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欒評,法律讀庫投稿郵箱:1751490@qq.com。
11月20日,山西太原街頭,13個寒風中佇立的身影引人注目——他們抱著尋人啟事的牌子,尋找丟失的孩子。
他們來自山西、陝西、河北等地,尋子愛心車將前往全國各地,沿途邊尋找孩子邊收集新的丟失孩子信息,幫助全國所有尋子家庭尋找孩子。
這一幕不由令人想起趙薇黃渤主演的電影《親愛的》,與電影裡一樣,丟了孩子的父母們為尋找孩子而自發走到一起,他們互相鼓勵,絕不放棄。看他們手中的尋人啟事,有的孩子失蹤已二十多年,失蹤時兩三歲,而今,該是二十四五的年紀。而那做父母的,已是滿目瘡痍,鬢角斑白了。
與電影裡不同的是,電影裡我們為趙薇演的人販子老婆流了不少眼淚,很多感動,很多同情,也很多糾結,甚至感覺一個孩子的被拐再找回,成了對孩子的二次傷害,和對兩個家庭的傷害。而當山西街頭的這則消息出現在騰訊新聞,網民們的反應卻異常激烈,評論欄裡一片疾呼:
可惡的人販子!國家應該改改法律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判十年以上!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國家不但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也要給買孩子的處以極刑!
——不僅對賣,對買一樣不寬恕!這是今天人們幾乎不約而同的共識,也是對這方面法律更嚴厲更完善的希冀。
電影《親愛的》是2014年上映的,時間不過才過了兩年,人們的態度何以如此大不同,是電影的輿論導向或者藝術效果所致?
不能不說,電影創作和演員表現的確是起了很大作用,我回顧一下趙薇感動我流淚或想流淚的情節和畫面主要有以下幾個:當小男孩被黃渤抱走,趙薇哭喊著追在後頭,跌倒了爬起,被推倒了再爬起;當小女孩在福利院的二樓因想「媽媽」而哭,她也因想她卻被福利院拒絕而順著排水管爬到二樓窗外,輕輕呼喚她的名字,隔窗撫摸著她的小手;當她為了收養小女孩讓人作證是撿來的,而和那個民工上床,當她為收養這個小女孩奔忙卻查出懷了孕時的那一聲五味雜陳的哭……這些「母愛」面前,簡直忘了她是人販子的老婆。
山西街頭的那一幕令不少人唏噓:生活就如電影。其實,電影原本就來源於生活,《親愛的》是根據央視報導的真實打拐案例改編的,黃渤演的故事原型叫彭高峰,趙薇演的故事原型叫高永俠。就如電影裡演的,彭高峰就是在深圳打工時丟了孩子,那時孩子三歲,他找了三年終於找回他。當然,雖是根據真實故事,但改編就是改編,電影就是電影,是有藝術加工和情節渲染的,那些令我流淚的情節,無一不是虛構的。電影上映後,高永俠很難過,她說她沒和別人睡過覺,當然更沒和別人懷過孕。事實上孩子被親生父母帶走時也沒那番趙薇帶領全村的追趕和混戰,民警找上門,她很平靜地開了門。去探望小女孩時也沒用爬水管,福利院讓她們溫馨地在一起待了一晚。所以,不能不說觀影過程中的眼淚和同情有被電影煽情的結果。
但這個案件背後的真實,也真很感人的情節。人販子老婆自己有個女兒,手術後不能再生了,他男人先後又帶回倆小孩,小女孩帶回時才幾個月,她當自己生的一樣餵養大。小男孩她男人騙她是和相好的生的,鬧翻了人家不要了,所以帶回家,她曾排斥一段時間,但很快也拿他當自己生的一樣親了,有好吃的總是先給這兩個小孩,然後是自己的女兒,自己總不捨得吃。
那個小女孩常常對她說:等我長大了賺錢給你花。小男孩回自己家後,一直很惦記她,他說她很窮,有零花錢都攢著,想給她花。彭高峰說,小男孩回家三年後,有一天家裡打進一個電話,講的是方言,說了半天他妻子都沒聽明白,最後對方就喊了一句:我想樂樂了!樂樂,就是他的兒子,那個曾被她男人拐走的孩子。
三年的尋找,內心積聚多少焦灼,多少對人販子的憤怒,然而找到孩子後,彭高峰說,他原諒了那人販子的老婆,——他從孩子的眼睛裡看到了他已當她另一個「母親」,他對她有了很深的感情。他也對她產生了同情,電影裡,為了收養小女孩幫趙薇在深圳找工作的律師,現實中卻是他,彭高峰,被拐小孩的父親。
我能說什麼呢,縱是那被拐的孩子,縱是那為丟失孩子肝腸寸斷幾乎傾家蕩產的父母,讓他們修改法律或者依法去判「買方」的死刑,他們,做得出嗎?彭高峰說,他對人販子老婆的原諒,令那些丟了孩子的父母覺得難以接受,可是這就是現實,當孩子不見了,他們首先祈禱的是孩子的平安,是他人的善待,這原諒,大概也與此相關。
對于于拐賣和收買婦女兒童,我國刑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241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很顯然,我國法律對於收買方的處刑是很輕的。畢竟,法律是人制定的,綜上所述「人情」,似也是可理解的。
然而,那聲「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在打著這些字的過程中卻一直縈繞於耳。也許,只有加大對「買」的處罰,徹底清除販賣市場的存在,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打碎拐賣之鏈,給更多孩子安全,還更多父母心安。當然,沒人敢買,也就不存在對孩子的二次傷害,和對兩個家庭的傷害了。
期待,法律加大嚴懲的修改,早日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