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只想寫第一部分,然而寫著寫著出現了這個第二部分。言論自由是個非常宏大的話題,只能聊一些基本認識。
或許是因為個人主義和言論自由的傳統,《全民公敵》針對網絡暴力設想的是個人處以私刑、每個網暴者承擔言行帶來的後果,而不是國家予以管制(不過影片中也有批評網暴者對言論自由的理解)。現在聊聊後者。予以管制,那就是限制言論自由,常見的形式有設置敏感詞、撤銷話題、註銷帳號等等。
同所有現代個人權利一樣,言論自由的本義是為了保護個人面對不平等主體(主要指政府)時的權利,指公民自由發表言論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表達的權利。
言論自由的理想價值是很美好的。愛默森認為言論自由的價值有四點:
確保個人的自我成就。(人有表達的需求,需要表達的空間;一部分人的志業在於表達,比如藝術創作者、學者。)
增進知識、發現真理。(密爾《自由論》:讓意見沉默的特有弊害,就在於剝奪了人類共同的利益。它不僅剝奪了持有某種意見的人們的利益,還剝奪了反對那種意見的人們的利益。因為,如果那種意見是正確,那麼人類就被剝奪了拋棄謬誤、獲得真理的良機;而即使那種意見是錯誤的,他們也會失去幾乎與此同樣重大的一種利益,即:通過真理與謬誤的對決,從而進一步認識真理、擁抱真理的利益。)
確保社會全體成員參與各種「社會性決定的形成」。(社會契約論構想中「公民同意」的基石就是言論自由。)
維持一個社會中不穩定的健全分化和必要共識之間的平衡,實現一個更融洽和更穩固的共同體。(少數群體、弱勢群體的發聲能被主流群體聽見,進而觀點相遇、發生碰撞、進一步融合、進步。)
然而,在網際網路普及、社交平臺中心化的環境下,議論的對象不止於原先設想的國家政策、政府官員,還有地位平等的個體,甚至更多的情況是平等主體。輿論在私對抗公之外,出現了私對抗私的情況,許多人表達時,會侵害他人的隱私和名譽,也會損害他人的心理健康。個人自由的邊界是他人的自由,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隨之誕生。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限制言論自由的主體是比個人強大無數倍的國家,因此需對限制加以限制,也就說,需要明確前一限制的合理界限。憲法學的主流觀點認為,對限制的限制有以下原則:
明確性原則,即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法律必須做出明確的規定。
但當某一言論具有明顯且現實的危險時可以採取事前抑制。(第2條原則的但書)
這其實是在說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如何才是正當的,但我知道有人並不在乎正當性,而是關注實際的效用。
其實愛默森提出的4點價值中,1、2、4點都是言論自由的效用,只有第3點關乎社會決定的程序正當性,我個人相信言論自由有成就個人和去偽存真的作用(第1點和第2點),但懷疑它能否維繫社會群體之間的融洽關係(第4點)。其中,成就個人其實很好理解,藝術創作者們因為題材、用語等方面的限制,被迫自我閹割、戴著鐐銬跳舞,甚至於許多人失去創作的樂趣,忍不住問:「創作是不死,可它該怎麼活?」這樣的事情足以提醒我們言論自由對於個人表達來說意味著空氣、水、土壤這些基本的、賴以生存的物質。所以在這裡,我只想聊一聊言論自由的第3點價值,它往往涉及這種情況——人們為了某種和諧穩定,貶低言論自由帶來的爭論、混亂。
以下這些觀點都相當常見,「在網上跟風發言的人怎麼可能為自己的言論負責,這麼多人怎麼管得過來,只有一刀切禁止」「敏感詞是很煩人,但也減少了侮辱性詞彙」「不信謠不傳謠,不能引起社會恐慌」。
支持這種觀點的一大理由是,網民們缺乏分辯能力,因此需要事先審查表達內容,剔除不好的部分,以防傳播擴散。然而,成年人沒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或許是因為娛樂至死消解嚴肅,或許是教育缺乏相關訓練,或許是個人對此漠不關心,或許是其他的什麼原因,唯獨不可能是因為言論自由,因為只有在言論自由的環境中這一能力才能得到訓練。既然不是因為言論自由,那管制言論就不會在根本上起到改善輿論環境的作用,它只會帶來表面的和諧(這種和諧是荒蕪且虛假的)和更長久的愚昧。
或許有人會說,表面的和諧若能維持也是好的,撕開這種和諧勢必會引起混亂。
確實,言論自由的本義不是維持和諧,而是追求真理。由此它才不阻攔任何一種聲音,它認為,只要有聲音,那麼就應該被聽見,被聽到後它會被接納或反駁;若一種聲音有道理,那麼隨著這樣被接納和反駁的過程,隨著聽到的人越來越多,它就會越來越大聲——這是一個長久的過程,然而從中可以見到持續改進和發展的希望。許多人批判網友們被營銷號帶節奏,可如果沒有言論自由,連反節奏的可能性都沒有了,畢竟被帶節奏時,人們都認為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相,只有出現多種事實描述或價值判斷,哪怕立場先行,人們才有判斷真假的多種材料。
這一過程確實充滿了混亂和懷疑,可它也是人們運用自身理性去分辨、判斷、接近真實的過程。
而管制之下的和諧,前面提到了,是荒蕪且虛假的。荒蕪在於,它只有一種聲音;虛假在於,當只有一種聲音時,人們無論是自願還是被迫發出這種聲音都不可查了,這種聲音就喪失了真實的意義、變為噪音。如《發條橙》小說作者安東尼伯吉斯所說,「徹底的善與徹底的惡一樣沒有人性,重要的是道德選擇權」,有選擇時才可能有真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