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通湖北一投顧違法遭罰 證券從業人員交易股票

2020-11-23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7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劉彬為證券從業人員,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職於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顧問。 

  劉彬於201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間持有一般證券從業資格;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持有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2018年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劉彬通過實際控制並使用其弟「劉某」證券帳戶,使用個人電腦下單,先後交易中海達、中科創達、西部礦業等股票,累計買入237筆,賣出165筆,買入成交總金額454.65萬元,賣出成交總金額461.85萬元,扣除交易稅費,累計盈利1.93萬元。 

  證監會認為,劉彬作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劉彬違法所得1.93萬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6日,負責人為彭磊。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5月3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班濤誒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愷為實控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1%。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諮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彬)  

  〔2020〕87號 

  當事人:劉彬,男,1982年5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漢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證券從業人員劉彬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彬為證券從業人員 

  劉彬為證券從業人員,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職於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顧問。 

  劉彬於201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間持有一般證券從業資格,執業證書編號為S12********015;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持有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執業證書編號為A07********001;2018年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執業證書編號為A03********001。 

  二、劉彬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證券帳戶交易股票 

  劉某是劉彬弟弟,「劉某」證券帳戶於2006年4月24日開立於國信證券杭州寶椒路證券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帳戶A46****820和一個深圳股東帳戶010****336,證券帳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帳戶為建設銀行621*************535戶。 

  2014年1月12日至2018年9月17日,「劉某」證券帳戶內資金主要來源於劉彬銀行卡轉入,資金去向主要為劉彬銀行卡或被其消費使用。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劉彬通過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證券帳戶,使用個人電腦下單,先後交易中海達、中科創達、西部礦業等股票,累計買入237筆,賣出165筆,買入成交總金額4,546,464.81元,賣出成交總金額4,618,467.56元,扣除交易稅費,累計盈利19,278.22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帳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銀行帳戶資料、相關單位提供的材料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期內,劉彬作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證券帳戶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劉彬違法所得19,278.22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 

  劉彬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0月19日

(責任編輯:韓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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