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上海法治報》
編輯 | 劉羽
《福爾摩斯探案全集》 是英國作家阿瑟·柯南·道爾創作的一部長篇偵探小說,主角名為夏洛克·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又譯作歇洛克·福爾摩斯),共有4部長篇及56個短篇。第一部長篇《血字的研究》 完成於1886年,隔年與其它作品合集出版於《比頓聖誕年刊》。被多次改編為電影與電視劇。這些故事的發生年代大約集中在1875~1907年。而他的最後一案發生在1914年。絕大多數的故事,是以福爾摩斯的朋友及傳記作家約翰·H·華生醫師的角度敘述的。只有兩篇是由福爾摩斯親自敘述、這兩篇是用第三人稱角度撰寫。
福爾摩斯探案集作者阿瑟·柯南·道爾
據《法律讀庫》報導,從梁啓超《時務報》 連載福爾摩斯小說以來,偵探文學傳入中國已有一百二十年的歷史。不幸的是,迄今為止,中國作家仍然沒有創造出過像福爾摩斯般影響巨大的名偵探。
不同時期影視劇中的福爾摩斯劇照。
民國時代作家程小青塑造的霍桑,是當時較著名的本土偵探形象。但他不但在知識面上類似福爾摩斯,而且連易容能力強、拉小提琴、愛國心極強之類的細節都全盤照搬。只是在藥物濫用方面,把福爾摩斯的古柯鹼降格成了過人的菸癮。
不少當代國產偵探影視劇也是如此,雖然主角是包拯、宋慈、狄仁傑,但案件和故事卻借用自西方或日本的偵探小說名作,常引起國內推理迷吐槽。
還有少數推理小說,突出表現了我國獨特的社會生活和警民關係,主角單立人警官的中年機關上班族形象也非常生動,但其推理成分相當薄弱。
而同屬東亞國家的推理小說大國日本,則將西方偵探的精髓完整搬到了本國。福爾摩斯卓絕的分析能力和詭異的處事方式,已很難說是英國人獨有的特質。
但即便是日本的名偵探,也仍常常需要為警方服務,或者乾脆就是警界精英。只有維多利亞時代的倫敦,才能給福爾摩斯這樣的倫敦市民以化身名偵探的機會,讓他成為歷史上最令人著迷的犯罪剋星。
古老自由與新興警察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福爾摩斯最特別的行狀,便是他以平民的身份,全程參與到刑事案件的偵破過程中。
事實上,這一點正能體現出傳統英國與其他國家的巨大不同。在福爾摩斯時代的英國(19世紀末期),經常向福爾摩斯求助的雷斯垂德警官所代表的官方執法人員只是新近的產物,而像福爾摩斯這樣懲惡揚善的平頭百姓,才真正象徵著英國人習慣的法律與秩序。
與早已實現中央集權的中國不同,一直到18世紀中期為止,英國從未有過「吃皇糧」的公安人員,維持秩序的工作主要由治安官負責,具體人選通過選舉產生,且沒有工資。抓賊的時候,治安官鐘聲一響,人人都須持械參加,沒有什麼執法人員與普通市民之分。
工業革命的到來促使英國各大城市蓬勃發展,犯罪活動也越發複雜和囂張起來。到18世紀末,有人估計倫敦的職業犯罪分子有11萬人之多,考慮到當時全倫敦的人口也就100多萬上下,形勢已經惡劣到了「土匪太多良民不夠用」的境地。
新形勢下,治安官們雖然工作空前繁重,卻仍然沒有工資可拿。這樣的工作顯然不太能吸引人才,像著名作家、《魯濱孫漂流記》 的作者丹尼爾·笛福就曾表示,在英國擔任治安官是「人世間最不堪忍受的苦難」。顯然,新時期的治安工作遇到了巨大困難。
為了提升治安、打擊犯罪,建立專業警察隊伍的問題在18世紀末提上了英國的議事日程。一些治安官出身的有識之士發出呼籲,在當時已淪為犯罪天堂的倫敦大都市創建警察組織,以保護當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不幸的是,這種建議剛一出現,就遭到了社會各界的劇烈反彈。身為「英格蘭的古老自由」孕育出的英國人民,一聽到「中央政府」要創建「警察隊伍」,馬上就覺得明天秘密警察要滿街抓人了。不過,警察制度的支持者們還是在1829年抓住了機會,趁著英國社會忙於天主教解放運動,在國會一舉通過了警察法案。成千上萬的初代倫敦警察從此開始上街巡邏。
但在制服上,倫敦警察不穿類似軍隊的制服,而選擇了非軍事化的制服,以免市民產生「部隊進城軍管」的觀感。警員還必須做到罵不還口,「無論對方的語言多麼粗俗」,只要沒動手,就得堅持微笑服務。
可想而知,此等逆境下的英國警察工作極難展開,一般警員根本無法忍受。1830年5月在職的2800名警察之中,只有約五分之一堅持到了4年之後。
而在這些限制警察的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保留普通平民的逮捕權。也就是說,警察並無超越平民的法律特權。平民和警察一樣,有權偵破案件並將嫌疑人逮捕歸案。直到1962年,英國皇家委員會仍在報告中堅稱:警察權力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公民權力無甚區別。
福爾摩斯系列小說情節對此有直接反映——普通市民並不認為「有困難找警察」天經地義,而往往求助於福爾摩斯這樣的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福爾摩斯並不是在幕後出謀劃策的警方智囊,他不但和警方平等討論案情,還常常在抓捕人犯時親自上陣,直接參與街頭追捕和肢體衝突,在案件偵破的各個環節都發揮了其他國家職業警察的作用。
其他英國推理小說也往往如此,像阿加莎?克裡斯蒂筆下的大偵探波洛是早已離職的比利時警察,馬普爾小姐是年近七旬的鄉下老太太; 卡爾的基甸·菲兒博士的專業是編辭典和研究英格蘭人喝啤酒的習慣; 切斯特頓塑造的大胖子布朗則是個天主教神父。直到英國警察制度日趨成熟之後,小說中才湧現出格蘭特探長型的警界名探。
在中國,類似的情況很難發生。自古以來,中國刑事調查便由官府壟斷。秦漢時期罪案調查工作就已由縣級政府派專人完成。到明清時代,命案的現場調查由州、縣長官帶領書吏、仵作等人親自執行,裁決時還要逐級覆審上報,最後由皇帝親自核定。偵察過程與普通民眾毫無關係。
如此深厚的官府辦案傳統,要催生福爾摩斯這樣的平民偵探,自然是極為不易。
不過,這還不是他不可能在中國出現的最大原因。
刑偵與刑訊的區別
福爾摩斯時代,英國職業刑偵工作才起步不久。在19世紀以前,英國更是從未有過職業的官方調查人員,因此政府也不曾具備過偵破刑事案件的能力,通常只能讓受害人或其親屬自行調查。
所以,早期的英國警察只能在街上巡邏,最多可以「為了避免更嚴重的犯罪」而當場制止「較輕微的犯罪」。情況直到1842年才稍有改觀。由於倫敦治安形勢進一步惡化,連維多利亞女王都在一個季度內兩次險些遭人槍擊,警察局終於抓住人心思安的時機,成立了專門的刑偵部門。
而即便如此,此後幾十年裡倫敦便衣警察的規模都極為弱小,人數長期只有個位數,完全淹沒在此時已發展到幾百萬人的倫敦大都市中。一直到福爾摩斯出道前十幾年,倫敦刑偵部門才得以擴充到數百人的規模。
與成立不久、經驗寥寥的倫敦刑偵部門相對應的,則是英國悠久的普通法傳統和陪審團制度——從中世紀以來,這種制度就不承認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的合法性。因此,在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警察必須列出充分的證據和推理過程,好讓法院確信嫌疑犯的罪行。
此外,在19世紀英國法律界的歷次大討論中,各方還都完全認同這樣一個共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須出於完全的自願。「連哄帶嚇唬」式的審訊方法,在英國的警察局裡完全派不上用場。在這種嚴格規定下,警察在詢問過程中也要處處注意自己的語言,不然嫌疑人證詞很容易被法院宣布無效。就連「你最好說實話」這樣標準的警用口頭禪,也曾經在多起案件中導致過證據無效,因為「最好」暗示了對方的交代能換來某種好處。
在對控方要求極為嚴苛的法院面前,警方自然感受到了刑偵工作的重要性。由於嫌疑犯口供經常被宣布無效,英國刑警隊伍剛一成立,就不得不把很大精力花在困難的物證收集和案情分析上。
而中國歷代重視刑訊,在這種制度下,福爾摩斯這種人實在是派不上用場。在中國的司法舞臺上,刑訊經驗豐富者更能起作用。
不過在中國的制度下,也有一些人物因為在查案方面的過人表現,而留下了近似於名偵探的名聲,如狄仁傑、包拯等。這些人物甚至進入文學作品,被當作「中國福爾摩斯」的典型大書特書。
事實上,這些人物所作所為還是與現代偵探式的調查和推理相去甚遠。狄仁傑的破案方法就很有中國特色。在清末的《狄公案》 中,他也是一位刑訊好手,不過他在正史上的形象很正面。在唐高宗儀鳳年間擔任大理寺丞期間,狄仁傑一年就處理了涉及17000人的滯留案件,平均每天審46.6人,堪稱司法領域的東方奇觀。據《舊唐書》 說,狄仁傑審的這17000人,沒有一個人被他冤枉。
有趣的是,中國名偵探狄仁傑雖不愛好刑訊逼供,但他自己卻差點淪為刑訊逼供的受害者。武則天當政後,狄仁傑被控謀反,剛一受審便當場招供。審案者看到他這麼配合,也就沒再動刑。最終,狄仁傑私下寫的喊冤信寄到武則天手裡,才告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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