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皇族的宗女和媳婦:前者如天之驕女,後者處境可憐

2020-12-28 澎湃新聞

清朝皇族的宗女和媳婦:前者如天之驕女,後者處境可憐

賴惠敏

2020-07-22 16:56 來源:《但問旗民:清代的法律與社會》

一般清朝皇族出身的男性稱「宗室」,女兒則稱為「宗女」。宗女的地位如天之驕女,在清代筆記、文集中常記載滿族未婚女子特異行徑,譬如著男裝、拜把子、聽戲、跑馬、趕廟等。好像這些女子地位非常高而且自由自在。可是,從玉牒上統計出生自皇族家庭的宗女,並不是每一位都順利長大成人。尤其到18世紀後半葉,皇族多數人仰賴養贍銀兩度日,必須嚴格篩選所有出生小孩,女嬰自然成為犧牲對象。李中清教授等研究皇族嬰幼兒的死亡率,發現新生女嬰的死亡率比男嬰高得多,在18世紀的最後25年中,有三分之一的女嬰未滿月就夭折了。這個數字和遼寧農村的女嬰死亡率相當,是溺嬰行為所導致的高死亡率。可是,當皇族家庭中的女嬰年滿1歲後即得到細心照顧,譬如注射天花疫苗。李中清教授也發現皇族1至4歲的女孩死亡率,由17世紀末的三分之一降為18世紀末的十分之一。女嬰高死亡率是否完全是溺嬰因素,本章將於皇族婦女育兒習俗中詳加討論。

皇族的女兒們大都沒有名字,僅以「大妞」稱呼。女孩長大後,很少看到她們就學的紀錄,宗人府所設的左右翼宗學不讓宗女子就讀;家裡設私塾的家庭,只在溥傑回憶錄中提到和妹妹念書的經驗。滿族風俗女子不讀書識字是普遍現象,如《紅樓夢》裡的王熙鳳也識不了幾個大字。又如薛寶釵勸戒林黛玉說:「咱們女孩家不認字的倒好,只該做些針線紡織的事才是。」

電視劇《還珠格格》劇照

滿族的姑娘在家庭中地位特別高。據《清代滿族風俗史》的描述:「未字之小姑其尊亞於姑,宴居會食,翁姑上坐,小姑側坐。父母兄嫂皆尊稱之為姑奶奶。」而嫂子弟媳怕小姑、大姑比怕公婆還厲害,伺候稍有不周到,馬上會挨一菸袋鍋子。北京諺語說:「雞不啼,狗不叫。十八歲大姑娘滿街跑。」姑奶奶盛裝豔服,雜坐於茶棚,的確與漢人嚴格訓練女孩的教育方式大不相同。在《宗人府說堂稿》中有一段輔國將軍鍾保之女三格格與伊叔和碩簡親王申保住的對話,可見宗女驕縱、淘氣的性格。乾隆十三(1748),三格格至佐領巴彥泰家取錢,巴彥泰到王門值班,三格格到簡親王家找人,太監茹奕言:「巴彥泰不在此地」等語。簡親王聞之言,格格有話進來說罷。三格格言:「令我進去何為,難道他耳背聽不見?」茹奕告訴親王,親王又派茹奕問格格曰:「爾父為誰,我為誰。」格格言:「何必問我,去問爾王。」簡親王一氣之下叫人毆打三格格。鍾保之女便控告簡親王毆伊,經宗人府參奏後,簡親王被革王爵。毆打三格格的太監茹奕、趙喜、格貴等人交付慎刑司治罪。

《紅樓夢》中描寫史湘雲愛打扮成個小子的樣兒,及王熙鳳自幼假充男兒教養。事實上清代的滿族女子的確有此習性,未婚的姑娘們常穿男裝,模仿男人舉止,盛行拜把子的風氣。結拜者依年齡大小稱大爺、二爺等。杜如松記載肅親王善耆的兒女們行為放蕩不羈,肅親王的大格格保書舫時常女扮男裝,行圍打獵、驅車跑馬、聽戲、趕廟、逛二閘及看打鬼等。肅親王的二女兒入了日本籍,改名川島芳子,是有名的女間諜。

電視劇《紅樓夢》中的史湘雲

在皇族家庭中的姑娘們可能比漢人家的千金小姐自由,可是當了皇族家的媳婦卻十分辛苦,地位也低。即所謂「未字之女最尊,若出嫁後則又等閒視之」。當媳婦的每天都得雞鳴即起,先到公婆的房中給公婆裝上香菸,然後開始操持家務。中午、晚間照例裝煙,公婆一日三餐都要站著侍候。《紅樓夢》記載賈府的各種宴會,賈母上坐,姑娘們側坐,媳婦們像王夫人、李紈、王熙鳳等人於旁侍候,可以說明滿族姑娘和媳婦的家庭地位迥然不同。

宗室福格在《聽雨叢談》一書提到,八旗婦女初嫁及歲時喜慶,娘家父母兄弟所饋贈的禮物,當媳婦的必須先獻給舅姑,舅姑賜還才敢接受。接受後也不可佔為己有,須分給其他妯娌。

皇族家庭的媳婦難為,我們看到幾件離婚案件,都是媳婦被休回娘家,處境相當可憐。有一位是桂輪的妻子,據桂輪說其妻個性疏狂,不能悅事翁姑。桂輪嶽父舒靈安則說,素因婆媳不和,本夫不能管束。以滿族姑娘豪放灑脫的個性要適應婆婆嚴格管教,的確略有困難。後來桂輪之妻可能承受不了壓力,便罹患精神異常的病症。桂輪提出離婚的理由有兩項,第一是其妻不敬公婆,第二是惡疾,清代稱瘋痰症。

還有一位是長保住的妻子瓜爾佳氏,她在嘉慶二十一年(1816)出嫁,來年正月初六回娘家,初九長保住要接她回去,瓜爾佳氏說伊婆婆管教過嚴,不願與婆婆同住。到三月時,長保住硬將妻子帶回家,並且用菜刀將她砍傷。後來長保住的母親出面,將瓜爾佳氏休回,長保住另聘娶他人為妻。雖然長保住砍傷妻子,卻沒有受到刑責,反而向宗人府呈請再婚的恩賞銀兩。因為宗人府則例上規定:「因事休妻曾經報府者,另娶時給與恩賞銀兩。」這事件最大受害者是瓜爾佳氏,她因婆婆管教過嚴,不願和婆婆同住,落得不孝罪名,被丈夫砍傷後,又被休回娘家。

在傳統中國社會男女是不平等的,男性可以休妻、再娶,妻子則不能提出離婚要求,滿人情況亦然。我們看到有一位女子可能患了婚姻恐懼症,她在訂婚時得精神異常症,經延醫調冶痊癒,當她出嫁那天舊症復發,其夫惠福要求離婚,他的理由是瘋症非醫藥可治癒,屬惡疾。在宗人府檔案中還有因夫妻不合而休妻的事件。像嘉慶二十年(1815)八月,四品宗室慶祿住向宗人府呈稱,其妻於當年三月過門以來夫妻不合,又不遵教誨。雙方情願斷絕親情,伊父薩明阿願將伊迎回娘家另嫁,慶祿住願出休書休棄其妻。即便是夫妻不合,慶祿住仍引用不遵教誨的名目休妻。其妻亦無主動提出離婚的自由,顯示清皇族婦女在婚姻體制下屬被動且弱勢的地位。

滿族女子本來當姑娘時可以自由自在滿街跑,或者叼個大菸袋打人,一旦嫁到皇族為人妻室,不論皇族家庭的經濟如何,從地位上來說總是屬於高攀性質的婚姻,所以她在家必須忍氣吞聲。況且滿族習俗多以年長者當家,家務凡由婆婆做主,當兒媳的僅能和順相待。有一個案系載萬陳述祖母當家,「在載萬娶妻後,我奶奶言日用太煩,又因道光、鹹豐年間食物昂貴度日為難,載萬將子女移出外住。」同治元年(1862),載萬的兄弟載禡因「用假錢票抵換我奶奶真錢票,是年將載禡逐出不準入門,至今十有餘年」。長輩可以物價昂貴或子弟不肖諸理由,要求子媳搬出家門,可見當家的奶奶在家庭中很有權威。

偶爾也會發現由媳婦當家的家庭,有一個例子是和碩莊親王奕仁的媳婦當家時,婆婆、大姑、小叔皆對她給與的銀兩數表示不滿,要求分家。最初,和碩莊親王奕仁當家時,奉養母親事事極盡侍奉之忱,只因飯房烹調不合口味,另外在內飯房添補菜蔬,每月進錢600串。至奕仁得病後,由福晉管理家務,以內飯房添菜之費作為日需之常規,以致其母忿怒。福晉改定春秋兩季呈進銀600兩,米糧每季呈進銀600兩,年終呈進銀500兩。雖有定額,終究未能照數給足。其弟奕佩說,歷年以來當差穿帶一切用度皆長兄經營,每月尚有零用100串,自奕仁病故後,奕佩的零用錢轉作日用所需。後來奕佩向福晉請求添給月費,福晉便給400串。三弟奕保有病在身,福晉月給130串,府中供給兩餐。長姐每月獲得350串,一切吃穿等用度均包括在內。

因用度不足,奕佩要求分家,便協議下列幾項:

一、兩家所分之數,每年各分銀2,500兩,藍甲每月各分30副。二、長姐每月進錢350串,實不敷所用。現已欠帳並當衣服銀1,000餘兩,須籌取代還。三、長姐每月只要銀100兩,年底要銀500兩,以資添補各項之用。所用太監、僕婦、女子每月錢糧皆由府內放給。四、長姐在家並未出閣,自應代籌壽城(墳墓)勢所必需,預先商定以使隨時揀擇。

莊親王門上長史景全代福晉抱呈說,本王府王產地租每年應進銀15,000兩,但分給本族各支後,僅剩10,000兩。且近年來荒歉頻仍,實進銀兩不過在8,000兩之數。紅、藍甲共進261副,歷年分給各支共85副,本府剩176副,除每月出房租庫利銀,並府中太監、蘇拉、媽媽,女子錢糧尚不足用。莊親王福晉解釋對家用扣克得緊實因收不敷出,經宗人府王爺協調,奕佩等人最後得到每年1,800兩銀,藍甲25副等。以上例子反映出媳婦當家時得疲於應付婆婆、大姑、小叔各方需求,稍有不如意即欲分家。和碩莊親王的福晉雖是家中之主事者,和前述載萬祖母掌握內外大權,全家人皆聽其支使的情況比起來,在在說明皇族的媳婦難為。

和碩莊親王家的長姐未嫁,兄弟除了負擔生活費用外,還得籌備身故後的墳塋等事。清中葉後,有若干宗女像莊親王長姐般留在家中不嫁,道光年間有兩個例子是宗女結婚年齡延至三十多歲。就玉牒上結婚年齡進行統計,30歲未婚的宗女,1800年出生的年輪組約有49%;1840年出生的年輪組則高達87%。這有可能是族長漏報宗女的結婚日期;亦有可能因皇族經濟困窘,無力嫁娶。但是從她們出嫁前的姑娘地位與嫁後當媳婦的待遇比較,可能有人會選擇不結婚,在家當大姑主持家政是何等風光!

從訴訟案來看,皇族宗女的法律地位比媳婦高,她們可以直接向宗人府遞呈文。有一個案是綬綸之女和族人爭產的案子,據宗女說其伯父善壽與父綬綸是同胞兄弟,支派均系二房,並無後嗣。善壽在世時曾言故後準宗女與同房侍妾雙紅所生之女平分家產。當時雙紅因生女,善壽到黃檔註冊奉明收房納妾,合族改稱姨母。其後善壽之女出聘,數年居孀,翁家度日貧苦不能餬口,復行接回在家守節。在姨母去世後,長門之族侄景興欲分家產。綬綸之女稱,伊系屬胞伯善壽誼親侄女,伊家之家政實應我之主持,善壽之女已出聘外姓,難以幹預我之家務。

因為綬綸之女一直未嫁,所以經管兩房產業共有:交租地一塊三頃有餘,坐落在張家灣;一座普雲樓,坐落在東四牌樓;房租120餘處,俱有折帳契紙,所有家內對象未計其數。由於善壽遺產甚多,引起族人覬覦,不久綬綸之女又呈文說,本族侄桂興等人持刀威嚇搶去伯母病故恩賞銀50兩。桂興等人又圖謀霸佔祖遺家產以至所食坐甲(即藍甲)一分。綬綸之女於九月十二日控告在案,宗人府將桂興等傳至府內,並未審明,當堂交與族長說合,至今亦未說好,至十一月初桂興等手持利刀威脅宗女言說要她的命。綬綸之女雖然受到族人威嚇,至少可一再向宗人府呈訴,宗人府還得有所回應,顯示宗女特殊的地位。

相對來說,當媳婦的在呈控族人霸產的事件時,得面對各方的壓力,未有宗室女兒的理直氣壯。乾隆十八年(1753),五等蔭生宗室保生之孀婦說:「我夫有兄弟五人,其中長兄吉蘭泰,二兄多羅順郡王業已分出。其餘兄弟三人,由父王留給每人五千兩,此項銀兩均交存於多羅順郡王及福晉二人手中。後來分家時,給三兄保福,五弟豐訥赫均已分銀,唯我夫當時已病故,並未分給錢銀。」宗人府傳訊保生之弟豐訥赫和族長若木布等人,兩人皆稱:「此系我家內之事,願於家中和息了結。」豐訥赫便親自前往孀婦家,指責她因無力嫁女,藉機詐賴。族長若木布亦教訓保生之孀妻:「不準妄生事端。」硬逼保生之妻將原呈退回。保生孀妻呈文中說,多羅順郡王的福晉本來答應在她嫁女時分給5,000兩家產,待她女兒下聘時,孀婦三番兩次到王府請求給銀,郡王寧可花3,000兩銀整修庭園也不願給她一兩銀。且糾集族人來「開示」該寡婦,令她撤回訴狀。

依照宗人府則例之規定:「宗室婦女自行出名具呈者,除系呈送忤逆準其照向例訊辦外,其餘事件概不準理。若有冤抑之處應令其成丁兄弟,或母家至戚抱告。無親丁者,遣家人抱告,始準官為伸理。」倘若宗人府官員判定該案為虛誣,該婦女再具名控訴,則稱「婦女出名刁控或自行赴案上堂逞刁,以及擬結後嘵嘵瀆控者,無論所控曲直,照違制律,有夫者罪坐其夫,無夫者罪坐其子。夫與子俱無者折罰其孀婦錢糧。」對瀆控者罰款限於媳婦,不限於女兒。舉例來說,玉潔之長女呈控庶母王氏霸吞地租,所控無憑,盛京將軍等即行申斥宗室女安居守分,勿得冒昧。宗室女供稱:「氏父在日娶妾王氏,生有二女。氏系嫡出長女,父故無嗣,過繼貴寶承祧。祖遺冊地坐落錦州連山,按年租銀四百兩。同治十二年(1873),庶母與氏爭地租,當在宗人府呈明在案,將此項租銀以五股分劈,每股一年應得八十兩銀,氏與貴寶,並庶母所生二女各一股,餘剩一股作為祭祀用。經族長斷明,有親可證。今庶母自行吞霸不給氏使用。」玉潔之女再行控訴,宗人府未罰其錢糧。

本文經出版社授權摘自《但問旗民:清代的法律與社會》(賴惠敏 著,中華書局,2020年5月),省略了原文注釋,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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