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由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徐偉受賄案獲一審判決,被告人徐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2006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徐偉利用擔任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浙江省大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07萬餘元。
被告人徐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新昌縣人民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綜合新昌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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