菰娘普法·幸福萬家 | 法理姐說
微 課 堂
今天菰娘帶你走進
2020 年 第 三 十 六 期
案例回顧
市民孫女士和吳先生2012年結婚。2019年初,孫女士發現丈夫吳先生喜歡用手機看直播,並且還愛上了某直播平臺的女主播林小姐(化名)。
後來,孫女士還發現丈夫吳先生和女主播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因此,夫妻二人於2019年4月離婚。
離婚後,孫女士才發現,在與吳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吳先生在某平臺有多次充值行為,吳先生多次通過在該平臺充值購買具有財產屬性的「金幣」,然後在平臺上以「贈送禮物」的方式「打賞」給主播林小姐。
孫女士認為吳先生充值到某平臺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19年11月,孫女士找到吳先生,要求取回上述錢款,並對兩人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吳先生承認自己在婚內通過某平臺充值「打賞」主播林小姐4.5萬餘元,除此之外還私下轉帳給林小姐17萬元,吳先生承諾將上述總計21.5萬元歸還給前妻孫女士,並願意配合孫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項。
但誰曾想,主播林小姐「失聯」了,而吳先生聲稱自己拿不出這麼多錢,只有找到林小姐才能要回錢。
丈夫打賞給女主播的錢
離婚後妻子還能主張要回嗎?
這種情況下
孫女士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讀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吳先生向林小姐支付21.5萬元的行為發生在其與孫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該款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十七條也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結合本案,吳先生在婚外與林小姐存在不當男女關係,其未盡夫妻忠實義務,有違公平;同時其處置21.5萬元一事,也未與孫女士進行協商。吳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侵犯了孫女士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法律行為。而林小姐無償取得上述款項,是基於其與吳先生之間存在的不正當關係,有悖公序良俗,屬於不當得利。
在本案中,由於孫女士與吳先生現已離婚,其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基礎已經喪失。故孫女士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請,在一般財產分割原則上,同時考慮吳先生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具有過錯,要求林小姐向孫女士返還相應錢款。
主辦:湖州市婦聯
來源:湖州普法-懂點法
監製:市婦聯融媒體中心
原標題:《丈夫給主播打賞的錢,離婚後能要回嗎?》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