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珊:颱風天出行被大樹砸傷 能否向城管部門索賠?

2020-12-27 澎湃新聞

吳珊:颱風天出行被大樹砸傷 能否向城管部門索賠?

2020-11-30 08: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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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出行被大樹砸傷

能否向城管部門索賠?

法官

簡介

吳珊,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法官,現任龍崗法院立案庭訴調對接中心負責人。自2014年以來一直在民商事審判一線工作,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多次被評為「優秀公務員」 「先進工作者」,並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在《龍崗審判》等期刊發表多篇調研文章。

案情

簡介

2017年8月27日,受颱風「帕卡」影響,龍崗地區普降大雨,當天,原告袁女士騎著自行車去上班,走到龍崗大道的金龍街街口時,一顆大樹瞬間倒下,她被砸得無法動彈。袁女士隨即被送往附近醫院治療。經診斷,袁女士全身多處骨折。出院後,袁女士按照醫囑全休了幾個月,不僅花費了1萬餘元的醫療費,還因為骨折不能工作,幾個月沒有收入。對於這件事,南方都市報於2017年8月27日刊登了標題為《狂風大雨吹倒大樹砸壞車輛,還讓深圳這位女士受傷住院》的新聞。原告袁女士認為,其被林木砸傷造成重大損失,深圳市龍崗區城市管理局作為樹木的管理維護單位、深圳市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綠化項目承包方,應該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城市管理局和深圳市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均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袁女士的受傷原因,且事發當天為颱風天氣,屬於不可抗力,因此不應當賠償袁女士的相關損失。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相關的氣象資料,事發當日系颱風登陸深圳,氣象部門已發出颱風橙色預警信號、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全市已啟動防颱風Ⅱ級應急響應並在生效中。原告雖未明確指出綠化帶上的大樹因何種原因突然傾倒,但正常理解,大樹突然之間折斷倒下,是非人力可以控制的颱風暴雨所致,致人損害的原因力是颱風,並非其他人為因素或有管理上的疏失。颱風屬於重大自然災害,故本案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引起的傷害事故,屬於不可抗力範圍,因缺乏過錯要件,所以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 官 問 答

主持人

被告提出不賠償原告相關損失的理由有兩個,一是原告受傷的原因是不是被樹木砸傷,另一理由是颱風屬於不可抗力。這兩個理由有什麼關聯性?

如果原告是單純的被樹木砸傷,沒有其他影響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舉證責任上,原告只需要證明他是因為林木折斷造成損害即可。而不可抗力是被告作為林木管理者提出的抗辯理由。雖然我們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的前置條件是林木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過錯,但如果林木管理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則推定林木管理者是存在過錯,也就是過錯推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如果沒有颱風的影響,被告作為林木管理人就要證明其盡到了林木的管理職責,在管理上不存在疏失。

吳珊

主持人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對其受傷,僅僅提供了相關的新聞報導、病歷等證據,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原告是因為林木折斷而受傷。對於這個事實,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這裡涉及一個證明標準的問題,事實認定本身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是以蓋然性作為證據的證明標準,在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時,法官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相關的新聞報導、病歷,結合被告提出的抗辯事由,在被告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形下,對於原告受傷的事實,我們綜合考慮雙方的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原告主張的受傷事實存在。

吳珊

主持人

對於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有什麼界定標準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中,不能預見,是指當事人在籤訂合同時,按照通常的社會認知能力是不可能預測到會發生某種事件;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但仍然無法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後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但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包括地震、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騷亂等社會現象。

吳珊

主持人

在本案中,颱風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原告主張的人身損害賠償沒有得到支持。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像這樣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如果出現了類似的情形,是否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呢?

原告的情形非常值得同情,但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城市管理局作為公益事業單位,其賠償項目和賠償依據嚴格受制於國家財政預算制度的約定。若需要國家機關或公益事業單位對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社會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除需要考慮法律之明文規定之外,還需要考慮財政負荷和納稅人負擔的問題。對於自然災害引發的損害,只能通過保險或國家救濟等渠道獲得賠償,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但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傷害,被認定構成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範圍內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吳珊

來源 | 市中級法院公關處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廣電集團《法觀天下》

圖片 | 網絡

原標題:《吳珊:颱風天出行被大樹砸傷 能否向城管部門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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