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光希
綜藝《青春有你2》中,喜祺組合中「咔咔真唱一頓暴跳」的選手上官喜愛,因為表現突出,立即引發關注。
而她的個人Solo節目「寶爾’s Showtime」引起網友注意。
有網友經查詢,馬寶爾是她的本名,上官喜愛則是經紀公司匠星娛樂為她取的藝名。
隨後有消息被爆出來:喜祺組合所在的匠星娛樂公司,其名下練習生所用姓名都是藝名,藝名所有權歸公司所有,且使用了承襲制度,即,如果這一名「上官喜愛」被淘汰,也會有下一名叫這個名字的藝人來補位。
瞬間,該事件在網上的討論沸沸揚揚。截至3月18日,微博話題#上官喜愛 承襲制藝名#的閱讀量達1.1億,足見網友們對「承襲制」這一制度的疑惑。
然而很快,喜祺組合的官方微博回復,澄清了這個所謂的「藝名承襲制」並不存在。
但由此引發的關於藝人藝名商標權的討論,卻多了起來。
以往就出現過鄧紫棋、吳青峰等人的姓名權爭議,對於藝人經紀公司甚至是偶像養成節目而言,將藝人的藝名商標權緊緊握在手中,究竟是為了進行制約之法,還是另有打算?
01
「承襲制藝名」溯源和演變:
商業化時代,藝名商標權仍是「制衡利劍」
當「承襲制藝名」引發熱議時,日本傳統藝能界一個經典的名字,「坂東玉三郎」再次出現在社交網絡的討論中。
歌舞伎作為日本傳統藝能之一,其下歌舞伎演員均以承襲制被管理,而被譽為日本國寶級藝術大師、被中國觀眾看作「中國梅蘭芳」的坂東,就是在25歲時正式承襲第五代「坂東玉三郎」之名。
這一制度最初的建立,本是因為歌舞伎在日本是一個按等級劃分的職業,主角的位置都被掌握在「名門之後」手中,即所謂的子承父業,「肥水不流外人田」。
這是現代演藝圈「藝名承襲制」出現的源頭和演變,到了商業化時代,「肥水不流外人田」就是如今引發網友們熱議的藝名商標權的背後意義。
演變到現在,公司將藝名作為商標註冊,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事,有些公司是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防止被侵權,而有的經紀公司則目的在於制約藝人。相比內地演藝圈,韓國出現後者的情形更多。
2018年,韓國女團組合T-ara在合約期滿、脫離原經紀公司時,而其經紀公司曾在MBK娛樂申請過T-ara組合名稱的商標權,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如果MBK娛樂公司的申請得到批准,Tara成員們在今後十年間將無法使用T-ara這一名稱進行公開活動。」最終T-ara組合解散,成員人氣迅速下降,再也難達曾經「皇冠團」時期的人氣。
再往前,2003年的韓國娛樂圈,發生過著名組合SHINHWA(中譯名為神話)的商標權糾紛事件。該組合與前經紀公司SM Entertainment的所屬協議到期後轉投新經紀公司Good Entertainment。兩年後,SM公司對「SHINHWA」進行了商標註冊,不久後又將商標所有權轉移給了Joon Media,該公司所擁有的神話的商標權範圍限定在國內使用神話商標權出版的唱片和音源。
2012年,神話在向該公司索要對「神話」商標所有權的書面文件遭到拒絕。
而Joon Media方面則表示:「商標權在我們名下,請按照合約支付2013年演唱會部分收益」,並以此理由反訴。
負責此案的法官在判決時判定神話敗訴,神話對這一判決提出了上訴,為避免法律糾紛,「SHINHWA Company」更改為了「SHINCOM Entertainmen」,並在2013年5月發售的第11張專輯中,專輯封面無法使用「SHINHWA」商標,僅僅使用了logo。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專輯後續發行和市面傳播造成影響。
韓國商標法對於藝名商標權有明確規定,「商標中含有著名人士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等,不得申請註冊,但獲得許可的不在此限。」
因此對於韓國經紀公司來說,註冊藝人商標權並緊握在手中,是一把無形的制約利劍。
在韓國,藝人出道後多一直使用藝名,因此對於藝人而言,藝名承載著藝人本身的「代言利益」,以及大眾的「識別利益」。即藝名在藝人以往活動中,藝名與藝人已經建立了緊密的市場關係,如果藝人無法再以原藝名進行商業活動、宣傳推廣等,這直接影響到藝人本身的後續發展,和大眾層面上的知名度。
對於組合來說,又牽涉到成員變動的問題。
在沒有足夠資金購買組合名商標所有權的前提下,組合大概率面臨著解散危機,成員變動帶來粉絲圈的變動,這對成員個人人氣的積攢,會造成很大的打擊。
02
國內案例:
藝人仍能使用藝名,但「作品版權」被制約
在國內,藝人和經紀公司也常因為藝名商標權起紛爭,最終不歡而散。
對於藝人來說,一個念著順口、有特色和記憶點的藝名,能夠帶來更好的傳播效果。如原名為劉源的劉昊然、原名叫費霞的林允,原名為楊旎奧的楊紫等。
對於偶像團體而言,一個鮮明的組合名也同樣意味著未來團隊品牌的樹立推廣。比如國內一些經典的偶像組合,SHE、F.I.R飛兒樂隊、蘇打綠,日韓的BEAST、SHINHWA等等。
部分經紀公司會將旗下藝人或組合的藝名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經紀公司最初註冊藝名,有的是為了防止其他商家註冊,對藝人藝名造成名譽等方面實質性的損害。如當初將G.E.M 和鄧紫棋兩個名字作為商標登記時,鄧紫棋的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CEO張丹曾公開回應:「公司註冊鄧紫棋名字,主要原因是防止出現盜版。」
到了後來,這樣的「保護」難免也漸漸成為了經紀公司對藝人的隱性制約。
如鄧紫棋和女團SHE,就都曾因藝名商標專用權權屬問題與其所在經紀公司爭論不休,甚至引發輿論之戰。
但與韓國不同的是,在中國,藝名商標權之下,有「姓名權」和「作品版權」兩個概念,也可以認為,姓名權獨立於藝名商標權之外。
上文提到蜂鳥音樂因為防止盜版而註冊商標,但是鄧紫棋與這家前經紀公司就藝名專屬權和使用權發生過紛爭,原名鄧詩穎的鄧紫棋與蜂鳥解約,但其藝名、G.E.M 均被公司註冊,且使用權的截至日期為 2025年10月20日。女團SHE也曾因為同樣的問題,與老東家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鬧掰。兩者至今仍無法自由演出版權所屬下的歌曲作品。
那麼,如果出現藝名被公司註冊為商標的情況,是否就意味著解約時必然會引發紛爭?
星番採訪了某位行業律師,他表示,從法律的角度看,即便大部分經紀公司已經掌握了藝人的藝名商標權,但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到,「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這就意味著,法律是支持藝人在解約後,使用藝名進行商業活動的自由的。那麼即使經紀公司掌握這藝名商標權,也在這方面對藝人構不成制約。
這一點在中國臺灣也有類似規定。《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不得)以相關公眾所共知之他人姓名、商品等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經營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相混淆者」。
該律師還表示,「藝名與藝人本人之間已經建立了固定指向關係,因此,藝人本身有使用姓名權的權力。在與經紀公司解約後,藝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合約期內的該藝名進行其他活動。」
因此,藝人在面對此類糾紛時,首先享有姓名權。但在作品版權的問題上,就並非如此簡單了。
鄧紫棋在與蜂鳥音樂合作期間,誕生了無數廣為人知的優秀作品,如歌曲《泡沫》《光年之外》等。SHE也在與華研合作期間,發行歌曲《戀人未滿》《不想長大》《波斯貓》《中國話》等。
據國家商標局網站上的信息顯示,「鄧紫棋」商標已經被蜂鳥音樂在包括第九類的六個類別中申請註冊為商標。而「SHE」的商標註冊信息,通過商標局查詢,華研名下共有商標65件,其中有關「SHE」的商標多達49件。
可以看到,經紀公司註冊了以藝人藝名為名的多件商標,也就保有了對這些商標的所屬權和使用權,包括對公司發行的藝人作品進行版權控制。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另外該法第三條還規定了:「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而在我國,商標權是通過註冊取得的,即公司一旦註冊該商標,便享有商標權,即可以對藝人作品進行版權控制。也就是說,在鄧紫棋和女團SHE與前經紀公司解約後,可以自由使用藝名進行今後的任何商業活動,但在商標權到期之前,卻是不能再隨意演唱自己被註冊的任何作品了。
03
藝人的普遍困境:
出走容易,爭取「版權」卻較難
那麼再回到開頭的問題,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藝名商標權的掌控,真的是為了對旗下藝人形成制約嗎?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並不是只有這個原因。
「藝名權制約」,很多時候的目的不在於限制藝人解約後以原藝名進行商業活動的個人自由,而是在版權上限制藝人解約後,進行有關其出道以來被註冊為商標的所有作品的商業用途。
如律師所言,「商標壟斷期間,商標權持有方有權禁止第三方使用(被註冊作品)。想要獲得獨家許可或者普通許可的第三方必須對商標權人支付使用費,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就是商標侵權。」
相比新藝人,出道已久、累積知名作品極多的知名藝人,如果藝名商標權被公司持有,將成為一道更深的枷鎖。
伴隨著「越來越紅」和「發展空間」之間的矛盾,會出現越來越深的隱患,難免墜入囚徒困境。
不少歌手、偶像、團體組合都曾在這一點上「深受其害」,如蘇打綠組合和該組合主唱吳青峰。
據公開信息顯示,「蘇打綠」商標權早已被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註冊,註冊項目高達41種,幾乎涵蓋大部分商品及商業行為。
這其中也包括林暐哲曾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的,由吳青峰創作的270多首歌曲著作財產權。因此,當吳青峰在2019年以個人身份與林暐哲音樂公司「大房小山」音樂工作室拆夥後,他被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一度陷入在高雄小巨蛋演唱會上面臨無歌可唱的悽涼境遇。
不過,剛剛出道和走紅的新人偶像或藝人,如果前期作品極少,那麼所謂「商標權」實則對他們構不成太大制約。
雖然如此,但現在不少經紀公司和藝人籤約時,仍會要求藝人放棄將藝名作為商標進行註冊或將此權利轉授給經紀公司。
正如這次引發爭議的上官喜愛。經查詢,匠星娛樂的母公司北京合縱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確實註冊了藝人的藝名商標。而上文有提到,匠星娛樂旗下的藝人均使用的是藝名,那麼這種情況下,這些還是訓練生甚至是從素人剛剛過渡到演藝圈新人的藝人來說,從籤約的那一刻起,是不是就已經被劃歸到了「弱勢群體」中?
星番針對此現象也詢問了律師,得到的答案是——即使是還沒有作品的新人,一旦使用了被註冊的藝名,那之後從公司渠道發行的作品,都會被註冊為公司所有,「公司有權在註冊商標時,明確選擇該商標能夠使用在哪些類別的商品上,包括專輯、單曲、周邊等,在藝人合約期內均有效力。」
這也就說明了,即便沒有所謂的「承襲制」,藝名權仍然歸屬公司所有,換句話說,這位上官喜愛如果要解約,依然帶不走這件「公司財產」,但是具體的可用和無法使用範圍,要看經紀公司申請的使用權範圍是什麼,包含哪些商品,又是如何跟藝人籤訂的協議,具體使用期限和條款是什麼等等。
一旦解約,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利益衝突,因此藝人出走,歌曲版權卻仍歸前經紀公司所有,導致無法在演唱會上演唱、無法二次出版發行的情況,太多了。對於藝人來說,購買自己作品的版權,常常面對的是一筆負擔不起的金額。
經查證,藝名權糾紛常常發生在偶像、歌手和其經紀公司之間,原因在於歌曲、音樂等作品形式的使用特性,頻率高、收益周期非短期。而用藝名籤約藝人的情況在當下層出不窮的偶像類經紀公司中尤為常見,其中又以中小型公司居多。相比之下,同樣有大量藝名權是歸屬在經紀公司的演員群體,基本沒有發生過這樣的糾紛,反而是演員名氣越大,公司越需要投入注意力維護藝名權。
藝名權演變到現在,既擁有IP價值,同時也是商業手段,反映了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恆久不變的「制約法則」,互利互惠和相互制約,往往是維持彼此關係長久的AB面。
誠然,一個藝人及其藝名的火爆,少不了經紀公司的培養和運營,但其中也離不開藝人自己的努力。因此,即便經紀公司在所有的商品種類中都用藝人的藝名進行了商標註冊,實則也無法割斷藝人本身與這個藝名之間的聯繫,無論從公眾認知角度,還是從法律層面上。
而且在大眾輿論層面,更多的是對藝人的同情和支持,比如用上官喜愛作為商標匠星娛樂,其藝名權被輿論扭曲擴大成為「承襲制」,反映的是公眾對此類事件缺乏深入了解,但是會站在自己的情感立場去傳播和評論這類事件。
總之,藝人和藝名積累知名度相當不易,經紀公司和藝人彼此都傾注了心力,而解約糾紛往往會傷敵一千自損八百,沒有人能全身而退,雙方如何尋找雙贏才是正解。即便在當下的商業社會裡,這樣的糾紛永遠不可能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