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12348律師在接線過程有遇到很多諮詢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標準、醫療損害的認定等醫患糾紛問題。《民法典》在第七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部分,用十一條法條對涉醫部分作出詳細規定。小編和您一起,來學習《民法典》關於醫療損害賠償有怎樣的新變化。
12348律師說法
問: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答:患者遭到人身損害時,可以要求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夥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問: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是醫生承擔還是醫院承擔?
答:醫院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問: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將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是過錯責任,即醫療機構或人員在診療期間如果存在過錯,則一般需承擔相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定的;
2.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3.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的。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對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作了特殊規定:因藥品、消毒產品或醫療器械缺陷或輸入不合格血液而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向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生產者、供血機構或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有權在賠償後向責任藥品經營許可證持有人、生產者和血液供應機構要求賠償。
問:什麼情況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下列三種情況醫療機構免責: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按照診療標準進行診療的(本條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搶救危重病人等緊急情況下履行合理的診療義務;
3.當時醫療水平有限,難以診斷和治療。
【《民法典》新規】
重要變化一:「書面同意」變「明確同意」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同意」包含了書面同意,也包括錄音、錄像等方式,只要能夠證明患方明確同意的,均視為有效告知。《民法典》該修改增加了醫方告知的途徑和方式,比只能「書面」告知靈活,也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重要變化二:保密的範圍從原來的隱私擴大到「個人信息」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增加了醫療機構的保密義務的範圍和要求。公民信息是法律保護的權利,醫療機構是公民個人信息(包括生理信息)的重要匯集地。
重要變化三:更加全面的保護醫護人員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增加「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體現了對國家對醫務人員的關愛,加強了對醫務人員的保護。
重要變化四:為來不及說捐獻遺體的人,給了一個可捐獻的機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注意: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捐獻未成年人遺體。
12348律師建議
發生醫療損害糾紛後,建議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醫患雙方可以就糾紛問題進行協商,醫療機構的調解部門一般設在醫務部或醫患溝通辦公室;
2.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向醫療機構所在地所屬衛生行政部門反映;
4.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5.醫患雙方還可以共同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得出結論後再進行協商解決。
PS:記得妥善收集保管病歷資料哦。包括門診病歷、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記錄、護理記錄、費用發票、出院記錄等。
歡迎隨時撥打貴州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或者1對1的法律諮詢服務。
來源:廳公法處、貴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原標題:《《民法典》下的醫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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