓
聯繫人:韓鈺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
1
5
)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
號
11
樓
B
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
號萬得大廈
11
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電話:
400
-
821
-
0203
聯繫人:徐亞丹
電話:
021
-
51327185
傳真:
021
-
50710161
網址:
www.520fund.com.cn
(
1
6
)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E
世界財富中心
A
座
11
層
1108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E
世界財富中心
A
座
11
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
4006199059
聯繫人:王驍驍
電話:
010
-
56251471
傳真:
010
-
62680827
網址:
www.hcjijin.com
(
1
7
)
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
8
樓
801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
8
號
HALO
廣場
4
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電話:
4006
-
788
-
887
聯繫人:龔江江
電話:
0755
-
33227950
傳真:
0755
-
33227951
網址:
www.zlfund.cn
(
1
8
)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
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樓
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電話:
020
-
89629099
傳真:
020
-
89629011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
6
網址:
www.yingmi.cn
(
1
9
)
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
號
302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
號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客服電話:
400
-
6767
-
523
聯繫人:戴珉微
聯繫電話:
021
-
33768132
傳真:
021
-
33768132
-
802
網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
2
0
)
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密雲縣興盛南路
8
號院
2
號樓
106
室
-
6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河南路盛世龍源
10
號
法定代表人:於龍
客服電話:
400
-
680
-
2123
聯繫人:吳鵬
聯繫電話:
010
-
56075718
傳真:
010
-
67767615
網址:
www.zhixin
-
inv.com
(
2
1
)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層
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層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公司網址:
www.danjuanapp.com
(
2
2
)
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
1
號
2
號樓
2
-
45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
號環球財訊中心
A
座
5
層
法定代表人:錢
昊旻
客服電話:
4008
-
909
-
998
聯繫人:沈晨
電話:
010
-
59336544
傳真:
010
-
59336500
網址:
www.jnlc.com
(
2
3
)
鳳凰金信(銀川)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寧夏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
142
號
14
層
1402
辦公用房
辦公地址:寧夏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
142
號
14
層
法定代表人:程剛
客服電話:
4008105919
網址:
www.fengfd.com
(
2
4
)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
二期
53
層
5312
-
15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91
號金地中心
A
座
6
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客服電話:
400
-
021
-
8850
聯繫人:李雯
聯繫電話:
010
-
60842306
傳真:
010
-
65185678
網址:
www.harvestwm.cn
(
2
5
)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號
26
號樓
2
樓
41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張茹
電話:
021
-
20613999
傳真:
021
-
36696200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
2
6
)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
55
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
四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
10
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聯繫電話:
0755
-
83331195
客戶服務電話:
95564
公司網址:
http://www.yk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或變更上述銷售機構,並在積極管理人網站公示。
(
2
7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號
3
幢
5
層
599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電話:
021
-
60897840
傳真:
0571
-
26697013
客服電話:
4000
-
766
-
123
公司網址:
www.fund123.cn
(
2
8
)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城區迎賓街
15
號桐城中央
21
層
辦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世貿中心
12
層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聯繫人:
紀肖峰
電話:
0351
-
7219915
傳真:
0351
-
4192803
客服電話:
400
7
-
121
-
212
公司網址:
www.dtsbc.com.cn
二、
基金
登記機構
名稱: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核建大廈東側
8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層
02
-
11
房間
法定代表人:
何亞剛
聯繫電話:
010
-
57303985
傳真:
010
-
57303716
聯繫人:
郭宇前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和
16
樓
負責人:
韓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丁媛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
號
30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
號
30
樓
負責人:曾順福
聯繫人:楊婧
聯繫電話:
021
-
61418888
傳真電話:
021
-
6335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楊麗
、楊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1
9
年
11
月
7
日證監許可
[
201
9
]
2213
號
文
準予
註冊
募集
。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認購價格為
1.00
元。
本基金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截至
20
20
年
1
月
15
日
募集工作順利結束。募集期間,本基金共募集
240,118,691.99
份基金份額,有效
認購戶數為
284
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
20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
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
「
相關服務機構
」
或其他相關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
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
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銷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
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務)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
相關
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
相關
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本基金已於
20
20
年
2
月
6
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轉換
及定期定額
投資業務。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未知價
」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
贖回遵循
「
先進先出
」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
成立。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
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為準。
2
、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
申購
款項,
申購
成立
;
基金份額
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
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
人
帳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
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
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
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
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託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
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
3
、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應
在
T+
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
或無效
,則申購款項
本金
退還給投資人。
如相關法律法規以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則依規定執行
。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
損害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基金申購的限制
原則上,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銷售機構首次單筆申購本基金的最
低金
額為
1
元(含申購費
,下同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
元;通過本基金
管理人
直銷櫃檯
申購,首次
單筆
最低申購金額為
1
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
元。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
、基金贖回的限制
通過各銷售機構贖回的,每次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於
1
份,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
全部贖回。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餘額不足
1
份時,
登
記機構
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保留的剩餘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實際操
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生而導致延期贖回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
將參照基金合同有關巨額贖回或連續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
、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設置上限,但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
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投資者如果有多筆申購,費率按單筆分別
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
申購金額(
M
)
A
類基金份額
的
申購
費率
M
<
10
0
萬元
1.
5
0
%
100
萬元≤
M
<
2
00
萬元
1.0
0
%
2
00
萬元≤
M
<
5
00
萬元
0
.80
%
M
≥
5
00
萬元
1000
元
/
筆
本基金
A
類份額的申購費用由
A
類份額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於本基金
A
類份額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
、贖回費用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
A
類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期
限遞減,具體如下
:
A
類
基金份額
C
類
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
(
N
)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
N
)
贖回費率
N
<
7
日
1.50
%
N
<
7
日
1.50
%
7
日≤
N
<
30
日
0.75%
7
日≤
N
<
30
日
0.50
%
30
日≤
N
<
365
日
0.5
0%
N
≥
365
日
0
N
≥
30
日
0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對於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
少於
30
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對於
A
類
基金份額持有期不少於
30
日但少於
3
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
用
75%
歸入基金財產;對於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不少於
3
個月但少於
6
個月的
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
50%
歸入基金財產;對於
A
類基金份額持
有期不少於
6
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
25%
歸入基金財產。對
於
C
類份額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資產。
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註:
1
個月
=30
日)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且在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
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
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5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
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贖回金額與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1
、
本基金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
「
金額申購
」
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某類基金份額的淨申購
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
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
(
1
)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計算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
購費)。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登記機構根據單次申購的實際確
認金額確定每次申購所適用的費率並分別計算。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
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
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舉例說明:
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且該申購申請被全額確
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1.5
0%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
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
(
1+
1.5
0%
)
=9,
852.22
元
申購費用
=10,000
-
9,
852.22
=
147.78
元
申購份額
=9,
852.22
/1.0500=9,
383.
0
7
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申購費率為
1
.
5
0%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則其可得到
9,
383.07
份
A
類基金份額。
(
2
)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計算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份額
淨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10,000/1.0500=9
,
523.81
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份額淨
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
9
,
523.81
份
C
類份額。
2
、
本基金
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
均
採用
「份額贖回」
的方式
,
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贖
回金額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捨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小數
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計算方法如下
: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
贖回當日
某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總額
-
贖回費用
舉例說明:
例:某投資者贖回
10,000
份
A
類
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9
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50
%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161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
×
1.1615=11,615.00
元
贖回費用
=11,615
×
0.50
%=
58.08
元
贖回金額
=11,615
-
58.08
=
1
1
,
556.92
元
即:某投資者贖回
10,000
份
A
類
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9
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50
%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161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11
,
556.92
元。
例:某投資者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9
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61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
×
1.1615=11,615.00
元
贖回費用
=11,615
.
00
×
0%=0
.00
元
贖回金額
=11,615
.00
-
0
.00
=11
,
615
.00
元
即:某投資者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9
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615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11
,
615
.00
元。
3
、
本基金
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
:
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
T
日某類基金份額淨值=
T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T
日該類別基
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
並
按約定
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
、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
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臨時停市
,導致基金管
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
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
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
0
、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
1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
1
1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上述第
7
、
8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
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購申請。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
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
、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
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臨時停市
,導致基金管
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
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
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
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
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
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
、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
3
)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
40%
的部分,可以根據前段「(
1
)全額贖回」或「(
2
)
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延期的
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但是,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公告
或通過銷售機構告知等
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
處理方法,
並在
2
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
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
近一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
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
二
、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和
C
類基金份額之間暫
不允許進行相互轉換。
十
三
、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
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
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
四
、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
管費。
十
五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
申購
金額,每期
申
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
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
六
、
基金
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
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
七
、
基金的凍結
、
解凍
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
或監管
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並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的
質押業務
或
其他基金業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秉承精選個股和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力爭為投資者創造長期穩定的投
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
包括
國債、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等
)、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
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
95%
;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多因素分析策
略,綜合運用定性分析和「宏觀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斷全球經濟發展
形勢及中國經濟發展趨勢(包括宏觀經濟運行周期、財政及貨幣政策、資金供需
情況、證券市場估值水平等),對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未來一段時間內的風險收
益特徵做出合理預測,從而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現金三大類資產之間的
投資比例,並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動態地調整股票、債
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比例,力爭規避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將基於特定時間、環境下
國內宏觀的現狀,重點考慮以滬深
300
指數
為樣本的權益市場平均估值水平、淨資產回報率等因素,在不同階段對基金產品
的股票倉位進行分段控制,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權益資產的投資操作。
具體調整方式如下:
(
1
)當滬深
300
指數的市盈率(
PE
值)處於
近十年
歷史後
20%
分位,且其
淨資產回報率(
ROE
值)處於
近十年
歷史前
20%
分位,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
產的比例為
60%
-
95%
。
(
2
)當滬深
300
指數的市盈率(
PE
值)處於
近十年
歷史前
20%
分位,且其
淨資產回報率(
ROE
值)處於
近十年
歷史後
20%
分位,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
產的比例為
0%
-
45
%
。
(
3
)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45
%
-
90
%
。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系統地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以宏觀經濟數據、
上市公司相關數據、債券和外匯市場相關數據為研究分析對象,構建投資組合。
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注重長期和基本面投資,深入研究行業
和挖掘公司。
3
、債券投資策略
通過對宏觀經濟趨勢、金融貨幣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場行為因素
等進行評估分析,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貨幣資產等的預期收益進行動
態跟蹤,從
而決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類資產中,本基金將採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策
略、類屬配置等積極投資策略,在不同券種之間進行配置。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ABS
)、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
券(
MBS
)等證券品種。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
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
素進行分析,並輔助採用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
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認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
市場環境中,有必要審慎靈活地綜合運用股指
期貨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來對衝系統性風險、降低投資組合波動性並提高資金管理
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貨投資中將以控制風險為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本著
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關規定執行。
6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
險水平。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
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
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
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
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
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國債期貨相關投資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
95%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2
)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H
股合計計算)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2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
何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
不
包括平倉
)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
3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
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5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
16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
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
7
)本基金持有的同業存單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
1
8
)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
9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
6
)項外,
因證券
/
期貨
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
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
的
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
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
,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滬深
3
00
指數收益率×
50%+
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
率×
45
%
+
恒生指數收益率×
5
%
滬深
300
指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滬深兩個市
場第一個統一指數;該指數編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場覆蓋率,不易被操縱,
並且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
綜合指數是中國全市場債券指數,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期,基點
為
100
點,並於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發布。中債
綜合指數的樣本具有廣泛的市
場代表性,其樣本範圍涵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分債券包括國債、企業
債券、央行票據等所有主要債券種類。選擇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作為本基金業績
比較基準的依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該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編制,並在中國債券網(
www.chinabond.com.cn
)公開發布,具有較強的權威性
和市場影響力;第二,該指數的樣本券涵蓋面廣,能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的整體
收益。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為成分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
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本基金選擇該指數來衡量港股投資部分的績效。
在本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如果法律法規變化或者出現更有代表性、更權威、
更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所使用的指數暫
停或終止發布或變更名稱,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後公告,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變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但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將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
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
、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
銀行根據基金合同規
定
,覆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
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
20
年
9
月
30
日
,
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1
、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162,901,529.27
88.57
其中:股票
162,901,529.27
88.57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5,000,000.00
2.72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5,698,554.37
8.54
8
其他資產
324,205.02
0.18
9
合計
183,924,288.66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85,979,637.59
46.89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
應業
-
-
E
建築業
9,892.48
0.01
F
批發和零售業
25,269.96
0.01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
業
26,870.32
0.01
J
金融業
50,186,398.60
27.37
K
房地產業
11,965,500.00
6.53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326,200.00
2.90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9,805.06
0.01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54,980.26
0.03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9,316,975.00
5.08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62,901,529.27
88.83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細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0660
福耀玻璃426,000
13,798,140.00
7.52
2
000001
平安銀行778,100
11,803,777.00
6.44
3
000002
萬科
A
400,000
11,208,000.00
6.11
4
600585
海螺水泥202,000
11,162,520.00
6.09
5
002223
魚躍醫療285,000
9,348,000.00
5.10
6
300347
泰格醫藥90,500
9,316,975.00
5.08
7
600887
伊利股份237,600
9,147,600.00
4.99
8
300014
億緯鋰能164,000
8,118,000.00
4.43
9
601166
興業銀行471,800
7,610,134.00
4.15
10
002142
寧波銀行240,000
7,555,200.00
4.12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
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現本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
外的股票。
(
3
)期末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71,095.3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39,840.74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3,364.74
5
應收申購款
109,904.21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24,205.02
(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
5
)報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後實
際收益水平要低於所列數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
20
年
1
月
2
0
日
,基金業績數據截至
20
20
年
9
月
30
日
。
方正富邦天璇混合
A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過去三個月
29.38%
1.70%
4.29%
0.83%
25.09%
0.87%
過去六個月
35.70%
1.36%
10.60%
0.69%
25.10%
0.67%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4.74%
1.39%
4.18%
0.84%
20.56%
0.55%
方正富邦天璇混合
C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過去三個月
29.36%
1.70%
4.29%
0.83%
25.07%
0.87%
過去六個月
35.61%
1.36%
10.60%
0.69%
25.01%
0.67%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4.35%
1.39%
4.18%
0.84%
20.17%
0.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
的各類
有價證券
、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款項
以及其他
資產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
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
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
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
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
,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
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
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
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
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
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
期
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當日無結
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
值。
7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
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8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
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
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
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0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2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工作
日
閉市後,
某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淨值
除以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
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
每個
工作
日
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工作
日
對基金資產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工作
日
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
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
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
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開放
日
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
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
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
4
、
由於本基金
A
類
基金
份額
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
基金
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以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
,
依
照
《業務規則》
執行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
4
、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
訴訟費
和仲裁費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
證券
/
期貨
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
0
、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
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
6
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
.
6
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
0.
1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
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3
、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
15
%
。
C
類基金份額的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的
0.
15
%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
E×0.
15
%÷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
金資產淨值
基金
銷售服務
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
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4
-
1
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應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
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或者
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1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1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
基
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登載於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
各類
的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並
將
年度報告
正文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或者基金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
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
在定期報告
「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
期
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
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
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基金擴募、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
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
、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3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一)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
基金
季度報告、
基金中期
報告、
基金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
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
及
基金中期
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基金
季度報告、
基金中期
報告、
基金
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
相關情況。
(十四)投資
非公開發行股票
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
人
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五)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十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
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和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
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
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於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
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
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
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
、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
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
、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
債權人可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7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
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
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二、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風險。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響。
三
、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某種情況下因市場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資品種的流動性不佳,可能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進而影響
到基金投資收益的實現;二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或過渡期內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
回將會導致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或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證券,
使基金的淨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
1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採用開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
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
管理人有權暫停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業務)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
理申購和贖回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
2
)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
95%
;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的相關要求,本基金會審慎評估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並針對性制定流動性
風險管理措施,
因此本基金流動性風險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
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
介
上進行公告
。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40%以上的
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40%的部分,可以根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
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但是,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
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如
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的前提下,可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
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
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以及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範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
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保護持有人的利益。當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時,有可能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贖回款項。
四、
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五
、
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過
股票資產的
0
-
50%
。因此,國內和港股通標
的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變化均會影響到基金業績表現,基金淨值表現因此可能
受到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
、投資港股通股票的風險
(
1
)本基金將通過
「
港股通
」
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
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
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2
)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港幣相
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
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
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此外,由於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
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
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
3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港股通下參與
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1
)香港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
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
動;
2
)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3
)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
「
聯交所
」
)規
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
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
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將可能暫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
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4
)投資者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
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
出,但不得買入,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或者
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
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
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
買入或賣出;
5
)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
意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
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3
、資產支持證券的
投資
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領域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
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淨值帶
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失。為了更好的防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所面臨的各類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
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4
、股指期貨
的
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
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
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5
、國債期貨
的
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
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槓桿風險、期貨
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淨值
的波動性。
六
、
其他風險
1
、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於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
建設
、環境控制、人員素質等方面不完善
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
,
如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內幕交易、不公
正披露等欺詐行為、上市停止交易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
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
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
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
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
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
自決議生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
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
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
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
贖回
或轉換
申
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
、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等
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
編制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
(
11
)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
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
並
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
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帳戶
、
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
/
期貨
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
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和
證券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
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
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三
)
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
轉讓或者申請
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
交納
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
日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一
)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
調整
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
但法律
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
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基金合同》
約
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
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
調低
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的其他
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或調低
銷
售服務費;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
費方式;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關證券
/
期貨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
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
6
)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
金銷售機構等調
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
7
)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影響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8
)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
9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
二
)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
三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
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
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
截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
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
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
五
)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
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
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
六
)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
一票
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
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
七
)
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
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
八
)
生
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本部分關於
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
表決條件等內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並提
前公告
後可直接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
自決議生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情況。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
四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六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
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七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
該會屆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
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
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基金合同
》
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方正富邦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2
號東側
8
層
法定代表人:何亞剛
成立時間:
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1
】
1038
號
註冊資本:
6.6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電話:
010
-
57303969
傳真:
010
-
57303716
聯繫人:
蔣金強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電話:(
010
)
66105799
傳真:(
010
)
66105798
聯繫人:郭明
成立時間:
1984
年
1
月
1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
[1983]146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帳);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務;年金帳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註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諮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
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
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
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
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
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二)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2
)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
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
2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
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
不包括平
倉
)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
3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
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
5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
6
)本基金持有的同業存單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1
7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除上述第
2
)、
9
)、
1
5
)
項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對於因法律法規變化導致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等事項調整的,基金
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書面同意後方可納入投資監督範
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託管人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
等因素影響,應為基金託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
2
個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於託管
人實施交易監督。
(
4
)本
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三)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如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四)
基金託管人依據
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
監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
,
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並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
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可行性說明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
審查。基金管
理人同意,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
DVP(
券款兌付
)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五)
關於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於審慎原則評估
存款銀行信用風險並據此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
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後,有權要求相關
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僅
限於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六)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
行為的緊急通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
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2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
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
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
流通受限證券。
(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
料。
(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
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
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
行審核。
(
5
)
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前
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託管人
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基金託管
人
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
人
應承擔連帶責任。
(
七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
八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
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於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託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
時核對確認並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有義
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
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
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
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
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
劃入基金託管人為
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
《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
、《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
管人
以
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專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銀行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屬
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
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1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某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
該類
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
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
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
。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
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復
核。
基
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並以雙方認
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
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
審查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
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②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③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④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⑤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⑥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
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
採用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
(
3
)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
價估值。對於
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
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
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
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
4
)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
(
5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
6
)
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
價進行,估值當日無
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
(
7
)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
(
8
)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
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
9
)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
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
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
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
1
0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
1
1
)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
2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
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
認後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後仍不能發
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
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
賠償。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
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
任。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帳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
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
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
告加
蓋公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一個月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
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一個半月內覆核,並
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
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
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
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
,相關各方各
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
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
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
財務會計報告、
中期報告
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
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
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
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
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
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相關各方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
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生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
1
)《基金合同》終止;
(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
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
財產
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8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
3
)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
以下
一系列的服務,
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
如因系統、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查詢
服務
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時自助
語音
和網上
(
www.founderff.com
)
查詢服務
。
每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還
提供人工熱線
查詢
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
通過以上方式查詢
所持
有
的
基金份額、交易確認記錄等
帳
戶
信息
;
持有人
和
潛在投資者還可通過
以上
方式
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
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資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確認單。
二
、信息定製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撥打客服熱線電話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定製提供信息。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定製信息的條件、方式和內容。
三、資料寄送
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
及潛在投資者
如有需求,可致電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
索取
基
金
對帳單
、
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等
紙質資料
。
四
、投訴
及建議
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網點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話、信函及
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對基金管理人或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
議。
五、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
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18
-
0990
(免長途話費)
客服郵箱:
services@founderff.com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
27
號院
5
號樓
11
層
02
-
11
房間
傳真:
010
-
57303716
網址:
www.founderff.com
六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期公告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
變更的公告
2020
-
02
-
14
2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
2020
年
2
月
18
日
)
2020
-
02
-
18
3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摘要(
2020
年
2
月
18
日)
2020
-
02
-
18
4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
停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的公告
2020
-
02
-
21
5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報告
2020
-
04
-
21
6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
2020
-
05
-
22
7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摘要
2020
-
05
-
22
8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
2020
-
05
-
22
9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
管協議
2020
-
05
-
22
10
關於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降低管理費並修改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公
告
2020
-
05
-
22
11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
停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轉換轉入、定期定額投
資業務的公告
2020
-
07
-
15
12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報告
2020
-
07
-
18
13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恢
復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
的公告
2020
-
07
-
22
14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恢
復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
資業務公告
2020
-
07
-
25
15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
停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
的公告
2020
-
08
-
12
16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
08
-
29
2020
年中期報告
1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有
的長期停牌股票調整估值的公告
2020
-
08
-
29
18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方
正富邦天璇混合
A
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
新)
2020
-
08
-
31
19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方
正富邦天璇混合
C
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
新)
2020
-
08
-
31
2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部分代銷
機構辦理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
-
09
-
28
2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辦公地址變更
的公告
2020
-
09
-
30
22
方正富邦天璇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報告
2020
-
10
-
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
、
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辦公
場所,並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
募說明書的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1
、
中國證監會準予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註冊的文件
2
、《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3
、《
方正富邦
天璇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4
、
律師
事務所
法律意見
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4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