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概念裡,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實上,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儘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
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而制定。
從法律意識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別人管不著」、「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權力」、「虐待老人是家務事」等錯誤觀念。明確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2020年8月12日,瀏陽市公安局澄潭江派出所辦理一起家暴案件,施暴者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8月11日晚,王女士來到澄潭江派出所報案稱,自己長期受到丈夫何某的家庭暴力,導致身體多處受傷。接警後,民警劉谷等人立即展開調查,並將何某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何某因家庭瑣事對王女士實施家暴的事實供認不諱,並如實供述了自己多次毆打王女士的事實。民警對何某詳細講解了《反家庭暴力法》,因何某態度惡劣、調解無果後,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我們一起來看看
《反家暴法》的亮點吧
什麼行為才稱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於「動手」,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面對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權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還要求強制報告,即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法中對情節輕重的界定未作具體說明。
《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法範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也應該就意味著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供稿單位:澄潭江派出所
向家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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