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18: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7日,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野外防火巡查中發現,梅花鎮鷓鴣塘村委會劉家組轄區山嶺突發山火,隨即前往案發現場展開調查。
經查明,系梅花鎮馬餈湖村委會元坪組村民楊某美於當天13時許在梅花鎮鷓鴣塘村委會劉家組「劉家水庫尾」山嶺腳下田地除雜草中途休息時,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連續抽菸丟下未熄滅的菸頭引燃農田雜草,未清除乾淨的雜草隨後延燒至「劉家水庫尾」山上,引發了森林火災。楊某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指認其引燃此次森林火災的起火點,對其過失引發森林火災的事實經過供認不諱。
經林業工程師測算,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27.67公頃,其中灌木林地面積12.13公頃,無林地面積15.54公頃。
同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楊某被於6月30日被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7月13日移送樂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美過失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灌木林地)面積12.13公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人楊某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適用前社會調查評估情況,判處被告人楊某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律連結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迪慶普法
原標題:《【法治宣傳一日一說法】一時疏忽釀山火 毀了青山毀了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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