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孫松(化名)和父親乘車行經京瀋高速公路遼寧葫蘆島境內路段時,遭遇了一場連環相撞的事故。孫松和父親為了避免次生事故,主動下車避險。在翻越護欄時,父子倆先後從高速公路橋之間的縫隙掉下橋,孫松摔傷,孫松的父親摔死。此後幾年間,孫松兩次起訴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司,認為高速公路橋設計有缺陷,護欄沒有加高加厚存在安全隱患,索賠各項損失100餘萬元。2020年7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孫松的索賠要求。
這起高速公路事故發生在京瀋高速遼寧葫蘆島境內的綏中到瀋陽路段。當時一輛小轎車行駛時,變更車道後遇到前方事故,緊急剎車。孫松及其父親乘坐的轎車緊隨其後,剎車不及直接追尾前車。此後,後方一輛轎車欲緊急躲閃,但先撞上左側護欄之後,又撞上了孫松父子倆乘坐的車。
事故發生時正是十一長假期間,高速公路上車流密集。雖然這起連環事故發生過程中無人受傷,但孫松和其父親擔心後續繼續有車輛撞擊,父子倆躲在車內會有危險,於是主動下車避險。大約十多分鐘後,父子倆所乘車輛的司機發現孫松和其父親不見了,急忙尋找。最終在高速公路橋下發現了兩人。此時孫松摔傷,其父親已經死亡。交警認定,兩人是在二次事故發生後避險跌落橋下所致。此二人傷亡不是在事故發生過程中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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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事發路段正是京瀋高速公路的狗河特大橋。這處大橋由兩座並列的橋組成,全橋八車道設計。兩座橋之間有1.5米寬的間隙。大橋內側設有0.75米寬的牆式護欄,外側有0.5米寬的護欄。孫松父子倆就是翻越內側護欄,準備到並列橋上避險,沒想到護欄後是1.5米寬的縫隙,兩人從縫隙墜下,釀成悲劇。
事故發生後,孫松先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高速公路運營公司要求賠償。瀋陽市和平區法院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二審,最終駁回了孫松的索賠要求。該判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本案中,高速公路運營公司只是涉案橋梁的運營管理者,其職責系保持公路橋梁適於車輛通行,孫松未提供證據證明高速公路應對涉案橋梁設置防人網,不存在高速公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
而孫松則聲稱,自己翻越護欄是為了避免受到再次被撞的可能,而採取的一種避險方式。法院認為,孫松父子採取翻越護欄的方式並不是最佳的避險方式,在狗河大橋連環相撞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孫松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選擇最佳的方式保護自己避免再次受到傷害;但是,其恰恰選擇了違反法律規定向左轉移、跨越中央護欄進而導致墜橋受傷,因此其應對自己的損傷承擔責任。而其父親掉落橋下死亡,同樣應自行承擔責任。
此後,孫松和其親屬再次起訴高速公路運營公司,要求賠償其父親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屍體運輸費、誤工費等合計100餘萬元。此次他們的起訴理由是:涉案大橋的護欄沒有加高加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且應該設置防止人翻越的鐵絲網。瀋陽市和平區法院再次駁回了其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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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松不服上訴。他們還提交了一份所謂媒體報導截圖作為證據,證明曾有媒體報導:公路最左側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告知並呼籲民眾不要在車內等待,要向左側中央護欄外轉移逃生。而高速公路運營公司稱,孫松父子在事故發生後的轉移方向錯誤是導致悲劇的根本原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63、68條,兩人應該迅速轉移到右邊,而父子倆是轉向左側,此外還翻越護欄。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所謂「媒體報導」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現有證據證明:高速公路運營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情況。案涉高速路段的設計、施工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具備車輛通行條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橋梁護欄不符合安全標準,不屬於案涉高速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孫松父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錯誤轉移行為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近日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V眼看大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