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3 17: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何大蝦
昨天21 :11
兄弟
今天15 :23
啥事?兄弟。
最近手頭緊,能不能借1萬塊救急?
今天15 :40
好,微信轉給你!
現今社會中,微信作為一種即時通訊軟體,因其便捷、高效的特點,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交流方式。從聊天到工作,乃至金錢交易、買賣等,均可在線上操作,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
那麼,一旦發生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能!能!能!
敲重點!
重要的聊天記錄千萬別刪!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但問題來了!
只要有微信聊天記錄,就百分百能勝訴呢?
答案是:否!否!否!
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證據,逐漸成為當事人在參加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形式之一。對該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關係到基本事實的確認,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案例一 微信聊天記錄保存不完整 結果訴請被駁回
原告黃某從事防盜門窗買賣經營。2018年5月時,經自己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李某。2018年6月時,被告李某因承攬房屋裝修需要,向原告黃某訂購一批防盜門窗。雙方未籤訂書面合同,對防盜門窗的規格、尺寸、單價等信息均通過微信聊天溝通。2018年12月時,原告黃某按照要求向被告供完貨,但被告未及時支付貨款。後被告李某一直避而不見,一直未付貨款。於是,原告黃某訴至法院。但原告黃某能提供的證據只有與被告李某之間的部分不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不完整,供貨的數量、單價、貨款等關鍵內容缺失,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無法確定微信聊天對象 訴請貨款未獲支持
原告解某向法院起訴稱,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間,其向被告陳某華供應魚類產品,被告陳某華共拖欠魚款7千餘元未付。雙方未籤書面合同,也無欠條、送貨單等憑證,原告僅提供了與微信名「陳某東150******57」的微信聊天記錄。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對象無法確定系被告陳某華,在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情況下,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麼,要想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有效的證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1、聊天雙方的身份必須清晰明確
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光是頭像名字和當事人對應並不能達到證明效果,因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因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繫。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2、記錄表達的意思完整,且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內容(包括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是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由於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電子數據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還要儘量提供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3、固定保存聊天記錄、轉帳記錄和重要記錄,不要隨意刪除
可以通過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數據存檔方式保存記錄,同時必須保存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原始載體包括用來儲存的手機、計算機或其他電子設備等。
電子數據應提交儲存載體(U盤、光碟),且在法庭上需出示原件進行核對。有音頻的,還需提交與音頻一致的文字文本;有視頻的,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有圖片或文本的,需提交列印件。
供稿:民事庭
原標題:《別刪!微信聊天記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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