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留學生問我,他在韓國撿了別人的手機,還沒有返還給失主之前就被失主報警了警。現在要面對警察的調查,他不知道該如何去面對。我非常遺憾這位留學生遇到了此事,他要是早就知道撿東西在韓國屬於犯罪,絕對不會去碰地上的手機。雖然他自稱沒有及時返還被懷疑成犯罪,但最終得到什麼樣的結果,還要看法官的態度。現在只能老老實實的給警察交代當時的情況了。
說到撿東西構成犯罪,我有必要再次給大家科普一下。韓國「刑法」中,有一個名叫「佔有脫離物侵佔罪(점유이탈물회령죄)」的犯罪。比如:A佔有的手機掉在地上了,此時手機就屬於佔有脫離物了。B要是撿了A掉下來的手機,那就構成佔有脫離物侵佔罪了。很多人以為,地上的東西誰撿了就是誰的。這明顯是違背犯罪的理解,一旦撿了東西將面臨刑事處罰。
撿了他人的東西被告到警察局會得到什麼樣的判決呢?法律規定,構成佔有脫離物侵佔罪的人,處以最高1年有期徒刑或者最高300萬韓元的罰款。但具體判多少,要看拾得物的價值、隱藏的情節、認罪反省的態度等等。雖然處罰下來之前我們猜不出具體判多少,但可以確信:撿到的東西越有價值,判罰的力度會越強。關鍵是,很多看起來很便宜的東西,實際上暗藏著巨大的價值。
李拾金於今年3月份,在首爾市的某地鐵站撿了一張掉在地上的交通卡。他撿到的交通卡上印有防彈少年團的照片。李拾金因此事被舉報到了警察局,並以佔有脫離物侵佔罪起訴到了法院。李拾金堅稱,他撿到的是失主丟棄的交通卡,因此並不構成犯罪。他的邏輯是:交通卡是隨地可以買到的東西,就算裡面有錢,也並不是很有價值的財產。所以失足丟失了,也會當做扔掉。
但是法院可沒有想的那麼輕鬆。因為交通卡上印著防.彈.少.年.團!BTS是什麼概念,估計年紀大的讀者不太清楚。我只要在公眾號公開罵了他們,我的公眾號會被短時間內見閻王爺。經過審判長和國民陪審員的研究之後,該案最終判定:BTS交通卡是具有價值的財產。因為BTS交通卡並不能容易買到,因此具備交通卡充值金額以上的收藏價值。再說,失足又不是把交通卡扔在垃圾桶裡,所以不能看成放棄了所有權。最終,李拾金被判處了有罪。
金律點評: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兩個道理。第一:在韓國,看起來沒有價值的東西,在有些人的角度上具有巨大的價值。第二:在韓國撿地上的東西,兇多吉少。我很遺憾總是有一些人撿地上的東西面臨刑事處罰。我想問他們:不是你的東西為什麼去拿?總之,我們不管在哪裡,在考慮法律知識之前,先回想一下小學學到的思想品德。不是你的東西,就算擺在你面前也不要去拿。記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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