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天津市西青區通利五金經營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青市監辛罰〔2020〕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辛罰〔2020〕2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通利五金經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120111600510730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上辛口村1號樓底商(郵政儲蓄銀行右第二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曹金鵬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30***********2173
聯繫電話:189****3231 其他聯繫方式:無
聯繫地址:河北省河間市**********
2019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配合抽檢機構人員(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對該單位銷售的安全帽進行抽檢(任務來源:津市場監管質檢字(2019)第029號)。2019年11月15日,通過快遞方式向標稱生產企業寄送《安全帽商品質量抽檢樣品確認書》,於2019年11月16日被籤收;2019年12月4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標稱生產企業寄送《安全帽商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結果送達書》,於2019年12月5日被籤收。2019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TQT01-1879-2019),檢驗結論為:衝擊吸收性能(高溫、低溫、浸水)、耐穿刺性能(高溫、低溫、浸水)項目不符合GB 2811-2007標準,依據《2019年流通領域安全帽商品質量監督抽檢實施方案》,判定為不合格,屬於嚴重不合格。15日內標稱生產企業和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申請。當事人銷售的安全帽屬於不符合國家標準GB 2811-2007的產品,執法人員製作現場筆錄並對當事人6個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進行扣押。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通利五金經營店銷售的安全帽,經查,當事人未建帳,無經營記錄,無進貨票證,當事人共購進安全帽20個,共計156元,單價7.8元/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還剩安全帽6個,共銷售14個,至查獲時獲得違法所得58.8元。2019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配合抽檢機構對該單位銷售的安全帽進行抽檢,2019年12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測報告送達當事人,15日內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019年11月11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抽檢抽驗單1份,共2頁,證明我局執法人員配合抽檢機構對安全帽進行抽檢的事實;
2. 2019年12月12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送達回證1份,檢驗報告1份,共10頁。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和當事人所銷售安全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事實;
3. 2020年1月8日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授權委託書1份,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身份、委託人身份和經營主體情況;
4. 2020年1月8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通知書1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財物清單1份,送達回證1份,共5頁,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進行扣押的事實;
5. 2020年1月8日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相關情況;
6. 2020年1月8日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3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進銷貨臺帳、進貨票證和違法所得的情況;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負責人籤字認可。
7.2020年4月17日,收到《安全帽商品質量抽檢樣品確認情況統計表》1份,共1張;《安全帽商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結果送達情況統計表》1份,共1張。證明標稱生產企業已知道或應當知道安全帽抽檢樣品確認情況和安全帽抽檢不合格結果送達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負責人籤字認可或蓋章認可。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
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能主動排查原因、並積極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其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案發後積極排查原因。但是由於當事人在經營時未向進貨商索要進貨票證且無法說明進貨來源,因此建議給予從中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做出行政處罰如下:
1、處貨值金額240元的兩倍罰款:480元;2、沒收違法所得58.8元(總計538.8元);3、沒收安全帽:6個。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