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3 19: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做法院工作報告,周強指出:讓守法者不用為他人過錯買單,破解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堅決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此前,桐鄉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小編帶你一看究竟
案情回顧
9月的一天,原告小麗與被告小東等人在KTV包廂內聚會唱歌。酒過三巡,被告小東與同在包廂內的小華發生不快,突然毫無徵兆地拿起啤酒瓶砸向小華頭部,酒瓶碎片飛濺到小麗左眼,造成小麗受傷。
聽到小麗痛苦的呼喊聲,在場人員立即將她送往醫院治療。最終,小麗的傷勢經鑑定為7級傷殘。
小麗認為,雖然是小東動手傷人,但發生在KTV內,所以小東和KTV都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於是,小麗將小東和KTV經營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0餘萬元。
桐鄉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東的行為毫無徵兆,KTV管理人員無法預見也不能有效防止,因此,小麗的受傷並非由於KTV提供的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配備適當人員預防外界侵害所導致。小麗受傷後,被現場人員及時送醫,KTV在事後處理方面亦無過錯。因此,法院判決小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KTV經營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不是所有發生在公共場所的事故,場所管理者都需要承擔責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於責任主體的判斷,應嚴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內,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限於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而不是「誰傷誰有理」「哪裡傷就找哪裡」,這既是法律所應有的價值體現,也是彰顯公平正義的必然抉擇。
同時要提醒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該對消費者的安全予以充分重視和保障。對於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場所,應該加強事前預防與事後及時、正確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如果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發生的意外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丨桐鄉法院
編輯丨汪思聰
審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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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在KTV包廂內被同伴誤傷,法院:KTV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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