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傍晚的小區熱鬧非凡,散步的老人、嬉鬧的小孩、飛奔的小狗,如同一幅美好的畫卷。李婆婆身子不太硬朗,但還是喜歡每天傍晚在小區散散步。安安靜靜走著的李婆婆想不到,飛奔的小狗和嬉鬧的小孩加在一起,即將給她帶來的是多處骨折的疼痛,而幾家人也會為此吵得不可開交,最終鬧上法庭…
李婆婆家住成都某小區,年近七十的她最喜歡的事就是每天傍晚在小區裡散散步,看看嬉鬧的朝氣蓬勃的小朋友們,總會讓自己覺得又年輕了幾歲;偶爾碰到老朋友們,還要嘮嘮嗑。這天傍晚,太陽還未下山,李婆婆看著天氣挺好,拿著自己的拐杖也慢悠悠地下樓了,到了小區,人還挺多,李婆婆沿著小區的道路走走停停,旁邊不時有小孩嬉戲打鬧,李婆婆也不時提醒孩子們注意安全。突然,李婆婆感覺自己被什麼東西絆了一下,「啪」的一聲摔倒在地。她想使力氣爬起來,但手一動就感覺渾身傳來一陣劇烈的疼痛。李婆婆趴在地上不停呻吟,旁邊的路人也都圍觀過來。有小孩七嘴八舌地議論,是大家玩耍時,一位「小彭姐姐」牽著狗跑過來把李婆婆撞倒了。李婆婆的兒子周先生趕到現場,叫了救護車將李婆婆送醫。孩子們口中的小彭姐姐是小區10棟彭先生家的女兒,事發時她牽著一隻金毛狗跑來,結果狗繩把李婆婆給絆倒了,小彭也摔在地上,受了點擦傷。但絆倒李婆婆的金毛狗,其實也不是小彭家的,而是8棟的潘先生家養的,是潘先生的兒子小潘帶下樓來玩,結果和小朋友們一起玩耍的時候發生了這個事。隨後,李婆婆的兒子周先生通過物業公司聯繫上了彭先生和潘先生。大家一起到物業中心調取監控,證實了確實是小彭和狗在跑的過程中,狗繩將李婆婆給絆倒了。周先生留下了彭先生和潘先生的電話後,稱將視傷情的嚴重程度討論治療費用問題。李婆婆的傷情有點嚴重,全身有三處骨折,還有輕微的腦震蕩,需要住院治療,治療費用至少需要幾萬元。第二天回到小區,周先生就聯繫了彭先生和潘先生,說明了老太太目前的情況,要求兩方承擔責任。潘先生立即表態會承擔責任,但彭先生卻表示,狗是潘先生家的,是潘先生家放任自家體型那麼大的狗出來玩,結果把老太太絆倒的,彭先生還說,自家小孩也被狗拖著跑受了傷,自己也沒有要求潘先生承擔責任,更不應該承擔絆倒李婆婆的責任。潘先生聽彭先生這麼說,有些不悅,雙方很快你一句我一句吵了起來,周先生見狀,趕忙勸解。他們三方又一起去找社區的工作人員以及轄區派出所,但最終還是因為責任承擔問題,鬧得不歡而散。此後,周先生又找了幾次彭先生和潘先生,卻都因為彭先生推卸責任而無法協商。迫不得已,周先生只能將兩家一起告上了法院。
李婆婆受傷是多個因素造成的
多種因素造成的損害,該如何劃分責任?
依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在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對於存在多種因素和多個行為人的我們有三種不同的責任劃分,分別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分別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中實施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中能確定侵權人,那麼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侵權人的,承擔連帶責任。分別侵權行為中,如果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損害發生,那麼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每個人的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的,那麼根據是否可以確定責任大小來承擔按份責任或者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彭先生的女兒小彭和潘先生的兒子小潘
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當事人對於損害發生是否有過錯,有錯過就需要承擔責任。
本案中彭先生的女兒小彭和潘先生的兒子小潘對於李婆婆受傷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小彭的過錯在於在牽著狗奔跑時沒有注意避讓,導致絆倒了李婆婆;而小潘的過錯在於其作為未成年人,不應該在沒有成年人看管的情況下將金毛犬帶到小區玩耍,且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對於損害的發生其應當承擔責任。但因為兩個小孩都是未成年人,其最終的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如果像彭先生所說的,小彭是被狗拖著跑的,而非小彭主動牽著狗跑,彭先生或小彭是否還要承擔責任?
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因為無論是小彭主動牽著狗還是被動的被狗拉著跑,實際上都可能造成損害的發生,小彭作為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的看管下和大型寵物犬玩耍本身就是比較危險的行為,正因為未成年人對於事情的判斷或者處理能力是遠遠低於成年人的,所以才需要監護人的看管。無論小彭是主動牽著狗還是被動被狗拉著而造成了李婆婆的受傷,都存在一個過失的問題,也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而彭先生作為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也就應當承擔責任。
我們所說的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通常是只動物的直接行為造成了損害,比如說被狗咬了、被貓抓了等等,除非受害人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動物的飼養者是要承擔全部責任的。
本案中,金毛犬並沒有直接實施傷害行為,直觀的說,金毛犬的作用相當於一件道具,是在有人牽引的情況下,狗繩絆倒李婆婆造成其受傷,主要的責任在於牽引者而非金毛犬。
這種也要區分,首先當事人自己去逗狗導致的狗咬傷他,受害人本身是存在一定過錯的,其要在過錯範圍內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次對於狗主人,則需要看狗主人圈養的狗的品種是否符合當地的規定;而且在受害人去逗狗時,有沒有善意的提醒或者阻止,有沒有對狗進行有效的控制,是否採取了有效的措施避免可能出現狗咬傷人的情況。綜合上述情形,如果狗主人沒有做到的話,就也屬於存在一定的過錯,也需要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