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浙證調查字 2018216 號)。
2018年6月25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18]5 號);
2018年6月2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3 號) 。
美都能源(600175)於2020年8月13日晚間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聞掌華先生通知公司,聞掌華先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浙證調查字2020506號):因聞掌華先生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聞掌華先生立案調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俞強律師提示:美都能源600175股民符合以下條件可索賠登記:
1、在2018年4月30日-2018年6月12日前買入,並在2018年6月13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有望獲賠;
2、在2020年8月13日(含當天,不考慮是否為交易日)前買入,並在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有望獲賠。
投資者需要準備的美都能源600175基礎材料有:
1、身份證複印件公證書;
2、證券帳戶查詢確認單;
3、加蓋營業部印章的待索賠股票對帳單(自首次買入之日列印至今)。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等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
(一)投資差額損失;
(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三)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四)如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