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是指當事人佔用道路在從事有關交通活動的過程中應當本著安全的原則,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則,謹慎地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其交通活動不應對他人造成交通安全威脅,對於出現的交通險情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包括具體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和原則性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
具體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體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具體通行規則和注意事項上。
原則性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是指對於那些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行為人應本著確保安全的原則從事道路交通活動,體現在對道路交通險情的觀察判斷和反應操作上,應當符合正常的標準,能夠對險情作出正確的反應。
機動車駕駛人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中,大致包括以下這五個方面:
(1)上道路行駛前對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
(2)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3)身體出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或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等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車;
(4)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車;
(5)在單位院內、居住區內,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
關於原則性的安全注意義務,從一般人的駕駛經驗來看,應做到以下六點:
一是,保持足夠的注意,觀察機動車行駛的前方及左右的交通情況和道路情況,隨時捕捉危險情況。
二是,保持合理的、適當的車速,使得遇到危險情況時能夠及時停下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的保持安全車速,夜間、危險路段以及特殊氣象條件下的降低車速。
三是,保持足夠的反應靈敏度,使得採取的避險措施及時得力。
四是,合理使用道路,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五是,檢查車輛機件的安全性能,確保行車安全。
六是,身體機能和心理狀態應處於健康狀態,與所從事的交通活動強度相適應。
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從事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活動中,因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而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
判斷當事人有無過錯的判斷標準是:首先要看當事人有無注意的義務及其能力,在當事人負有安全注意義務並有能力履行的前提下,事故當事人如果疏於履行這種安全注意義務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即為有過錯。
主要觀點來源於:鄭才城、譚正江、畢華編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80-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