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博士後、華中科技大學副教授張正波,被媒體渲染成開製毒公司生產毒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帳60萬美元的「絕命毒師」。就在張正波案一審判決疑點重重後上訴之際,二審法院決定對張案不予開庭審理。張正波的家人發公開信喊冤,直指兩年多來飽受虛假新聞的灼傷和法院不公判決的折磨。
▍文 和楚
▍來源 武漢都市網
張正波的家人最近一次見到他是在2016年12月5日的法庭上,彼時張正波被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受審。
4個月後的2017年4月1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武漢中院」)將媒體稱為「絕命毒師」的張正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7歲的張正波,是海歸博士後、華中科技大學化學化工學院副教授,從2015年6月16日至今已身陷囹吾兩年多。
張正波的姐姐張玉潔發公開信《我為「絕命毒師」弟弟喊冤》,她聲稱張正波就是媒體造出來的「絕命毒師」,她必須做出一切努力為弟弟討回公道。
張玉潔表示,媒體對張正波的那些報導中除張正波的身份是真實的,其餘都是虛假的,張正波本人和家屬這兩年多來一直飽受輿論灼傷和不公判決的折磨。
如今張正波家人最為期待的就是希望上訴後能得到公正的審判,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北高院」)的法官明確告知張正波的律師對張案不予開庭審理。
被騙接受採訪
2015年6月16日,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凱門」)員工馮某電話讓張正波來公司辦公室,稱有海關緝私局偵查人員找他。
直到當天下午4時,張正波給妻子打電話表示晚上不能回家,讓她到武漢凱門把車開走。
面對妻子反問「什麼事情要夜不歸宿」?張正波說完「我可以說明是什麼事情嗎」電話就被掛斷。
在武漢凱門的辦公室裏海關人員把車鑰匙交給張妻,張正波在門口閃一下就被帶走了。
2015年6月17日,武漢海關告知張妻張正波已被刑事拘留,她只好給張正波找律師處理他的事情。
2015年7月3日,有電視臺在武漢海關的辦公室採訪張正波。他再三要求電視臺不要把他的臉部露出來、不能對自己的話進行剪輯後才答應接受採訪。
隨後《武漢副教授化身毒師製售喪屍藥 月入60萬美元》的報導在多家媒體被刊發、播出。當時武漢凱門法定代表人、公司實際管理經營者也是後來受審的第一被告人楊某某尚未到案。
張正波在看守所裡看到電視新聞裡自己不僅露臉連說的話也被剪輯,他才覺得被武漢海關忽悠接受採訪。
按武漢海關的說法,2014年11月,武漢海關機場辦事處郵檢科在例行檢查時發現一份寄往美國的快遞包裹中藏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送檢後發現其成分疑似毒品。
武漢海關隨後連續截獲8起類似包裹,2個郵包內可疑物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屬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
武漢海關調查稱,上述精神藥品是張正波在澳大利亞做訪問學者時發現,部分國家對已經列入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需求量大,而國內尚未將其列管,中間有利可圖,便註冊公司以研製生產醫藥中間體等為掩護,非法從事精神類藥品的生產,主打產品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在武漢海關看來,「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就是「一種致幻性很強的新型精神毒品,與『啃臉藥』、『喪屍藥』同屬於卡西酮類別,其危害性不亞於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且在「國外需求量大、利潤高」。
媒體的報導讓張正波的家人很無奈,用張玉潔的話說,「報導中除張正波的身份是真實的之外,其餘都是虛假的」。
管制藥非毒品
「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不是「喪屍藥」?早在1928年就合成的「喪屍藥」俗稱甲卡西酮,為粉末狀態或與水混合液體,吸食飲用後有提神作用,與苯丙胺類效果類似,沒有臨床使用價值。
研究表明,初次吸食甲卡西酮0.5g可以兩天兩夜不睡覺,並伴有有噁心、嘔吐等反應,且一直處於精神興奮狀態。甲卡西酮還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甚至死亡。
據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副主任程勁松博士介紹,「喪屍藥」(甲卡西酮)早在2005年就被國家食藥局管控。但4號產品(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最初由化學家Peyton Jacob Ⅲ和Alexander Shulgin 於1996 年作為一種新的抗抑鬱劑合成出來並申請了專利。在有些國家,該藥物是不被管控的,是作為抗抑鬱藥使用的。
可見「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並非是武漢海關說的「喪屍藥」(甲卡西酮)。張玉潔反問:張三丰能跟張三一樣嗎?
「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一種抗抑鬱劑和抗帕金森病的藥物,還可用於體外診斷等(專利WO1996/039133,PCT/US1996/009603),目前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荷蘭等國並未列入管制目錄。
而武漢凱門的涉案產品即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在2014年1月1日才被中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
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武漢會議紀要)明確指出:「(七)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當時主管全國毒品審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高貴君、馬巖、方文軍、李靜然等也對此作出解讀:「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還是非法銷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的,就屬於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於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麻精藥品並不等同於毒品,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對象販賣麻精藥品,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進行販賣的,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張正波的辯護律師朱明勇表示,涉及張正波案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不等於毒品。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只有流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亦明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要認定為毒品必須同時滿足目的明確、去向明確、獲得非正常巨額利潤等條件。
朱明勇表示,如果不問流向與用途就將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認定為毒品,相當於將毒品的認定交由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也就是將關乎人的生命與自由的刑罰制定權交由國務院下屬部,屬於嚴重的違反《憲法》行為。
武漢大學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榮功教授在2017年8月12日召開的「毒品和製毒物品標準認定研討會」上結合張正波案談了他的看法:「毒品」和「製毒物品」並非科學概念,而是法律概念。《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所列的麻精藥品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中明確規定的三類易製毒化學品,是否屬於刑法中的毒品和製毒物品,需要慎重對待、具體分析。與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屬於毒品不同,兩個目錄中明確規定的麻精藥品,在性質上系藥品,具有醫療和科學價值。只有在非法作為毒品使用的場合,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毒品。所以,對於實踐中買賣、運輸麻精藥品的行為不能一概簡單地認定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藥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實際用途,進而準確定性。易製毒化學品作為可以用於製毒的主要原料和配劑,功能也是雙重的;也就是說,其既可用於合法的生產生活,也可以用於製造毒品。所以,在生產、買賣、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的場合,是否構成刑法規定的製毒物品犯罪,同樣也需要考察涉案易製毒化學品的具體用途,避免毒品犯罪打擊範圍的不適當擴大。
未直接參與
成立於2005年7月的武漢凱門,是一家從事電子化學品和化學中間體的技術開發和服務的公司,張正波只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之一。
張正波的大學同學楊某某在2005年找他一起開公司,張正波以幾個當時均未列管的普通化合物合成路線技術入股武漢凱門。
工商註冊信息顯示,武漢凱門法定代表人是楊某某,註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電子化學品及化學中間體的技術開發和服務(不含危險品)。
從2005年—2013年之間的8年時間裡,武漢凱門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武漢凱門在2009年曾獲得電子化學品相關專利(專利公開號:CN101987824A)。
張正波在2008年至2009年到澳大利亞做博後,他在澳大利亞所做研究課題為利用離子液體吸收火力發電廠二氧化碳,當時還申請了專利(申請號:201080043484.8)。
張玉潔表示,武漢凱門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並不是張正波研發的,而是在他留學澳大利亞時由武漢凱門的技術人員研發出來的。
從2008年年初張正波出國直至案發,他在武漢凱門的職責僅是偶爾為公司技術員研發合法的新化合物提供技術諮詢,並未參與公司事務管理,在公司也沒有具體的辦公室和職務。
張正波供述稱,武漢凱門的產品編號最開始是他製作,製作時所有的產品均不屬於國家管制品種。案發前,因有些產品上了列管目錄,他就進行了一次剔除修改。
楊某某在法庭上證實了張正波的說法,2013年、2014年,4號產品的需求量開始多起來,產品主要銷往美國。2014年11月,武漢凱門寄出的4號產品被海關扣留後,張正波告訴楊某某4號產品已在中國列入管制目錄不能再生產了。
楊某某還供述,「我想把錢退給客戶,但客戶不同意。為了公司信譽,我就要馮某把4號產品繼續往境外郵寄。直到後來馮某說4號產品已經被張正波安排銷毀了,叫我不要再接4號產品的單子」。
張正波供述,當時和楊某某成立公司時就定下原則,違背中國法律的東西不能做。武漢凱門的日常管理及重大決策主要由楊某某決定,張正波僅負責新產品的把關以及協同鮑某某進行新產品的研發。
當張正波得知「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被列入管制目錄後,他還在第一時間勸告楊某某停止生產和銷售涉管的幾個化合物,並在數次勸告無效的情況下繞開楊某某,請親戚張某某將剩餘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全部銷毀阻止繼續銷售。
武漢凱門在2014年總收入約為412萬元人民幣,利潤大概有100萬元人民幣。張正波雖為公司小股東,但從未參與過公司分紅。一審判決書也認定他2014年的月收入為5367元,低於其他員工工資。
朱明勇表示,販毒都會產生暴利,武漢凱門年利潤100萬人民幣與販毒暴利相差甚遠。更何況就算沒有張正波,武漢凱門生產銷售「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也一樣可照常進行。
朱明勇稱,從現有證據看張正波本人既沒有參與違禁化學品的合成,也沒有指導或者命令員工進行違禁化學品的合成,更沒有參與接單、生產、銷售等行為,其行為本身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不應被認定為第二被告人。
死刑案二審不開庭?
2016年12月5日,張正波案在武漢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檢方指控稱,2005年,被告人楊某某、張正波等人以生產銷售尚未被我國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謀取利益,並成立武漢凱門,聘請、培訓工人從事生產製造。生產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
檢方稱,公司成立之初,被告人張正波提供了部分產品的合成方法及工藝,二被告人還根據客戶需求以及管制政策的變化積極研發可以替代被管制品的新產品。其中,楊某輝負責產品銷售接單、客戶聯絡,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被告人馮某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購買原料、包裝發貨及快遞跟蹤,被告人鮑某某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主要生產及銷售的產品包括: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公司編號4 號)、2C-B(公司編號5 號)、2,5-二甲氧基-4-點苯乙胺2C-I(公司編號13 號)、2,5-二甲氧基-4-點苯乙胺2C-H(公司編號20 號)、4-MEC(公司編號25 號)、MDPV(公司編號29號)、1-(5-氟戊基)-3-(1-萘甲醯基)-1H-吲哚AM-2201(公司編號43 號)、JWH-250(公司編號45 號)等。201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 年版)》,將凱門公司編號4 號、13 號、20 號、43 號、45號等產品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該目錄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朱明勇表示,儘管一審法院認定「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均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但張正波案所有涉案產品均未被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的毒品。
2017年4月1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正波案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輝、張正波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以實施毒品犯罪為主要活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判決楊某某、張正波、馮某、鮑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
張正波案一審庭審質證階段,辯護人提出,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的產品顏色、重量、性狀均不一致,如取樣2.294克,鑑定重量2.62克」;取樣1.876克,送檢重量為2.13克,即多次出現送檢質量大於取樣質量的荒謬情況。並且鑑定報告裡面並沒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
公訴人回應稱「鑑定報告裡確實沒有資質,但是這個(資質)是可以後面補充的」以及「現場提取的產品與送檢產品顏色不一致,是因為每個人對顏色的區分不一樣」。
張正波的家屬質問:公安部的國家毒品實驗室如果都沒有資質,中國還有哪個機構能比公安部更權威?申請鑑定內容是精神藥品,結果也是精神藥品,怎麼就變成毒品了?
張正波主動配合武漢海關調查的行為,在武漢中院的判決書中未被認定為自首。朱明勇表示,無論張正波是否構成違法或犯罪,法院都應該依法認定其「自首」情節。
楊某某、張正波等不服武漢中院的一審判決,遂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訴,但湖北高院拒絕張正波案開庭審理。
「判處死刑」明確說明張正波案屬於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朱明勇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延伸閱讀:我為「絕命毒師」弟弟喊冤
▍文 張玉潔
▍來源 微信公眾號絕密師姐
我叫張玉潔,是武漢「絕命毒師」案中張正波的姐姐,張正波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
「武漢一知名高校化學專業副教授張某聯合朋友開設製毒公司,夥同化學專業研究生鮑某等人,生產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遠銷歐美,每月銷售進帳60萬美元左右,堪稱漢版『絕命毒師』。」
《楚天都市報》在2016年12月6日報導提及的漢版「絕命毒師」張某,就是海歸博士後、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張正波。2015年7月7日、2017年4月14日各大媒體均有類似報導。
這些報導中除張正波的身份是真實的之外,其餘都是虛假的。張正波本人和我們家屬這兩年多來備受虛假新聞和不公判決的折磨和煎熬。作為「絕命毒師」張正波的姐姐,我有義務和責任站出來告知事實真相,尋求社會關注,為我弟弟鳴冤,幫他討回公道。
我也呼籲社會各界人士關注張正波案,請你們看看媒體、武漢海關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人員,是如何將一個大學副教授變成一個製毒、販毒的「絕命毒師」。
事發經過:第一被告人未到案,海關即召開案件破獲新聞發布會
2015年6月16日11時左右,張正波正在華中科技大學化學樓上班,接到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凱門」)員工馮某簡訊,告知有武漢海關人員在公司辦公室調查,隨即接到馮某電話,叫他去公司,張正波一邊記掛著下午的課,一邊去公司辦公室。2015年6月17日下午,海關人員告知張正波已被刑事拘留,我們家裡人一下慌了神,趕緊給張正波找律師。
律師會見張正波後我們得知,2015年7月3日武漢海關安排電視臺對張正波進行了採訪。但張正波並不願意,在海關勸其積極配合海關工作將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在海關和電視臺都答應不把他的臉露出來、如實報導、不胡亂剪輯後才勉強答應。他覺得自己沒什麼事,「還要回去給學生講課」。
2015年7月5日晚採訪視頻在中央電視臺「共同關注」欄目播出,不僅臉一覽無遺,採訪內容也被剪輯。「武漢海關破獲大案」還上了當晚的新聞聯播。7月6日上午九點半武漢海關緝私局召開「破獲『6.1』走私毒品案媒體通氣會」,隨後《武漢副教授化身毒師製售喪屍藥 月入60萬美元》的報導在多家媒體被刊發、播出。而當時武漢凱門法定代表人、公司實際管理經營者也是後來受審的第一被告人楊某輝尚未到案。
張正波在看守所裡看到電視新聞裡自己袒露的臉、所播出的內容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實表達時,才覺出問題嚴重了。而報紙上的內容更是離譜,除了張正波的身份是正確的,其餘沒有一句真話。採訪時張正波說的「自己既沒有參與違禁化學品的合成,也沒有指導或命令公司員工進行違禁化學品的合成,自己在公司僅負責新產品的合法性諮詢和可行性分析」的話一字不見;反而是在海關要求他講的關於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的成立背景以及出國留學的情況被拼接。
按武漢海關的說法,2014年11月,武漢海關機場辦事處郵檢科在例行檢查時發現一份寄往美國的快遞包裹中藏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送檢後發現其成分疑似毒品。武漢海關隨後連續截獲8起類似包裹,2個郵包內可疑物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屬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
武漢海關調查稱,上述精神藥品是張正波在澳大利亞做訪問學者時,發現部分國家對已經列入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需求量大,而國內尚未將其列管,中間有利可圖,便註冊公司,以研製生產醫藥中間體等為掩護,非法從事精神類藥品的生產,主打產品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在武漢海關看來,「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就是「一種致幻性很強的新型精神毒品,與『啃臉藥』、『喪屍藥』同屬於卡西酮類別,其危害性不亞於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且在「國外需求量大、利潤高」。
2017年4月13日,頭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張正波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正波不服提起上訴,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拒絕開庭。
對此,我有話要說!
1、「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不是喪屍藥!
先說說「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什麼。
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最初於1996 年由著名化學家Peyton Jacob Ⅲ和Alexander Shulgin 作為一種新的抗抑鬱劑和抗帕金森病的藥物而合成出來,並申請了專利(專利WO1996/039133,PCT/US1996/009603),專利中還提到此產品還可用於體外診斷等。目前該物質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荷蘭等國並未列入管制目錄,是作為抗抑鬱藥使用的,我國自2014年1月1日起將其列為精神藥品目錄。
而武漢海關和媒體說的「喪屍藥」是指甲卡西酮,早在2005年就被國家食藥局管控。這兩個物質,就像甲醇和乙醇,看起來名字相似,其實是兩種不同的物質,摻了甲醇的酒是假酒,使人中毒;摻了乙醇的酒卻變成了高度酒。
武漢海關在2014年11月就截獲了武漢凱門的包裹,直到在2015年6月開始抓人,在這半年裡連「甲卡西酮」和「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都沒分清嗎?
武漢海關未搞明白「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什麼,難道審理一年多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也沒搞清楚「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並非喪屍藥甲卡西酮嗎?連涉案產品是什麼都沒搞清楚,就胡亂判決?!
2、「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精神藥品不是法定毒品!
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將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列為精神藥品,那麼,精神藥品是不是毒品呢?到網上用任一種搜尋引擎搜一下,會一致地告訴你:精神藥品不是毒品!
那在法律意義上,什麼情況下精神藥品可視為毒品呢?多個法律文件指出: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只有在明知、流向毒品市場或吸食毒品群體、獲取巨額利潤時,才被認定為毒品。如果不問流向與用途,僅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公安部制定的「精神藥品目錄」就將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認定為毒品,這相當於將毒品的認定交由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也就相當於將關乎人的生命與自由的刑罰的制定權交由國務院下屬部門。請問法院這麼做合法嗎?
張正波案一審判決書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武漢凱門製作和銷售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也沒有獲取高額利潤,更無從明知「精神藥品是毒品」,如何依法認定武漢凱門製作和銷售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為毒品?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涉案精神藥品具有成癮性。
在(2016)鄂01刑初177號判決書第6頁寫明「所生產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這是長達48頁的判決書中唯一涉及涉案產品流向的表述,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證據對產品的流向和用途進行證明,既沒有證據證明產品流向了毒品市場也沒有證據證明產品流向了吸食毒品的群體。
另一方面,卻有證據證明武漢凱門製作和銷售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銷往英美國家作為藥品使用或實驗室研究。如楊某輝與買方郵件中出現過的買賣網址http://www.etizolamshop.co.uk顯示,有諸多商家在亞馬遜(Amazon.com/Lab_Supplies)等正規網站將Etizolam等產品作為實驗室產品予以銷售(Xiosin Research Chemicals for sale;Etizolam Research Vendor USA等),根本沒有流向毒品市場或者吸食毒品群體。
如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受害人的事情,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何能將武漢凱門製作和銷售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依法認定為毒品、將張正波以毒品犯罪判刑?
3、張正波未參與公司的違法行為!反而銷毀列管產品阻止公司的違法行為!
2005年,張正波大學同學楊某輝叫他一起開公司,當時國家正大力提倡高校進行產學研結合,鼓勵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進行研究成果的轉化和為企業服務,於是張正波以幾個化合物的合成技術入股武漢凱門,所佔股份較少。
這幾個化合物當時都是合法的普通化合物。公司擬以張正波和另外一個股東提供的合成技術為基礎,逐步引入其它高科技項目和其他商業合伙人,向其它大眾精細化工領域發展。事實上,在後期的發展中,公司先後引入了電子化學品、水性塗料助劑等項目,並以武漢凱門的名義申請並獲批了國家發明專利。
所以,公訴機關指控該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生產違法產品,根本站不住腳!在2005年至2014年公司無任何違法行為!而稱是因為「張正波在國外做訪問學者時,發現部分國家對已經列入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需求量大,而國內尚未將其列管,中間有利可圖,便註冊公司」更是無稽之談!公司成立於2005年,而張正波出國留學是2008-2009年!
武漢凱門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材料都能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楊某輝,註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電子化學品及化學中間體的技術開發和服務(不含危險品)。
從2008年年初開始,張正波出國做博士後,從事利用離子液體吸收火力發電廠二氧化碳的研究,相關研究成果申請了專利。2009年5月回來後,張正波每年要上兩三百學時的課,還要指導研究生、擔任本科生班主任、編寫書籍等,工作非常忙碌。自2011年始,他在武漢凱門的職責是偶爾為公司技術員研發合法的新化合物提供技術諮詢,並未參與公司事務管理,在公司也沒有具體的辦公室和職務。
自此,武漢凱門已有產品的研發、接單、生產、郵寄等任何一個環節都與張正波無關;2014年1月1日新的精神藥品目錄生效後,公司的幾個涉案產品的違法生產和銷售行為也與張正波沒有任何直接關係。
而且本案主要的涉案產品「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也是武漢凱門在張正波去澳大利亞期間研發出來的,同樣與張正波無關。也就是說沒有張正波,武漢凱門生產銷售「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一樣可照常進行。
而當張正波得知「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被列入管制目錄後,他在第一時間勸告楊某輝停止生產和銷售公司涉管的幾個化合物,並在數次勸告無效的情況下繞開楊某輝,利用私交請公司員工張某某將剩餘的「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全部銷毀,以阻止楊某輝繼續銷售。
另外,張正波雖為公司小股東,但從未參與過公司分紅。一審判決書也認定他2014年的月收入為5367元,低於其他員工工資。
公訴機關指控張正波在本案中的角色是技術指導,請問,他在2005年用於技術入股的技術路線違法嗎?後期具體進行了哪些違法指導?!造成了什麼違法後果?!
4、武漢凱門年營業額412萬,利潤約100萬,而非「月入60萬美金」!
張正波本人和我們家屬在一審庭審時才從檢方那裡得知,武漢凱門在2014年總收入約為412萬元人民幣,利潤大概有100萬元人民幣,所有利潤未分紅。而所有媒體報導眾口一詞:月入60萬美元!這純屬無中生有!難道一家公司一年的總收入要算一個月的收入?
「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在2014年被國家列入管制類精神藥品目錄,媒體紛紛報導《武漢「絕命毒師」開製毒廠 制「喪屍藥」遠銷歐美》,還稱「每月銷售進帳60萬美元左右」。請問這是事實嗎? 是不是管制類精神藥品就都是毒品?製作毒品的公司一年就只有20-30%的製毒、販毒利潤?
做這種無中生有、出現常識性錯誤的暴力宣傳,任意蹂躪別人的自由和生命,對參與其中的法律人和新聞人來說已經習以為常了嗎?你們的底線到底在哪裡?
5、湖北省高院死緩案件二審不開庭,荒唐!
張正波不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遂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拒絕開庭審理。我認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開庭審理不符合法律規定。
(2016)鄂01刑初177號判決書對與張正波同案的武漢凱門的法定代表人楊某輝進行了如下判決:「被告人楊某輝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後,楊某輝、張正波等均依法提起上訴。
「判處死刑」明確說明張正波案屬於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卻明確告知張正波案二審不予開庭審理。
面對一審判決沒有對涉案產品「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的流向與用途進行必要的說明,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涉案產品為毒品,屬於典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毒品犯罪的案子,還有被判死緩的案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憑什麼不開庭審理?
古語有云:治國者,必以奉法為重。善製法者,為匠人之用矩,不善製法者,如陶人之用型。
中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也對法官提出希望,他強調法官要堅守公平正義底線。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關,努力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綜上所述,張正波案屬於典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毒品犯罪,還受到人為和媒體虛假報導暴力宣傳的嚴重幹擾。肯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將未參與武漢凱門違法行為的張正波宣判無罪,讓他早日與家人團聚!
在冤假錯案面前,沒有人能置之度外。我弟弟張正波在科技轉化中因高校教師身份易吸人眼球而受到的冤屈,是每一個科技工作者、教師甚而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的風險。我會為我弟弟張正波的案子做出一切努力,也請善意滿懷的你給予支持!一個苦讀書的寒門學子,絕不是媒體渲染的絕命毒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