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軍師聯盟》10億收益案看影視聯合投資合同糾紛及風險防控

2021-02-11 騰訊研究院

一、合同生效爭議:

在上述《大軍師司馬懿》案中,江蘇華利以《轉讓協議》上江蘇華利方的合同章是偽造的來否認其法律效力,而無獨有偶,在天津龍影浦江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龍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星碩華美國際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碩華美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最後的武林》案」)中,天津龍影公司也以不清楚合同籤訂事宜、不清楚籤字蓋章為由主張雙方籤署的《電視劇〈最後的武林〉聯合投資攝製合同書》無效,而在崴盈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崴盈公司」)訴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誼兄弟公司」)合作創作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西遊》案」)中,華誼公司也以《補充協議二》未生效為由來反駁崴盈公司要求票房分成的要求。

由此可見,如何認定合同生效、如何確認合同生效是聯合投資合同籤署、履行過程中需要重點注意的問題。

關於認定合同生效,我們需要首先重點區分合同生效與合同訂立、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狀態,包括商討過程以及合同成立兩個部分,其中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合同有效是指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時的狀態,合同生效是指訂立的合同不僅具備有效要件,還具備履行條件。

其次,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未依法成立或者說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或者被法律否定時,如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如附條件、附期限才能生效,則成立的合同會歸於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狀態。

第三,區分合同訂立、成立、生效的概念的重要意義在於一般只有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才需要履行合同,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合同訂立的商討過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僅有可能產生一些先合同義務以及締約過失責任。如在《西遊》案中,法院也是從合同訂立的過程、合同生效的要件來分析崴盈公司與華誼公司在郵件往來中的《補充協議二》是否生效,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應以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由於其雙方籤訂過程中的《補充協議二》並未經雙方籤字或者蓋章,所以並未成立,因而沒有生效,沒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華誼公司從法律上無需向崴盈公司支付票房收入分成。

關於確認合同生效在正常的商業誠信環境以及邏輯下一般是無需重點考慮的,但是鑑於實踐中確實已經發生過此類案例,所以在投資方在籤訂合同過程中,對外需要通過各種手段來確認生效合同是否屬實,即主要確認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否屬實,如籤字人是否有相應的授權且是否為其本人,如蓋章是否是其法定印章;這些問題可以通過現場監督籤字、蓋章以及要求合作方提供其向工商行政部門備案的籤字、印章比對等來實現,而對內需要加強印章管理以及人員權限管理,重點注意宣導偽造印章、擅自使用印章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風險以及刑事犯罪)以及加強管理相關人員合同籤署的權責分工。另外在合同解除、重要合同事項變更的關鍵時點時,不僅是籤署合同,還應通過郵件、函件、微信等各種溝通方式向各方公司、負責人進一步確認各方對相關法律行為、事實的了解、知悉,保留好相關溝通確認記錄。

二、投資款支付爭議:

投資款支付糾紛的主要原因在於製作質量與製作進度,投資方往往因為製作方沒有按期製作或者製作的質量不符合其期待的標準而與製作方發生爭議。

因製作進度問題發生的糾紛較多,上述浙江人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傑公司」)訴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公司」)、湖州廣播電視總臺(以下簡稱「湖州總臺」)合作創作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陳英士》案」)案便是實例之一。因為製作進度客觀上確實受到諸多不可控因素影響,比如說劇本的磨合、演員的檔期、拍攝過程中的意外事件、政策的調整變化等等。所以筆者建議關於製作進度,無論如何需要設置一個客觀可行的時間節點,在沒有按照時間節點完成相應的動作時,就需要設置相應的解決方案,還有不可控因素的最終解決方案。

而製作質量往往因為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而發生爭議,如在北京中影第一電影製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藝能娛樂(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能公司」)合作拍攝電影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左麟右李》案」)中,在藝能公司主張剩餘投資款時,被告中影公司答辯稱理由之一是「藝能公司承擔攝製工作,所拍攝影片質量極差,經電影局審核,送審片根本達不到送審條件,遂又進行了二次修改,造成了資金的浪費。」當然法院最終以該項目上映播出且沒有證據證明質量不合格為由支持了原告藝能公司的訴請。

影視作品是藝術作品與商品的結合體,影視作品本質上屬於藝術,而藝術從來都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從藝術角度確實很難評估一個作品的藝術價值,但是影視作品還是具有商品屬性,所以可以影視作品的商品屬性來要求影視作品的質量標準。比如說劇本,可以約定題材、(包括大綱、人物小傳)字數、適合拍攝的集數,等等;比如說畫面,不會出現明顯的演員摳像、演員變形、場景道具失真等影響視覺效果的情形,等等;比如說動畫,人物的表情需要達到對標作品要求表情動畫細膩、表情聯動自然,人物角色動畫和動作運動平滑,不僵硬,等等。

三、投資合同性質爭議:

在固定收益投資方式中,投資款的返還以及投資收益的支付往往成為繞不過去的主題,投資現金的一方往往在投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投資款的返還時間,約定了明確的保底收益以及支付時間,但也不免被負有返還投資款以及支付固定投資收益義務的其他投資方或者製作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其中最常見的爭議點便是投資合同的性質,常見其他投資方以投資合同的性質屬於借貸來要求減少投資收益,或以聯營法律關係拒絕返還投資款,等等。

所謂合同性質即合同內容所涉法律關係,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而投資合同並非《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典型合同,因此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投資合同糾紛時往往先對合同性質作出認定,以便準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如聯合投資合同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係,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借貸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4%;如被認定為聯營合同法律關係,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保底條款違反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屬於無效條款。

以下是近年來涉及到影視項目固定投資收益糾紛的部分案例:

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對涉及到固定投資收益的聯合投資合同性質的認定不外乎借貸、聯營以及「投資」(非借貸、非聯營)三類法律關係,但是不同的司法機關會對影視投資合同的性質做出不同的認定,究其主要原因在於各個法院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每個案件中具體投資合同的約定不同。

法院從法律上是依據合同當事人所設立的主要內容來認定合同性質即合同內容所涉法律關係。如投資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資方向其他投資方支付投資款,其他投資方到期返還投資款以及固定投資收益,各方並沒有其他實質上的權利義務,則易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係,因為借貸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徵正是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另如聯營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徵在於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如果投資合同的主要內容符合聯營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徵,則也可能被認定為聯營法律關係。  

筆者認為,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僅從2010年到2018年,固定收益投資方式可以查詢案例就多達15件,可見固定收益投資方式是影視行業長期以來存在的一種投資方式,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便是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法律應該允許當事人籤署非典型的合同,應該尊重當事人籤署合同的目的,尊重影視行業長期以來普遍存在的各類投資方式,尊重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不應單以投資合同的性質來片面認定相關投資收益條款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不同法律關係的認定對投資方而言極其重要,直接影響到投資款是否返還、投資收益是否支付以及投資收益的計算方式,所以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固定收益投資方如需要切實保障投資款以及投資收益,重點需要從合同內容上做好相關設計、安排。

四、未履行合同義務糾紛:

除投資合同性質外,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也是投資方要求返還投資款的主要理由之一,如在海寧博啦啦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啦啦公司」)與北京順合偉業影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合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男人不容易》案」)中,原告博啦啦公司便以被告順合公司未按約定集數製作、未按約定主演拍攝等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退還投資款;另在上述《陳英士》案中,原告人傑公司以被告影視公司未按期拍攝為由要求退還投資款。

合同義務分為主要義務以及次要義務,投資方因其他投資方或者製作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要求退還投資款,應根據未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未履行的合同義務是否是其主要義務、未履行合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未履行合同義務是否是合同明確約定可以退還投資款的條件等多個維度來判斷是否可以要求其他投資方或者製作方退還投資款。

舉例而言,在影視投資合同中,投資方的主要義務之一便是按期支付投資款,而製作方的主要義務之一便是按期製作並交付製作成果,一方違反此主要義務時便很難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在《男人不容易》案中,博啦啦公司沒有按期支付剩餘投資款,且在投資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付款不得退回投資款,因此法院也就沒有支持博啦啦公司的訴求,而在上述《陳英士》案中,因為影視公司遠超約定的時間開機、播出,所以法院也支持了人傑公司要求返還投資款的訴求。

五、投資收益計算爭議:

一般而言,影視作品的投資收益應該是影視作品的所有收入減去所有成本以及投資合同約定可以的扣除名目,但是不同的作品類型所對應的收入構成、獲取收入的成本、費用以及其他扣除名目有所不同。

比如說當今市場形態下,電影主要收入構成是票房收入,網絡電影的主要收入構成是視頻平臺的票房分帳,而電視劇的收入構成是來自視頻網站以及電視臺的授權收入,另外除主要收入構成之外,還需要了解影視作品相關的廣告收入、衍生品開發收入、獎金收入以及其他商業開發收入等。

實踐中容易發生爭議的是兩點,一是相關收入是否需要參與分配,比如說獎金收入,從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到各個地方政府、行業協會、相關機構,都有一些對優質作品、參展作品的獎勵政策,而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向投資方分配,就是一個重要爭議點,如杭州南廣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廣公司」)訴北京鑫寶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寶源公司」)、北京華錄百納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錄百納公司」)合作創作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大工匠》案」)中,原告南廣公司(反訴被告)認為「關於浙江省委宣傳部與杭州市宣傳部的獎金問題。浙江省委確實獎勵給我公司20萬元,杭州市宣傳部也確實獎勵給我公司公司200萬元,但這是獎勵給杭州本地企業的,而不是獎勵給《大工匠》這部電視劇的所有投資單位的。」當然因為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是獎勵作品的,所以南廣公司這個抗辯理由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個是爭議點是相關收入基數的理解,在《西遊》案中,原告崴盈公司認為合同中的票房收入應該是總票房收入,而華誼公司認為應該是華誼實際收到的票房收入,應是總票房收入扣除5%的國家電影專項基金和3.3%的營業稅金及附加、57%的院線分成後才是其實際取得的票房收入。所以投資方在約定影視項目收入構成時,應明確收入構成範圍、分配的範圍、收入的含義、未列入構成範圍的收入應該如何分配等基本內容。

獲取收入的成本、費用以及其他扣除名目則一般包括渠道費、代理費、衍生品開發成本等,這些嚴格來講,沒有客觀的標準,比如說有些項目收益分成前會含有對相關主創人員的獎勵,有些渠道費、代理費沒有統一或者可以量化的標準,衍生品的實際開發成本也不可知,有些宣傳推廣費是否應該計入成本也存在爭議,所以在實踐中往往會發生爭議糾紛,如在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盟影業公司」)與中國電影集團公司製片分公司(以下簡稱「製片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武林外傳》案」)中,聯盟影業公司與製片分公司就收入、成本、費用問題糾纏不清,於是在聯盟影業公司的申請下,法院委託了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對該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等情況進行了審計鑑定。另如在江蘇瑞華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華公司」)與大地時代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東成西就2011》案」)中,原告瑞華公司訴稱「被告在分配發行收益時,單方扣除發行代理費5064824.84元,僅按39810913.27元分配收益。」所以如何界定這些成本、費用以及可以扣除的名目,需要商務談判環節重點思考,根據行業慣例、以往經驗以及未來變化趨勢約定一個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實在不能確定的,則可以收入為基數確定一個範圍值或者最高值,在發生重大爭議時,當事方可以約定合適的審計機構予以審查鑑定。

六、投資收益結算條件爭議:

收益結算條件一般是指向各個投資方結算投資收益的條件,比如說對帳、結算起始點,以及投資收益的分配順序問題,如是否先分配投資成本、發行收益、先向某方結算投資收益等問題。尤其是投資收益的結算條件在實踐中容易發生爭議,如在上述《大工匠》案中,原告南廣公司認為「關於中宣部「五個一工程」20萬元獎金的問題。我公司認為這確是該片獲得的獎金,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由投資方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對此我公司無異議。但分配的前提是先界定清楚各方的實際投資比例...」。

在投資合同中明確投資收益的分成期間、起始時間、對帳條件以及發生重大爭議時的解決方案極為重要。

七、合同解除爭議:

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投資方按照投資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予以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投資合同沒有約定相應的解除條件,但是投資方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協議解除(不同於約定解除,是指原投資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各方重新約定解除條件)、不可抗力解除以及違約解除等。

合同解除又可分為單方解除以及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指投資方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投資合同的情形,而協議解除是指各投資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解除涉及到的問題點有很多,這裡需要重點注意的有兩項,首先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程序,需要履行明確的預先通知程序,否則可能達不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如在北京華人天地影視策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人天地公司」)與被告東陽映月(北京)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映月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六指琴魔》案」)中,法院認為:「本院認為,現無證據表明華人天地公司落款日期為2017年8月27日的《告知函》已於當時送達東陽映月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表明華人天地公司在2017年12月13日之前另以其他形式要求東陽映月公司提供演員變動情況材料並以此提出過解除合同。故華人天地公司以《解除合同通知》告知合同已於2017年9月解除,沒有依據。」

另外重點需要注意的是單方按照不可抗力事由、違約事由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條件解除的情形,需要判斷此不可抗力是否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約事由、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足夠充分,己方是否存在違約責任,己方違約責任是否會導致對方違約或者導致己方單方解除條件的形成,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反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他爭議點:

其他投資款返還常見爭議點還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作品不能播出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如相關權利分配、項目終止清算方面的糾紛,此需要根據投資方式以及具體內容確定,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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