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早高峰,一車人難道都要陪著等遲到嗎?」「到下一站停車搜身吧!大家都耗不起啊!」……12月28日清晨7時許正值早高峰,在鄭州市中州大道路邊停著一輛滿載乘客的21路公交車,焦急的乘客在車廂內大聲發著牢騷。原來,這趟公交車上有位女乘客發現新買的手機丟了,公交車被迫停在了不是站點的路邊。一些心急離開的乘客主動要求「搜身」自證清白,到了就近的公交站點,丟失手機的女乘客站在前門處,對將要下車的乘客逐一檢查……
監控顯示女失主對即將下車的乘客逐一進行了象徵性的搜身。
乘客:急於下車的乘客表示寧願被搜身
昨日(28日)早上,鄭州市民閆先生反映,他早上6時40分坐上21路公交車約20分鐘後,一名女子突然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了,慌忙跑至車廂前部,向車長求助。「當時車正行駛在中州大道上,處於北三環站與晨旭路站之間。」閆先生稱,車長是位中年男子,得知此事後並未徵求車上其他乘客的意見,便將車臨時停靠在了路邊,並詢問女失主是選擇撥打110報警,還是他把車直接開到附近的派出所。
「丟手機的是個20歲出頭的姑娘。車未正常駛進站點,車廂內的一些乘客已隱約猜到發生了什麼,一聽說車長可能要將整車人帶到派出所,很多人開始不樂意了。」閆先生稱,大家開始抱怨,甚至有急於下車的乘客表示寧願被搜身。「換位思考一下,我挺同情失主的,但也許她在上公交車之前手機就被偷了。就算是在車上丟的,小偷那時也不一定還在車上了。反觀車上的其他乘客,今天天氣不好又趕上周一的早高峰,上班考勤機制嚴格的單位,去遲到是要罰錢的!」
閆先生稱,在乘客們的強烈要求下,男車長得到女失主的同意後,便將車開至晨旭路站。公交車後門未開啟,女失主站在前門這唯一的出口處,對即將下車的乘客進行了逐一「搜身」。「我本就要在此站下車換乘其他公交車,主動將手提袋給姑娘看了,那姑娘也就是象徵性看了看我的包,摸了摸我的口袋,還對我說了聲『謝謝』。畢竟是個女孩子,下車的很多都是大老爺們兒,不可能仔細搜。」
車長:兩方權益都要維護,只能先維護失主的權益
昨日下午1時許,記者在劉莊花園北路段21路公交調度室見到了當時駕車的公交車長王剛良,王師傅當即調取了車廂內的監控錄像。記者看到,清晨6時45分,天剛蒙蒙亮,在鹿港小鎮站,丟失手機的姑娘戴著紅圍巾,將背包放在胸前,與一眾候車的乘客一起上車。7時02分,車行駛了8站後,姑娘突然從車廂後部跑到車廂前部,神色慌張地與車長交流。「女孩告訴我說她的手機不見了,我趕緊將車停靠在路邊,拿出自己的手機就問她的手機號,結果一打,發現她的手機已經關機了,女孩當時急得就流眼淚了。」
王師傅稱,他未進站停車這一舉動引起了絕大多數乘客的不滿,甚至有乘客對他進行了嚴厲指責。「有個50多歲的男乘客大聲質問我,說若是因此耽誤了他上班,單位扣他獎金、工資,就要追究我的責任!」王師傅覺得自己很委屈,因為公交公司內部有規定,遇到乘客丟失財物的情況,車長要積極配合失主挽回財產損失。「乘客投幣上車,就是與公交公司達成了一個事實上的運輸合同,我們就有義務保障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但也有義務將乘客順利送達乘客要到的站點。兩方權益都要維護,我只能選擇先維護失主的權益,萬一小偷和手機仍在車上呢?」王師傅稱。
當車廂內乘客得知女孩的遭遇後,一些急於上班的乘客提出願意被搜身自證清白。於是,在晨旭路站和鑫苑路站,便出現了女失主站在車前門處,搜一位乘客,下車一位的一幕。「大家都沒有拒絕搜身,在失主下車的那一站,除了一名學生未搜身外,其餘乘客都被搜身了,但並未找到丟失的手機。」王師傅稱。
記者調看監控後發現,從女失主告知車長手機丟失到女失主全車人「搜身」後下車,1站半路共歷時23分鐘。
失主:我知道搜身不妥,但當時已經蒙了
昨日下午5時許,記者輾轉聯繫上了女失主,女失主不願透露姓名,並表示自己知道「搜身」的行為不甚妥當。「手機沒找到,這是我這一周內丟的第二部手機了,今天又去買了一部新的。」女失主表示,上一部手機是在她下公交車時發現被盜的。今天她發現手機被盜後並沒第一時間想到要搜大家的身,是車上乘客們主動提出的。「我當時腦子一片混亂,都蒙了!心裡急著想找回手機,大家正好也這樣提議,便這麼做了。」
女失主稱,自己也是上班族,非常理解其他乘客急於上班的心情。同時自己也明白,一旦在公交車上丟了財物,除非能當場抓住小偷,否則再找回來的機會就相當渺茫了。「因為在失主發現財物丟失之前,小偷往往已經下車了。」女失主稱,自己曾在上車前拿出手機看過時間,見要乘坐的21路車前來,便順手將新手機塞到了上衣的右側口袋,有可能那時便被小偷盯上了。
律師:失主無權搜查乘客,乘客有權說「不」
「公交車上丟東西的事件較為頻發,而失主要找回財物是難上加難,這是全社會普遍存在的一道難題。我們能夠理解失主的心情,但為此耽誤大多數乘客的時間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往往涉及更多數人的利益。」大滄海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業務主管範俊霞律師在受訪時表示,失主若違反乘客的意願強行進行搜身,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乘客有權對此無理的要求說「不」。若乘客自願提出搜身來自證清白,就屬於放棄權利的個人行為。
範俊霞稱,在沒有人掌握初步證據指證某人為嫌疑人的情況下,採取對全體乘客進行搜身的做法明顯不妥當。「搜查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辦案偵查時的一種手段,就算報警後民警趕到了現場,也要按照公安機關的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許可後,才能進行搜查。」範俊霞指出,失主在主張自己權益的同時,不能以犧牲或侵犯他人權益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