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 近日,河北省婦聯權益部、省女法官協會、省女檢察官協會、省律師協會共同舉辦第五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評審,來自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河北法制報及省內知名院校的學者、專家、記者對案件進行逐一討論,經過反覆研究,評出「十大典型」案例和15個優秀案例。
圖為評審現場。
「十大典型」案例為:
一、衡水市武邑縣人民法院承辦的袁倩訴袁浩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二、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被害人孫某未成年子女司法救助案
三、省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承辦的多部門聯動劉某家暴庇護案
四、滄縣人民法院崔爾莊法庭、滄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案
五、承德市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承辦的孫某某強姦案
六、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王某某、張某某、劉某某遺棄案
七、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承辦的鐘某某訴霍某、張某撫養權糾紛案
八、高碑店市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室承辦的各歸各位,市婦聯幫助小家庭走上正軌案
九、河北禾騰律師事務所承辦的對梁某附條件不起訴案
十、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所承辦的董某索要經濟幫助金獲賠案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要被收回?事情經過是這樣的,袁倩(化名)系武邑縣甲村袁浩(化名,已故)的繼女,後因結婚戶口遷入深州市乙村,在乙村無承包地。袁倩系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載明的七塊耕地的承包人,承包地自出嫁後一直由袁浩(化名)進行耕種,袁倩多次主張袁浩返還,袁浩以袁倩已經嫁人不是該村人、不該在該村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對袁鎮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反而是自己對已故的袁鎮進行照顧應由自己耕種袁昌的土地為由不予返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可見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期內家庭成員死亡,土地不發生繼承,而是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故本案袁倩享有承包權的基礎是基於其是家庭成員,而非基於繼承。衡水市武邑縣人民法院以此為依據判決,袁浩自案涉耕地2020年麥收後五日內返還其耕種的袁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土地。
上述案例是河北省第五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本案是一起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典型案例,此案依法保障婦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徵地補償費分配權,落實了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精神,有助於構建性別平等的社會文化,有助於女性獲得平等的社會地位,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
此次評選出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當前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中較為突出、廣受關注的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熱點難點問題,充分彰顯了各相關部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法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鮮明態度,展示了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讓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積極作為和取得的成效,為今後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類似案件和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典型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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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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