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 ||||||||||||
案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 名 稱 | 營業執照註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註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 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 | 91120221746694897M |
| 王秀章 | 津寧市監特罰〔2020〕1號 | 2020年2月25日,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對涉案的11個未進行過定期檢驗的氣瓶進行充裝,且未按規定填寫其充裝前後檢查記錄。上述行為滿足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 | 主動履行,15日 |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0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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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特罰〔2020〕1號
當事人: 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91120221746694897M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寧河鎮張辛村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王秀章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120***************
聯繫電話: 155******** 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天津市寧河區寧河鎮張辛村西
2020年2月27日,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崔忠南通過電話向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2020年2月25日其轄區內發現一流動車輛非法倒裝液化石油氣,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鎮已將該車輛暫扣並停放在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小李氣站內,在現場對車輛檢查中發現所裝燃氣氣瓶老舊,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現將該問題線索轉遞至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我局調查處理。收到上述線索後我局執法人員到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人民政府,就此事與崔忠南進行現場接洽,崔忠南介紹,所扣車輛為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運送液化石油氣所用,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位於天津市寧河區寧河鎮張辛村西,考慮到該車內存放有液化石油氣,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該鎮遂將該車輛暫扣並停放在具有安全設施的小李氣站內,小李氣站位於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小李村南李更村西,其營業執照中的名稱為天津市寧河縣陸陸順液化氣有限公司,崔忠南現場將《關於非法罐裝燃氣流動車輛相關質量問題的線索轉遞函》送達至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函請該局調查處理。
同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崔忠南和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站長吳成國的現場陪同下,根據上述線索對上述車輛中的氣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車內共有50kg規格液化石油氣氣瓶11個,此11個氣瓶均無定期檢驗標記環,經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站長吳成國現場確認,上述11個氣瓶產權單位均為該液化氣站,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均由該液化氣站進行充裝。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查清事實,經報局領導批准於2020年3月5日立案調查。此案於2020年3月21日,調查終結。
2020年2月27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人民政府《關於非法罐裝燃氣流動車輛相關質量問題的線索轉遞函》中的線索,在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站長吳成國的現場陪同下,到天津市寧河縣陸陸順液化氣有限公司院內(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小李村南李更村西)對該轉遞函所述車輛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車車牌號為津RXN339,其行駛證中註明其車輛類型:輕型箱式貨車、使用性質:危化品運輸、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9月。檢查發現,該車內共有50kg規格液化石油氣氣瓶11個,電子臺秤1個(廠家:永康市超眾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產品編號:170428258),流動充裝泵1個。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站長吳成國現場承認上述11個氣瓶中的液化石油氣均由該站充裝。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述11個氣瓶分別進行檢查,發現這11氣瓶均無定期檢驗標記環。且這11個氣瓶中有6個氣瓶有條碼(條碼標有「津福順 液化石油氣 50kg」字樣,其中「津福順」即為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的名稱簡寫),5個氣瓶無條碼,執法人員分別對這11個氣瓶稱重並進行信息記錄:
6個有條碼氣瓶:
條碼編號:3140500028,重量:65.5kg,設計使用年限:2011.09-2019.09(生產日期即為2011.09,以下類同)
條碼編號:3140500258,重量:99.8kg,設計使用年限:2012.06-2020.06
條碼編號:3140500295,重量:98.9kg, 設計使用年限:2013.04-2021.04
條碼編號:3140500101,重量:99.7kg, 設計使用年限:2012.03-2020.03
條碼編號:3140500213,重量:99.8kg,設計使用年限:2013.05-2021.05
條碼編號:3140500173,重量:100.2kg,設計使用年限:2012.06-2020.06
5個無條碼氣瓶:
出廠編號:050078,重量:99.9kg,設計使用年限:
2012.10 - 2020.10
出廠編號:A030174,重量:99.6kg,設計使用年限:2015.01-2023.01
出廠編號:BG05098,重量:53.5kg,設計使用年限:2010.07-2018.07
出廠編號:C010413,重量:99.8kg,設計使用年限:2014.03-2022.03
出廠編號:D030391,重量:99.8kg,設計使用年限:2014.04-2022.04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4.1.4的要求,液化石油氣鋼瓶每4年檢驗1次,上述涉案的11個氣瓶均未按此要求進行定期檢驗。以上氣瓶的重量由浙江君凱順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出廠編號為79529的電子臺秤稱取,該臺秤檢驗有限期至2020年7月18日。
2020年3月5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下達《詢問通知書》津寧市監特詢〔2020〕1號,要求該公司於2020年3月6日到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此案接受詢問調查。
2020年3月6日,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站長吳成國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此案接受詢問調查。經調查,該站於2020年2月25日對涉案的11個氣瓶進行充裝,該站未填寫這11個氣瓶的充裝前後檢查記錄,這11個氣瓶均未進行過定期檢驗,該站不能提供這11個氣瓶的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材料。被詢問人吳成國稱,該站是因為考慮到疫情期間周邊居民的用氣需求,才安排司機將涉案氣瓶運輸出站外,直到寧河區豐臺鎮政府發現該車時,他們尚未使用上述涉案氣瓶給老百姓灌氣,目前該站正在積極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天津市寧河區豐臺鎮人民政府《關於非法罐裝燃氣流動車輛相關質量問題的線索轉遞函》1份,證明案件線索來源;
證據二: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充裝許可證複印件1份、投資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證據三: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取證單14份(其中一份「對涉案氣瓶稱重的電子秤及其檢定證書照片」的取證單,證明該電子秤經檢驗合格,其所稱量的氣瓶重量數據有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津寧市監特特令[2020]10號)1份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涉案氣瓶未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及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涉案氣瓶的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四: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受委託人吳成國的詢問筆錄1份,授權委託書1份、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未填寫涉案氣瓶的充裝前後檢查記錄的事實情節;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天津市寧河縣福順液化氣站整改材料》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購置新氣瓶,開展安全自查。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特罰告〔2020〕1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機構調查,且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九)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其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的要求予以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